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矿方针
1947年,黑龙江地区成为全国解放战争的后方根据地,中国共产党开始接管全省各金矿
。1948年1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在哈尔滨召开金矿工作会议,明确了“依靠工人阶级发展金矿
”的方针,各金矿由单纯的卖货收金,转变为把工人组织起来,建立大集体采金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黄金生产实行“以金养金,自负盈亏”的方针,要求各
金矿依靠自己力量求得生存和发展。1950年,国家下发了《关于加强各省对国营金矿的领导
与经营管理的决定》。但黄金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下降,缺乏扶持黄金发展优惠政策,黑龙
江黄金生产发生滑坡。
1952年以后,国家对黄金矿山实行“收缩、下放、关停”的政策,全省黄金矿山陷于萎
缩和停顿状态。新中国成立初期曾经兴旺一时的驼腰子金矿局、漠河三分局、萝北金矿局、
大哈塘金矿等都陆续被关停。
1957年9月4日,国务院虽然颁发了《关于大力组织群众生产黄金的指示》,9月27日,中
央财政部决定对现行的黄金生产增设5%课税予以取消,但对黄金生产的复苏鼓励不明显。金
矿被地方财政视为“包袱”,经营状况越来越不景气。1958年,在“钢铁元帅升帐”的年代
,黄金生产仍没真正排上位置。在人民公社化后,全省仅存的石头河、乌拉嘎、罕达气、黑
背、八面通等金矿均实行“政企合一”方针,实质成为社办金矿。由于实行“一平二调”政
策,金矿财务物力被调空,处于停顿状态。
1962年,在中共中央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的指引下,全面贯彻
执行《鞍钢宪法》,给黑龙江省黄金业带来生机。6月14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对全省
金矿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的政策,将全省产金矿区划分3大块,分别由黑河、桦南、乌拉
嘎3个金矿局经营管理。1965年,冶金部指示黑龙江省要采取“砂金与岩金并举”方针。
但在1966年以后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左”的思想影响下,黄金生产长期处于停
滞不前的状态。
1975年,国家颁发一系列鼓励发展黄金生产的方针政策,黄金生产开始启动复苏。这些
鼓励政策有:《对群众采金实行实物补助办法》、《矿产金(外汇)分成办法》以及“价外
补贴”、“专项贷款”等规定。但由于“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的路线方针错误,直到
1976年,黑龙江省黄金生产才结束了长达15年(1962——1976年)的徘徊局面。
1976年8月3日,全省黄金工作会议提出黄金生产要坚持实行“采探结合”、“国营办矿
与群众办矿相结合”和“土洋并举”的方针,把黑龙江省黄金生产的大规模探矿、建矿、采
金和群众办矿推向高潮。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相继发出《关于加强黄金生产的决定》、《关于大力发
展大队、生产队和积极组织社员个人副业淘金、采金的决定》、《关于中国黄金总公司试行
利润金额留成办法》以及一系列进一步鼓励发展黄金生产的新政策,黑龙江省黄金事业开始
进入新的发展时期。1980年,全省黄金企业认真贯彻国家提出的“调整、改革、整顿、提高
”的方针,全省黄金行业冲破独家经营的封闭局面,打开“所有制”、“行政区划”和“不
同行业”界限,实行全社会各行业大办金矿的方针,执行“大矿大开,小矿放开,有水快流
,强化开采”政策。全省的黄金产量虽然提高了,但地质资源遭到严重破坏,造成无法弥补
的后遗症。
1981年,全省黄金系统推行联产计酬经济责任制。在地方国县联营的林口、穆棱金矿的
采金船上实行“联产计酬,单船核算”办法。1982年,开始在全省黄金系统贯彻《国营工厂
厂长工作暂行条例》、《国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业企业基层组
织工作条例》。1983年,在落实承包责任制方面开始推行利润承包办法,逐步向利改税过渡
,把黄金生产建设转移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在管理上执行了“解放思想、
放宽政策,搞活经营,完善经济责任制,落实分配制度”的办矿方针。1984年,全省金矿认
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开始实行简政放权
。
1985年,全省金矿继续实行“开放、搞活、管好”方针。省黄金公司制定了“三开放”
、“三统一”、“六提倡”政策。“三开放”是资源放开,地域放开,行业放开;“三统一
”是政策统一制定,建设统一规划,产品统一收购;“六提倡”是提倡国营、地方一齐上,
提倡全民、集体一齐上,提倡机械化、半机械化、手工业一齐上,提倡各行各业、各单位和
