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国时期官商合办和商办
清末民初,黑龙江地区为了调动商人办矿的积极性,发展黄金生产,出现了官商合办的
经营形式,并逐步向商办过渡。但因官商利益不同,不能融合,权事难于统一。官方督办者
惰贪,经营者消极,官办金矿和官商合办金矿逐渐减少,商办金矿逐渐增多。
1899年(清光绪二十五年)8月,商人潘立、张志清等人集股于瑷珲宽河地方开办起黑河
地区第一个商办金矿。每百两银为一股,由董事会负责管理,抽十分之一的课税,并由官府
设兵保护。之后,商办金矿在黑龙江地区大批出现。这些商办金矿初办时都有盈余,但由于
每年年末各股东急功近利,不将所盈余利提存积累,作为扩大再生产的资金,而是将红利全
部分光,造成了各商办金矿(公司)难于扩展,因循日久,办矿者便渐渐失去信心,经营多
呈萎缩,一遇意外事故,毫无应变能力,于是便一蹶不振甚至陷于破产。在此期间,有的商
办金矿聘请外国矿师,引入外国资金,与外国人(俄人为多)合办金矿。但因国家贫弱,结
果不得不处处受外国人掣肘。
民国初期,办矿方式逐步向官商合办金矿和商办金矿过渡。当时呼玛的余庆沟金矿、黑
河的振远金矿公司和汤原的梧桐河金矿局都具有这类经营特点。在官督商办或官商合办的同
时,又有一大批集资股份商办金矿出现,并逐渐成为黑龙江地区民族黄金工业发展的主要力
量。瑷珲矿区先后兴盛起来的逢源金厂和兴安金厂都属此类。1919年,逢源金厂实行商办,
出资1万元以上者有:周葆吉(1万元)、鲍尊庵(1.5万元)、郭荣峰(1.5万元)、元达
号(3万元)、徐翔久(3万元)和石亭(1.7万元)。
为吸取以前官商合办和商办金矿亏损倒闭的教训,黑龙江省巡按使公署派调查员车席珍
于1915年调查了黑龙江沿岸金矿。车席珍于1916年2月提出了一些改良金矿的措施,主要内容
是:办矿宜有奖励金。奖励金可鼓舞人心,酬劳辛苦,地处边疆又冰天雪地的金矿必筹一定
奖金以资鼓励,金货利(收金卖货所取之利)和征收官金或别的收益金都可留提成作为奖励
金之来源;办矿宜有基本金,办理实业没有充足款项,则实业终难办成。所以应于每年在各
金厂收入净利中提留二成作为公积基金,积累日久必成巨款,购办机器开采方能办成;官办
金矿宜略加变通,应当改变金矿同其他行业一样看待之政策,各项征收比别的行业应有差异
,应制定优惠条律,根据金苗淡旺(品位高低)程度而定不同的征收官金数额;油、酒、米
、面极应官卖,为避免垄断专利而达到体恤矿丁切身利益,严防奸商投机钻营,确保金厂发
达,各金矿矿丁所需之油、酒、米、面应统为官卖为宜;应尽早收回航权,黑龙江水路航行
对发达黑龙江沿江金厂十分重要,应尽量同俄方交涉收回航权,并定购轮船,以达通航;军
警力单,应将所有在差人员予以武装自卫,金厂所处之沿江盗匪充斥,列全国之首,每遇开
江封江之际异常危险。金矿为蓄财机关,久为匪贼时刻注目,当格外防范,为保卫矿厂治安
,节省经费,所有在差人员各发手枪一支,遇匪事皆可持以御敌;宜随时筹修道路桥梁以省
运费,道路是金矿兴衰之关键,道路不好则运费高昂,修好道路桥梁则运费必减轻,其修筑
经费当责成各金厂由车马捐项下和运脚内拨充。此外,还提出采苗宜宽定经费、办矿宜明定
矿区划清事权、提倡商办金矿以宏实业、国家收金不可缓驰、宜在金矿安设电话以灵通消息
而重防务、沿边金厂防疫费不可不筹备、商办金矿执事人员亦宜略加考讯以资进行等等。
同年,黑龙江地区大部分金厂按车席珍所提办法制定了具体措施。漠河金矿局局长朱世
