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解放战争时期集体金班
1945——1949年的4年间,黑龙江地区金矿经历了一场以改变所有制为核心的重大经营管
理改革,即由传统的“封建把头——大柜制”向“集体采金班(队)”和“全民所有制国营
金矿”过渡。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各金矿曾一度被把头土匪霸占。这些把头从各地招集矿工,组
成大小不等的金班。这种金班工人可以自由流动,收益分配由班长自定。金班的班长就是小
把头,权力很大,可以随意辞退工人,也可以用班上的钱搞社交活动。同班长关系密切的人
就能多“打分金”(即分红),偏得许多好处。当时生产呈现自由采金、自由买卖局面。工
人所采黄金均为奸商收买,市价为每两2600元伪币。桦南石头河子一带金矿土匪李焕章对工
人强行每人按月收缴四厘金。
从1946年开始,黑龙江地区各金矿陆续实行民主改革,把“单帮独伙”的“帮班”统一
组织起来,按集体所有制形式开办金矿,同时加强对采金班的领导,合理调配各金班劳动力
,制定劳动纪律,开展政治教育,使广大采金工人走上集体化生产道路。各级人民政府对各
金矿实行收买制和缴纳税金制度,黄金不准私买私卖,收买价格每两为8000元红军币。矿方
开展征收税金和以金换货业务,税金征收标准一般是每人每月缴纳二厘税金。
1948——1949年,黑龙江地区各金矿,在剿匪建政的基础上进行民主改革,将个体“小
股子金班”改变为“集体金班”所有制形式,各“集体采金班(组)”由矿(由分矿、支矿
)统一领导和管理,劳动力由矿统一安排调配,一律实行按劳分配、评分计酬的工资分配办
法。有的矿按评定的工人等级实行分红制,同样实行缴纳金税制度。驼腰子金矿局实行每人
每月交纳5%的矿山税,小型采金组及散采每人每月缴纳二分五厘税金。
为了稳定黄金生产,增强集体金班的产量,乌拉嘎、驼腰子、罕达气、呼玛等许多金矿
都把零散的小金班经过整顿组成集体采金大班。大金班不准随便停产,统一规定劳动时间。
大集体金班的班长是经民主选举,矿领导批准产生。从此黑龙江地区结束了由封建把头、财
东和投机奸商剥削压榨工人的历史。
1949年,松江省金矿管理局和黑龙江省黄金管理局都加强对各金矿的管理,从根本上改
变各金矿单纯的“收金卖货,纳缴税金”的经营方式,在组织集体所有制采金班(组)的基
础上,加强各金矿对人、财、物的统一经营管理。与此同时,各金矿普遍建立黄金产业工会
和矿山管理委员会。乌拉嘎金矿于1949年3月成立工厂管理委员会;驼腰子金矿局于1949年下
半年召开工人代表大会,选举出12名管理委员,讨论通过生产建设计划,制订矿山管理条例
、劳动公约和劳动纪律;黑河金矿局也于1949年10月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积极协助和配合
局、矿长管理金矿。工人参加金矿管理,处处以主人翁态度出现在工作岗位上,积极向矿各
级领导提合理化建议和批评意见,促进了金矿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工会和矿山管理委员会
还组织工人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制订了劳动竞赛实施办法。通过开展劳动竞赛,驼腰子
金矿和八面通金矿的坑内掘进掌子面直接工效比竞赛前提高30%——50%,其他工种的劳动效
率都有大幅度提高。各金矿党、政、工密切合作团结一致,成为一个领导核心,保证了金矿
经营管理的不断进步。
在分配形式上,实行民主评议定等级的计分办法,充分体现劳动强度大小、劳动态度好
坏、技术熟练程度高低的差别,克服平均主义,从根本上消除了封建把头、大柜制那种“好
汉股”分红高低悬殊的剥削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