个体采金一齐上,提倡专业部门探矿和其他形式探矿一齐上,提倡吸引外资建矿。同时,根
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订了“黄金超产基数加价分成”、“黄金留成外汇额度分成”等保证和
鼓励黄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三、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为促进黄金发展,增强国力,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扶持黄金
生产的优惠政策。
(一)价格上调
1949——1957年9月,国家对黄金价格实行了一段较长时期的冻结政策,在长达8年的时
间里,黄金收购价格一直是每两110.25元(关内价格为95元)。但从1957年10月以后至198
5年,国家在国民经济调整的关键时期,对黄金价格先后进行了7次上调,对鼓励和促进黄金
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二)补贴
1.亏损补贴
1962年12月,全国物价委员会调整全国黄金收购价时,规定对调价后仍不能弥补亏损而
又有发展前途的个别小型金矿,给予政策性亏损补贴,补贴额度视其亏损实际情况而定。19
73年1月1日,国务院在《黄金生产会议纪要》中指出:对经过积极努力,暂时仍然不能扭转
亏损的金矿都要继续实行政策性补贴。
2.价外补贴
1975年10月21日,国家在《关于大力发展黄金白银的报告》中规定,对黄金企业实行“
价外补贴”政策,即在规定收购价262.5元/两之外增加100元补贴,作为国营金矿和群采的
维简费和扩大再生产补助金,由地方党委提存掌握。
1978年11月1日,国家对价外补贴又作了调整,即:国营黄金矿山的价外补贴60%由冶金
部黄金局集中使用,20%由省黄金公司掌握使用,其余20%由产金矿山支配使用。地方社队企
业(金矿)价外补贴30%由省黄金管理部门掌握,地、县分别各掌握10%,产金企业按30%支配
使用。同时规定价外补贴必须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准挪用或挤占。
1979年10月13日,国家将原规定的100元价外补贴改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拨给冶金部统一
掌握,作为发展黄金生产基金和偿还银行贷款之用。
1980年1月23日,冶金部对每两100元黄金发展基金(价格补贴)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
作了明确规定:地方国营金矿产金所得价格补贴,按比例分配给各级黄金管理部门掌握使用
,省黄金公司、地(市)黄金公司和县黄金公司按7:1:2的比例分配,即省黄金公司70%,
地(市)黄金公司10%,县黄金公司20%。直属国营金矿也按7:1:2的比例分配,即冶金部黄
金管理局70%(其中40%为还银行贷款),各省(自治区)黄金公司(处)10%,企业20%。黄
金发展基金(每两100元)主要用于生产地质探矿、技术措施、小型基本建设工程与归还银行
贷款(包括小型基建借款)、补助群采在特殊状况下的亏损和省、地、县黄金管理部门的管
理费。
1980年2月,国家规定在每两黄金收购价格由390元上调到500元的同时,由银行价外补贴
每两200元作为发展生产基金,原财政每两补贴100元仍维持不变。
1985年8月30日,国家对黄金收购价格、发展基金、超产补贴等方面又做出新规定。主要
内容是:国营企业交售的黄金确定1984年计划指标为基数,基数以内的由财政部和人民银行
在每两700元的基础上各另补给100元(共200元)作为发展基金(免税),超过基数部分,每
超产一两再由财政部补贴100元,人民银行补贴200元(共300元),并免交所得税和能源交通
重点建设基金,国家不再补贴发展基金。乡镇企业和群众个人生产的黄金交售给国家,由银
行在每两700元的基础上,加价200元作为补贴(免税),即按每两900元收购。对乡镇企业超
过1984年计划基数部分,每两由财政部再贴补100元(免税)作为发展基金。
3.超产补贴
1980年6月26日,冶金部黄金局决定从1980年开始实行“黄金超产补贴”,其主要内容有
7条:(1)各国营矿山凡超额完成1980年国家计划,但未超过去年实际产量者(包括成品金
和含量金),每超过计划1两补助人民币15元。(2)各国营金矿凡超过去年的实际产量,但
未完成1980年计划者,每超过1两补贴人民币15元。(3)各国营金矿超额完成1980年计划又
超过去年实际产量者,超过部分每两补助30元,但如1980年计划低于去年实际产量,则超计
划部分每两补贴15元,超去年实际产量部分每两补贴30元。(4)新投产矿山自投产之日起,
3年内未达到设计能力者,按国家年度计划考核,每超过计划1两补贴15元,超过设计能力每
两补贴30元。(5)群众采金以县为计算考核单位,补贴办法与国营矿山相同。(6)补贴支
付办法是:国营矿山政策补贴(即每两100元的黄金发展基金),交总公司的由总公司掌握的
70%的比例中拨给;其余地方国营、联营和群众采金单位,由各省(区)黄金公司或冶金局的
