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六节 群众采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限制发展”的采金政策,群众采金一度呈萎缩局面,一 直到1956年仍处于停滞状态。
    1957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大力组织群众生产黄金”的指示。省委、省政府决定实行黄 金生产用木材免缴育林费,兑现补助布票,执行新的黄金收购价格等措施,使群众采金有所 发展。地方金矿由1953年的4个发展到10个,采金工人由2500人增到3800人。各产金地、县都 由人民公社负责统一具体规划,实行“亦工亦农”经营原则,利用农闲大搞采金,农忙时期 也要抽出一部分力量从事采金。桦南县金矿局把已转为农民的老金矿工人,招集回来从事采 金,实行自负盈亏,黄金产品统一由国家收购。
    1958年,省黄金公司在管理方面采取一些可行的措施,主要有:重点在11个产金县建96 个采场,凡有金矿资源的县都要购置专业探矿机械,成立探矿队(班、组),采金劳力不足 ,可招用社会闲散人员,对人员已经全都跑光的金沟,要组织人员尽快重新开办起来。除尚 保留的矿继续组织好生产以外,还要发动人民公社(乡、镇)大力开办不同类型金矿,重点 在黑背、五林、柳树河、石头河、金场和小金川等乡(镇)办采金社。同时办群众采金训练 班,交流经验,学习生产技术和管理业务。还组织县、乡黄金生产管理人员互相参观学习。
    1959年下半年,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黄金生产问题的指 示要求,先后发出《关于大力组织和发展黄金生产的指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大 力组织群众生产黄金的几项规定》。同年9月5日,省冶金机械厅党组向省委报告,分析了黑 龙江省黄金产量下降原因:(1)资源不清,所开矿点少,且带有盲目性,多属贫矿,资源接 济不上。(2)不加区别,实行“一刀切”式的封沟闭矿,如桦南县七道沟金矿有12万两储量 ,也被硬性关了矿,至今未恢复。(3)生产方式落后,迟迟没上机械化(如采金船)大生产 。(4)黄金收购价过低,每两售价仅95元,生产赔本。(5)各地(县)对黄金生产重视不 够,缺乏统一规划和具体措施。(6)在管理机构十分不健全的情况下,又将原有的管理部门 相继撤销。(7)金矿原有的一些机构设备被强行调走,如水泵、电机等,造成排水困难,被 迫停产。为了扭转黄金生产被动局面,省冶金机械厅党组提出:首先要大力加强对黄金生产 的组织领导,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发展黄金生产指示,在有关市、县设立黄金机构或指定 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黑河设置金矿公司,统一领导黄金勘探和生产建设工作。对较大金矿 由地(市)、县直接领导经营,一般小矿点由公社组织群众生产。其次,组织地质勘探工作 ,优先将桦南、乌拉嘎、黑河作为勘探重点。第三,对已停产的矿点,限期恢复生产,生产 单位要积极扩大生产。第四,有些产金县(区)应本着因地制宜发展小型半土半洋的基建工 程项目,按照需要壮大采金队伍,固定采金工人,使他们思想稳定,积累经验,提高技术。 第五,立即着手进行对黄金生产制定长远规划。但当时正处于“大跃进”时期,加上国民经 济面临严重困难,各金矿的粮食供应和生产物资十分缺乏,这些措施没能很好落实。乌拉嘎 、黑河和呼玛各矿“采金班”工人纷纷外流,黄金生产急剧滑坡。
    1961年,黑龙江省群众采金跌入最低谷,仅产金3000多两,还不到1949年的6%,引起省 委、省人委的极大关注。同年4月12日,黑龙江省冶金工业厅在桦南县召开了黑龙江省东部地 区产金市、县金矿工作会议,对全省黄金生产面临大滑坡形势,存在问题和造成原因进行了 总结和分析,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经委关于积极采取措施使各主要产金地区立即恢复生产的决 定,解决了一些金矿急需的柴油机、水泵、电机、变压器和汽车等设备,保证生产所需木材 及工作服、雨衣、靴子等的供应,增加粮食定量,并且按交售黄金多少凭票供应生活物资。 还调给各金矿共150头黄牛,拨专项投资修复各矿区公路,并动员一些已经务农的老采金工归 队。
