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代的办矿章程
第三章 政策法规
清朝末期,从李金镛开办漠河金矿开始,黑龙江地区金矿管理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
的办矿章程,各金矿把矿政实施与经营管理融为一体,实行有效的法度监督和经营政策。最
具代表性的是李金镛拟定的《漠河金厂章程》计16条。其主内容是:
股本宜招集。凡官绅富商同抱公忠,必有乐助其成者,应仍招股集资办理。现议筹本二
十万两,分作二千股,每股收天津行平化定银一百两。如交上海规元,每股收一百零六两。
填发股票一张,息折一扣,认票不认人。一股至百股均可附搭。拟于上海、天津、吉林等处
遴派妥友,设立分局招徕,俟股满即行截数。长年官利七厘,均于次年端节凭折支付,届期
先应汇银至各分局就近支付,以免辗转远寄。
开办宜定地。勘得漠河在瑷珲之西,江道一千五百余里,是处起旱七十里,即达金厂,
地名元宝山。西至奇乾、阿勒罕等河均二百余里,东至阿木尔河下游口三百余里。据俄人云
,此道金脉逢额尔古纳河与阿勒罕、阿木尔河均有挖迹可指,俄人所称脉长五百余里,或非
无因。须俟美国矿师前往试钻扦探,方知确凿。兹拟就昔日俄人盗挖之处先行开办,俟办有
成效,其奇乾、阿勒罕等处可次第办理。
矿师宜妥延。既用机器,即不能无矿师。本公司事事核实,兼之僻在荒漠,须耐艰苦,
宜择有西国矿师之肯耐劳耐烦者,自总办以下只能与厂中司事同其隆杀,有功则赏,有过则
罚。如热河矿师之哲尔者,平度矿师之阿鲁士威,皆有本领,延订合同内声明到厂后如无明
效,不拘年限,即行辞换。
事权宜归一。开创之事难,边疆之事更难,边疆而兼开创之事难而又难。漠河金厂去齐
齐哈尔省城陆路几二千里,内多人迹未到之处,凡有公文要件须派人专送,或附俄轮送至瑷
珲,驿站转递,往返极速亦须三四十日。凡遇风雪雨雹,更难定期。该处与俄界一江之隔。
俄人久在漠河窃挖,今一旦收回,俄人耽耽逐逐之心,尤所莫测。此后交涉事件,势必常有
。远道票商,诚恐缓不济急。可否遇有小事,即由卑府相机酌量妥办。其生大事件,仍票商
北洋大臣、黑龙江将军核夺。
轮船宜自备。黑龙江本隶中国版图,今则为俄人独行之江,由于我无船。所设驻防仅东
有瑷珲一处,其西至额尔古纳河一千七百里,如入无人之境,虽新设卡伦二十处,兵力极单
,山深路遥,消息难通。瑷珲至漠河水路一千五百里,冬时可行车,夏则我无一舟可济。因
之兵粮往来,不得不借坐俄轮,种种受其狭制。今我一旦开采,彼不必违好兴戒,只须轮不
我借,即粮无可运,金厂中人便有束手待毙之虑。反复筹议,必须自备船,且于边防信息亦
可灵捷。
机器宜购置。产金之处,地气严寒,夏秋之间,积寻始化,掘地四五尺,坚冰如铁,金
生于沙,沙凝于冰,须先融冰而后得沙,淘沙而后见金,工作非易。若全赖民夫,则弗力多
而见功难,佐以机器,则吸水淘金,事半功倍。惟此项机器必须购自外洋。幸漠河之沙金与
矿金不同,所用机器无多,仅需吸水、淘金、钻地等件,每付价值亦不甚巨。但定购之时,
宜加详考求,须其至精至坚,可适久用者,以免停工待修,虚糜贻误。
用人宜慎选。开办一事,尤在襄助得人。惟黑龙江为边远苦寒之地,漠河更远更寒,内