昌采取以下办法:对品位较低的小矿体,分段租给小股子金班开,收取租金;对一些较大矿
体先进行探矿,然后再行开采;在收入净利中提取10%作为奖励金,年末奖赏办矿有功人员;
在收入净利中提留20%存储,以备扩充金矿之用等等。这些措施对改变金矿经营状况起到了一
定的促进作用。
一、手工作业金班
民国初期,军阀混战,统治者无力顾及金矿的开发与管理,清代遗留下来的官营金矿绝
大部分因经营不景气而陷于濒临倒闭的边缘。这时,一批批贫民百姓为活命而结伙搭帮流入
产金矿区。这些人分散在产金的沟沟岔岔,仍然沿用清代传统原始落后的管理方式从事采金
。这些来自广大农村的采金工人由内地会集在边疆各金沟,呈“散帮”状态,来去不定,一
般夏秋季节来矿的人多,特别在黑龙江的北部地区,冬春来者甚少。这种自愿组合的采金“
散帮”是一种“小股子金班”的组织形式。每个金班5——10人不等,由把头对金班实行全权
控制。每个金班的开采地段均由矿局稽查员划定界线并确定编号,不得越界争矿,产金多寡
任由天命,各无怨尤。在同一矿体上作业的金班按统一规定时间作业,各金沟设置站房负责
管理。
二、股份制金矿
民国期间,股分制金矿发展速度很快。这类金矿的经营管理方式是重大事情由董事会决
定,各股东权利大小按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所决定,金矿所得盈余按股分红。1928年,吉林
省棱川金矿股份有限公司以40万大洋的资本于4月创办成立,首任总经理毛利之,助理为佟警
春。公司职员有董事7人,监察2人,其中董事2人、监察2人,均由省定任,其余管理人员由
商民、股东选举产生。筹措的40万大洋分为4000股,每股100元,官商各占一半。官府的官股
由省内各金矿集资提供,商民的股金分四期交纳,每期交纳额不超过5万元。股券分1股、10
股、100股3种,并规定各股券不得转让给外国人。这是黑龙江地区官商合办大型金矿股份公
司的经营状况,也是民国后期普遍采用的金矿管理形式。
三、物资专卖
民国期间,各矿区生产生活物资均靠内地供给,运距远,损耗大,特别是官商勾结层层
加价盘剥,到矿工手中十分昂贵,又多有物资短缺现象。1918—1920年从日本进口,价格更
加昂贵。据资料记载,矿工们必需的“靰鞡”(鞋)光漠河金矿一年间竟消费2万双,矿务公
司卖价每双10元,而内地(指哈尔滨以南)仅3——4元,牟取暴利之巨,令人瞠目结舌。
各矿区销售货物均系专卖,不准任何私人贩卖。所有专卖者都必须由官方批给专卖权,
发给专卖许可证。专卖许可证只发给官办、商办或官商合办的金厂或公司,也发给探矿有功
的大金把头。持有专卖许可证者,便可经营销售金矿的生产生活物资,并实行所谓矿区统一
规定“官价”。这个“官价”比内地市场要高出2—3倍甚至4—5倍。物资买卖交易很少用钱
,多用黄金。官商就用抬高物价,压低金价的手段盘剥金矿工人。
官方为了笼络工头(即把头),以契约形式规定其具有专卖等特权。矿务公司与工头的
契约有两种,一种是公司附属工头的契约,它规定金班的粮食、器具、经费等由矿务公司承
担,并发给工头生肉贩卖权(还有赌博场经营权等)。这类工头的全部特权(含矿体开发权
)出卖时,按矿体品位作价,每吨矿砂含金5—7克。其全部特权卖价为2000——3000元,含
金8—11克时可卖4000——5000元(东北流通券)。另一种是自办金班,如果是自己探出的矿
体,不但工头可以自由开采,还享有粮食、杂货专卖权,以此鼓励矿工积极找沟探矿。
