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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接管金矿

第二章 民国时期

  1912年辛亥革命后,清朝所开办的金矿逐步由各省接管。9月15日黑龙江沿岸金矿督查局 成立,局址设在瑷珲。林松龄为首任矿务督查员,10月1日正式办公。
    1913年4月,驻京俄使库朋斯齐照会北京政府外交部,对东北地区提出4项无理要求,其 中包括俄人拥有在黑龙江地区开矿专权。
    1914年3月11日,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了第一部矿业法规——《矿业条例》。其中规定:采 矿者必须先申报并附图说明,经官方批准后方能探矿。之后北洋政府又颁布了《矿业法令》 ,允许私人集资办矿,但必须按照《矿业法令》请领矿权。民国政府的一系列办矿法规颁布 后,黑龙江地区商办金矿逐渐增多,形成了省办、省商合办、商办3种形式并存的办矿格局。
    1915年4月16日,黑龙江巡按使公署拟定官办金矿章程,并派矿务调查员车席珍赴黑龙江 省各矿考察。车席珍经过近半年的考察,提出了22条改良金矿措施。其中包括使用探矿机器 ,设立矿物化验所,防治疫病,修路架桥,添置电讯设施,提倡商办等措施。北洋政府农商 部在梧桐河成立了直辖金矿试验场第一局,开采梧桐河流域的砂金矿。这期间黑龙江地区的 大型金矿局主要有:漠河金矿局、呼玛金矿局、余庆金矿局、观都金矿局和梧桐河金矿试验 场第一局。
    1917年,当吉拉林、呼玛两个金矿归省办之时,俄国对中俄两国协商开矿不满,再次出 兵强占吉拉林、乌玛河等砂金产地。10月,北京政府外交部致函俄使:关于黑龙江金矿案, “现在中国政府愿以200万卢布了结,允认照此数目偿还俄商,所有从前俄商在黑龙江等处所 得采矿权一律撤销,由中国自行办理”此案起自1901年(清光绪二十七年),黑龙江将军萨 保擅自发给俄商5张勘采金矿执照,采金面积包括全省除漠河、奇乾河、观音山金厂以外的所 有金矿。至此,俄人在黑龙江等处所得开采权一律撤销,由中国自行开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