黄金管理部门掌握使用的70%的黄金发展基金中拨给。这笔补贴主要用作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
基金。
1982年7月15日,黑龙江黄金公司决定实行《超产补贴(补充)办法》。主要有:各地区
完成国家计划后,每超黄金1两,补贴30元;补贴费年终结算,一次拨给;超产补贴主要用于
集体福利事业。这一办法只限于1982年在本省内有效。
1985年9月25日,冶金部制定《关于黄金发展基金和超产补贴的分配意见》。其分配方案
是:直属金矿的发展基金,由国家黄金总公司集团掌握使用,以保证定重点建设的需要。对
直属企业超产补贴的分配,本着把主要好处留给企业和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确定为每超
产1两,由国家黄金公司总公司、省(市、自治区)黄金管理部门和企业各分100元、30元、
70元。这些超产补贴应主要用于发展黄金生产;地方金矿(包括地方国营金矿和乡镇金矿)
所得发展基金和超产补贴的发配,由各省(市、自治区)黄金管理部门研究确定;新、扩建
企业的超产补贴,应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凡是由国家黄金总公司投资的新、
扩建项目的超产补贴,在未达到设计产量之前,国家黄金总公司与矿山实行7:3分成(即黄
金总公司70%,矿山企业30%);达产后,则按老矿山的规定执行。凡是由地方企业和黄金行
业自行投资的新、扩建项目,投产后其超产补贴的分配,由投资单位自行确定;凡是合资建
设项目的超产补贴,原则上按投资比例分配,具体办法按协议或合同规定执行;凡集体所有
制和集体经营的企业交售的黄金,一律按乡镇企业的规定执行;对黄金发展基金及加价、超
产补贴等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黄金生产,欠贷款单位应先归还贷款。
这一《分配意见》于1985年10月5日下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冶金厅(局、公司)、直属
黄金公司和矿山执行。
(三)实物补助和奖售
从1963年4月1日起对群众生产黄金实行实物奖售。奖售标准规定:每交售纯金(折合计
算)1两,奖售棉布3市尺,毛巾1条,肥皂1块,胶鞋1双。奖售物资的价格均按国家规定的零
售牌价计算。
1973年,关于《对群众采金实行实物补助办法》规定:每交售纯金1市两补助布票5市尺
,化肥50公斤。集体采金的生产措施费和生活补贴费用改由冶金生产管理部门集中使用。规
定每产万两黄金奖售钢材200吨、木材400立方米、炸药100吨。对缺少磷肥的地区,群众采金
,每交售1两黄金,再增加50公斤含磷20%以上的磷矿石。由商业部、石化部、全国供销合作
总社和省(市、自治区)安排落实,保证供应。物供渠道仍由省冶金局归口供应。
(四)外汇分成
1978年11月1日,国务院批准国家经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金银铂族等贵金属生产
发展的报告》中,对矿产金外汇分成办法作了修改。即:外汇分成总额的40%集中起来,由冶
金部黄金管理局统一管理使用,10%由各省区黄金管理部门安排使用,其余50%由各省区安排
使用,并适当分给采金地(市)、县一定比例。
1979年12月10日,冶金部制定《关于提交黄金储量给予外汇指标的奖励办法》。每提高
1吨工业储量,奖外汇指标5000美元,每提交1吨远景储量,奖励外汇1万美元。从1980年1月
1日实行。
1980年9月27日,冶金工业部黄金管理局为加强黄金外汇管理,制订了一项管理规定,共
5条。其主要内容是:(1)各有关省冶金局和黄金公司必须认真执行中国银行有关外汇使用
的规定和管理条例,接受中国银行的监督。(2)黄金外汇的使用比例,地方50%由各省(区
)计委安排使用,其他10%由省黄金管理部门安排使用,其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扶持黄金生产
,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还外汇贷款,购置黄金生产建设急需的物资及科研仪器、仪
表等。(3)各省黄金管理部门急需引进设备、仪器等应报冶金部黄金局等有关部门审查后,
并按专定程序向所在省(区)申报。(4)凡未按国务院关于黄金外汇规定使用者,视其情节
收回部分或全部外汇,由黄金局统一安排使用。(5)各省(区)黄金公司的外汇帐户由财务
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按其规定使用范围使用。
1985年,黑龙江省政府下发《关于我省外汇留成分配办法的通知》规定:(1)中直企业
产金,国家按上缴量分给地方部分等值外汇,其中:省政府70%,省公司30%。(2)地方企业
和群采产金,国家按上缴量分给地方部分等值外汇,其中省政府20%,省公司20%,地(市)
15%,县45%。(3)外省或省内其他行业采金,按地方采金计算留成外汇。(4)省政府分得
的留成外汇主要用于全省生产建设发展需要,省公司主要用于扶持和发展黄金生产,行署、
市、县留成外汇原则也用于发展黄金生产,其中分给企业和采金社队多少由各地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