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末官督商办
第四章 经营方式
清末时期,黑龙江地区金矿出现了官督商办的经营方式。这种经营方式就是金矿由商人
集资,政府派员直接经营,所得盈余按股分红,发生赔亏由官府补充,难以补充者即告破产
倒闭并追究承办者责任。当时办矿的主要目的是“借矿实边”,商人只能参与分红,不可能
参与经营管理,因此官督商办金矿的实质是官办金矿。
这一时期,黑龙江地区官督商办金矿经营方式大体上分为两种:一是黑龙江地区北部,
以漠河金矿为代表,用官款及商人集股办矿,所产黄金全部上缴,盈利按股分成。二是黑龙
江地区南部,以三姓金矿为代表,不用出资办矿,任由民众私采,矿局只收课金(金税)。
1886年(清光绪十二年),李金镛开办漠河金矿,仿照西方国家矿业公司之法,由北洋
大臣李鸿章募集商银10万两,黑龙江将军恭镗拨库银3万两,作为办矿资金。金矿开办后所获
余利按二十成均分,六成提充黑龙江军饷,四成分赏司员花红,其余十成归商股分成。1889
——1891年(清光绪十五年至十七年),漠河金矿共提充黑龙江军饷银3.3万两。1897年(
清光绪二十三年),漠河金矿总局积累22万两白银余利。其中四成交黑龙江将军赈需,三成
交北洋大臣使用,二成为本局内用花红,半成交还上海赈局,半成留为金矿局经费花销。18
89——1897年(清光绪十五年至二十三年),漠河金矿共上缴军饷银131.21万两。
三姓金矿办矿方式与漠河不同。当时三姓金矿“金苗显露甚富”,吉林欲收归官办,但
资本筹集困难,而矿区远在边荒,私采很难查禁。于是决定由省府派员在三姓设一矿局,“
专司稽查偷漏、征收课金等事”,淘金所需粮食、器具等均由矿工自备。矿工采得金砂由矿
局抽取三成归公,名为“课金”。矿局的管理人员由所抽课金中开支,盈余解缴省库。因经
营方式不利,加之屡遭天灾人祸,三姓金矿历经12次办矿,大多经营效果不佳。第2次办矿计
亏股本银5万余两,第3次办矿缴纳不起金税,第4次办矿亏银3000余两,第10次办矿亏银元5
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