地有用之才,孰肯谋食于负罪谪戍之乡,而巨细诸务,非赖群策群力,不克相与有成。今欲
任用得人,非礼薪优奖,不足养其家而行其力。所有监工、稽查、办粮、押运、文案、收支
等事宜,均关生要,俟碱年有成,实效昭彰,拟请择其尤为出力者,照异常劳绩,详请从优
保奖,以资观威。漠河一带千余里无人烟,限险劳苦胜于内地十倍,且开办金厂,既藉以防
边,又可抽助军饷,二者均关军国大事,非破格奖励,实不足昭激劝进。
流民宜招回。查工作之役,应招土著之民。漠河金厂,地属遐荒,民无土著。前有流入
俄境之会民,即昔日俄人盗挖时招集之开矿尚称熟手。逢官兵驱逐后,绝其归途,俄人仍收
作佣工。今拟招回此项流民,仍为我用,并优给工食,勤加约束,赏罚严明。倘流民不敷遣
用,所有瑷珲等处八旗苦寒之人愿充斯工者,亦一体招人。
陆路宜开通。查齐齐哈尔省地至瑷珲计程八百五十里,逢瑷珲附俄轮至漠河,有江道千
五百里,水陆兼程共二千三百五十里。若省城径至漠河,由墨尔根取道人出,本有陆路强通
,因山深林密,向为人迹年不到。卑府亲率员弁,冒险直人,探明捷径。漠河去墨尔根一千
五百里,墨尔根距省四百五十里,共一千九百五十里。复又另探一路,由齐齐哈尔径达漠河
,旱路仅止一千四五百里,照向来水陆兼程,可近八九百里,是开通运道为急务。斯役约一
年可竣,工竣即可安电线、置卡记,次第举行。且道路既通,即以此项兵厂分布要隘,人烟
渐集,边庭日益强固,亦足消强敌觊觎之心。即不开矿,亦是边防要图。
保护宜募勇。查开办后招集流民,动以千计,日夕相聚,加以强邻逼处,在在堪虞。存
厂之款既必不少,挖出之金尤关重要。漠河口现有五百兵,以之驻防沿虑不足,势难调遣入
厂,必须另募一营,即在金厂内自行筹给口分,由总办为统领,用西法西械,勤加训练,遮
内可资弹压,外可以与防兵联为一气,声势既壮,矿务边务两有裨益。
司账宜公举。钱财出入,为金厂之根本。况属公司,尤宜公办。主厂者不当兼理钱财,
致涉嫌疑。倔拟将收支事务,由股本最大者公举保荐平素诚实有望之人,然后订延。将来如
有亏控舞弊等情,一经查出,惟原荐主理直认赔(即股本内扣还)。凡经理银钱,非任劳任
怨者不能称职。倘有人商借挪移,自当破除情面,一概回绝。即如总办员司等,除每月初二
日给领薪水外,亦不得透支分文,以重公款。
股友宜助理。凡入股之友,皆与厂中有维系之势,议定万金之股,或自驻厂,或派人驻
厂,以便监察金银出入。如厂中有合宜职司,逢当量才派事,开支薪水。如不谙公务,或无
职司可派,仅能供给伙食,不送薪水。只可在察账房侵亏浮员等弊,他处公事不得与闻。即
司账之人,于银钱有出入不当处,亦宜通知总办核夺。至于未满百股之友,亦有三四千金搭
入者,准其二三人凑足百股,公派一人到厂监视,以凭共信。其余零星股友均不得援以为例
。
局用宜节省。所用各司人等,按期责任之轻重,才能之大小,酌定薪水之多寡,既不失
之于刻,亦不失之于宽。即因边地苦寒,非重禄不足以劝士,然少用一人则弗逢省矣。至局
中饭食油烛芯红笔墨纸张杂用一切等项,必须实用实销,不得浮开浪费,致使公本虚糜。如
各员司因公他往,无论远近车马等费,由局动支。至私事出外,因一已由本人逢备,事事皆
归实济。凡收支各账,周年汇齐刊刻清册,分送各股友况核,以凭征信,并呈报北洋大臣、
黑龙江将军查复。
盈亏宜预计。开办一年后,出金果旺,获利果多,是公司与股友幸事。如无盈余,亦未