各矿务公司在每个矿区内均建立一个特权区,盖有粮食、副食、物资供应仓库,其特权
供应范围不得超过金矿区的十分之三,特权区的货物卖价低廉。收买砂金的标价也高,当时
每1普特(32.76市斤)面粉收7元,每收1左罗特尼古(1.753两)砂金付3.5元。另外十分
之七的区域货价高,金价低,属自办金班者的范围。各把头将所受盘剥转嫁给工人,把采得
砂金的一半据为己有。
具有专卖权的矿商所组织的矿业公司,先行批购货物,然后按日另订价格卖给矿工。矿
工所采之金也须按日交付公司,由公司按特订价格逐日登簿,并按价兑付面粉、货物等。矿
工每日所交金数和所换得面粉货物皆各有一帐,即“金帐”及“货帐”。矿商经“一收一卖
”获坐收剥削之利。
当时,黑龙江中上游金矿不下20处。官办者有余庆沟、库玛尔河等处,其矿工的粮货专
卖均归官办的广信公司把持,在各金矿设分公司,负责运购一切米面杂货销售给矿工,收费
比市价高3倍。如矿工为省钱而自运粮货,将被公司指控为“私货”,一旦被兵警发现,往往
被开枪打死。因此,多数矿工只好忍受高价盘剥,轻易不敢私运。
四、金税征收
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的每一个产金地都设有监察所或矿务局(所)。它的主要任务就
是征收所辖各金班矿工购买货物(油、酒、米、面、布)之税金及所获金砂之金税。一般矿
工每人每日须缴纳1.5—3.1克金税。逢源金矿公司每年向省财政厅交纳采金纯利润20—22
%税金。矿工每人每月向公司交1左罗特尼古(俄制,也称“早尼克”,核4.27克)的金税,
剩余的砂金卖给公司公开收买黄金的市场。靠收买砂金得来的利润,公司还要向省公署交纳
官利税金。奇漠金矿局受省公署农矿厅领导时,规定每个采金者每月要交纳24个“道利亚”
(也称“多罗”,相当于0.044克)的官金,暂免各种税费,但规定其余砂金必须由银行按
照公平市价收买,不得私自转卖外部。还规定入沟从事采金矿工必须领取采金执照,并交手
续费大洋2元(后来减为1元)。矿工必须按全年采金数额交纳官金,60岁以上或残废矿工可
免交上述两项费用。商人入沟贩卖商品,必须交纳货物卖钱额3%的货利税。持有直接从中央
农商部办理的长期采金执照者,就可以不受矿务局的监督与征税,允许自由经营,使用矿工
等事项也不受任何限制。附属于官办金矿局的金把头领工不超20人的享有免税特权,而自办
金矿则处处要受到矿局的监督。各金矿局或监督局在所辖各矿,都派有驻矿稽查,其职责是
核对“金货两帐”登记数目是否确实。每月月底公司即将此项账簿呈报监督局或矿务局,以
此为凭据抽取金税与货税。
采金者所用之粮货均由矿业公司供应,其余利的十分之二上缴官衙,称为“官货”。采
金者每人每月按所产砂金数额交纳金税,除此之外的砂金均由矿业公司按公定价格收买,称
为“官金”。矿业公司收买官金的利益以五成归官,称为“官利金”。各商贩(指有专卖权
者)进矿区贩卖货物要以卖价的50%计算,征收“课货税”,每征捐1元收课货税1角。金税、
官货、官利金、课货税凡此种种统为官府之收入。另外,当地矿局还规定了五花八门的税捐
,统统压在贫苦矿工身上,如运输货物的牛(马)车要按牲畜的头(匹)数征收牛(马)税
,每头(匹)牛(马)要交1厘金给矿务局;外地运到矿区的货物存放时,要向矿务局交纳占
地税;在矿区内开设店铺要交纳开张门金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