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东北沦陷时期采金株式会社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为达到其掠夺目的,对金矿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其控制的伪满
洲采金株式会社。伪满洲采金株式会社为股份有限公司,有资本6000万日元。该会社规定每
株(即股)价值定额为50元,其股券的种类为一股券、拾股券、百股券、千股券、万股券5种
,总股数为80万株。每个股主就是法定的股东代理人,并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最大的
股主有:伪满洲国政府(659600股,投入资本3298万元),伪满洲中央银行(400股,投入资
本2万元),东洋拓植(4万股,投入资本200万元),满洲矿业会社(10万股,投入资本500
万元)。
为了更多地掠夺黄金,日本侵略者并不完全排斥中国富商合资开办金矿,只要遵照“采
金会社法规”行事,也准予开矿,但所有采金者必须经官方注册,发给采金准许证明,所产
黄金必须全部上交矿业所,还必须以缴税形式每日每人缴纳二成左右的官金。办矿方式有:
财东(资本家)出钱,由把头招募工人组织金班采金,或者合股投资经营,也存在少数的小
股子金班和单干散采形式。这一时期中国商人办的金矿多达百余个,大小不等,分布在黑龙
江广大产金矿区,其中最大的要算逢源金厂。1936——1937年,逢源金厂共40名股东,总资
本金为127565元。出资5000元以上股东有:周葆吉、徐翔九、刘思萍、鲍尊庵、越成勋、郭
德纯等,合计金额85235元,占总资本的67%,其经营管理方法比民国时期的商办金矿更加严
密。
东北沦陷时期金矿的主要经营管理方式有两种,即直接经营与委托经营。直接经营为监
工制,就是利用工头监督矿工从事生产,工头象奴隶主对待奴隶一样对待矿工,手持皮鞭或
棍棒,工人在叫骂声中或毒打之下每天从事十几个小时的繁重艰苦劳动,丝毫没有人身自由
,仅供给工人最低维持活命的生活标准。委托经营为包工制,在“九·一八”事变以前就有
这种方式,沦陷时几经变改,以不同的验收方法(指当时验收,总括验收)实行不同的劳务
支付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