折耗,在股者一时不准提本,只准招人接替,更易姓名,调换股票息折。万一股本有亏折之
处,由总办票知北洋大臣、黑龙江将军,并函商股份最大者定夺办理,不参私意,当取公评
,以为行止。
余利宜分派。金厂开办生,每日所得金沙由监工稽查,同送至收金所,经主厂者眼同兑
收,登册盖戳,聚总熔炼成条,运售津沪各处,按月一小结,周年一总结,共得金沙合银若
干两,除将借款陆续提还,并将官利及员司矿师薪水局弗夫役扩勇工食一切开支外,若有盈
余,作为二十成均分。内交黑龙江将军衙门六成,报充军饷;商股十成;本厂员友司事花红
四成。在厂之人自总办及员司夫役等皆得均治酌赏,计人计功,不得使有一人向隅。
清廷户部于1888年(清光绪十四年正月初七)对这个章程逐条详议后,上奏皇帝:“臣
等查阅李鸿章所奏章程十六,颇为详明”,建议施行。皇帝御批:“依议。钦此”。这是黑
龙江地区第一个金矿章程。
1896年(清光绪二十二年),为进一步加强对漠河金矿的管理,清政府命知府周冕等人
制定了《整顿漠河金矿章程》计11条,内容主要有:扩充军饷、费用限制、划清商股年限、
核减商股红利、严防矿丁私匿产品(黄金)等。这个章程对当时管理混乱的黑龙江地区金矿
的整顿起到了重要治理作用。
1897年(清光绪二十三年)冬,宋春鳌仿照《漠河金厂章程》拟定了《三姓办矿章程》
,后经修改补充,呈朝廷准奏后,正式颁发。这是原吉林省三姓金矿办矿与经营所依据的惟
一法规,其基本内容与《漠河金厂章程》类同。此后,吉林省开办的金矿均参照这个章程办
理。
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清政府颁布了《大清矿务章程》(七十三条),规定:“
各省矿政局应就本省有矿产之地区,酌派委员为总局节制;凡有呈请勘探矿苗和请领开矿执
照者,必禀报所派委员照章理其事。凡《章程》(附章)所定委员,指示应办的执事均应遵
办,矿务委员所定之责任,必当履行。凡请发开矿执照者,必先按规定格式申请,由矿务总
局查检合格,即可报省农工商部核准”。
1910年(清宣统二年),吉拉林大沟金厂制定简明简程,共8章30条。规定:金厂乃公家
天然之利,利可分,而权不可散,断无可任民开采,只由每矿厂按月交纳官金。而权利归於
民,则公家必受损害,故不可仅收税金,而应制法,明定开矿权与利的限制。兹从勘、采、
监溜、招丁等订立章程,明确规定招丁与合班,即出示晓谕,并将章程与办法刊登报纸,以
达传闻广招矿丁进矿,县以定额人数组班,不许沿用小股金班旧习。还明确规定了矿体分段
、划定界限、设溜、验金、过秤、包封、盖戳等手续,“倘有偷漏黄金者定行惩罚不贷”。
此外对金矿产业与公家利益的维护、稽查及禁令、职守与权限等均做明确规定。
总之,《漠河金厂章程》是清末黑龙江地区最早、最具权威的金矿办矿法典。漠河金矿
的历届继承人均按此经营金矿。当时的吉林三姓金矿和后来的观都金厂、逢源金厂、兴安金
厂等无一不效仿漠河金矿办矿。这个章程对以后的金矿管理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奠基和指导作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