    1962年,黑龙江省机械冶金厅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 针,提出对集体金班(队)要大力保护、支持和扶持。同年,对全省集体金班劳动力状况进 行调查。结果表明,全省共有集体金班工人1695人,其中50岁以上者有918人,占总数的54% ,尤其呼玛、罕达气两矿竟占67%。为解决采金班劳动强度大,老工人很快都要退下来的问题 ,省冶金机械厅决定补充新工人由金班自行“挂钩”解决,经各矿审查批准后,登记造册, 上报申请予以落户,解决了新老工人的接续问题。
    1963年3月19日,黑龙江省机械冶金厅根据国家规定的对群众生产黄金实行实物奖售办法 又作出5项具体规定:(1)从产品收购金额中提取10%的费用作为群采管理经费,重点放在扶 持群采上面。(2)各地要由县工业科具体负责抓群采。(3)群采生产计划由省黄金公司统 一下达各市、县,再由各市、县分级层层下达。(4)群采必须贯彻国家《矿产资源保护条例 》,合理利用资源,安排采金作业地点必须经过省黄金公司或所在地金矿(局)批准和划定 作业现场。(5)群采单位所需国控的部管物资可向公社和县黄金专业管理部门或当地金矿局 提出申请,保证作好供应。
    1962——1965年,全省群众采金事业在国家一系列鼓励、扶持政策推动下迅速发展起来 ,经营管理一时间跟不上形势的发展,显得落后和被动。但是各金矿和地方群采管理部门及 时总结经验,制定了许多适合本地区本单位的管理办法,有效地指导了群采生产的正常开展 。
    1966年,各金矿局和各产金地(县)都分别修改和制订了群众采金管理办法、制度和规 定,其中以乌拉嘎金矿局和黑河金矿局制定的法规具有代表性。乌拉嘎金矿局于1966年4月5 日实行了《关于加强集体采金队建设的规定》,把采金队分为大、中、小3种类型,大型队4 0人以上、中型队20——40人,小型队10——20人,要经登记造册,组织确认,取缔私采。采 金队采取以集体收入提存的办法实行公共积累,其积累数额按产金收入多少提取。每人每月 份金为50——100元者提取5%,每人每月份金为100——150元者提取7%,每人每月份金为150 元以上者提取10%。所提取的积累金中的20%做公益金,用于本队的福利事业,80%做为公积金 ,用于扩大再生产,主要用来购牲畜、探矿、买小型机械、修建房屋等,任何个人不得私占 ,退队不准带走。采金队(组)如果解散,所有积累和财产交矿保存,在6个月以后仍不能恢 复生产者,其全部财产收归矿(局),用于发展其他队(组)生产或探矿,若队(组)间相 互同意合并时,其所有财产在合并后使用。各采金队(组)还抽出三分之一的人搞探矿,其 费用由采金队(组)分摊。对探矿有成绩者实行奖励,即所探成果本队有优先开采权,多于 5年以外的矿量,在承担相应费用条件下安排给其他队开采。他们每年在总产金量中提出1— 2%费用作为奖励探矿基金,奖金总额由探矿队(班)和个人各得50%,对探矿有贡献的队和个 人给予荣誉表彰和物资奖励。采金队的报酬分配采取日评工记分,月预支,年终结算一次性 付清的办法。评工记分的条件是劳动能力、强度、技术、态度等4项。月预支实行扣除公共积 累后预支,预支比例确定权由队内集体讨论决定,但每人每月的份金价值达不到50元者要全 支,不再实行按比例提取。年终结算起止期规定自5月1日至次年5月1日止。采金队(组)长 、会计与工人一样参加评工记分。队长每月补贴4——7个工日,组长每月补贴2——4个,会 计每月补贴1——2个,经队集体讨论通过后方生效,各种帐目公开。建设期间的劳务费用投 入要在生产期间折旧回来,投入在300工日、费用600——700元者按2%折扣;300——500工日 、费用700——1000元者按3%折旧;500工日以上、费用1000元以上者按4%折旧;凡在矿(局 )或银行借贷公款者均由折旧中偿还。凡列入国家建设项目者(如大碃、水道、水渠等)亦 按此规定折旧,折旧率可适当提高一些,直至全部偿还止。集体采金队实行政治、经济、生 产和生活4个民主,建立民主管理组织——队委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队委会成员并在其中产 生队长和副队长,报矿审查批准。采金队全体大会有权罢免“队委会”成员。有关生产和人 、财、物等大事必须由“队委会”集体民主决定,队长按集体决定组织实施。
    同年5月6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批准黑龙江黄金公司“关于加强对群众采金工作领导 的报告”。报告的中心内容是:(1)各产金地(市)、县要大力加强对群众采金生产的组织 领导,由省黄金公司所属各金矿局派驻人员协助组织发动和技术指导,派驻人员受地(市) 工业局(科)和地区冶金局领导,定期请示和汇报工作。(2)所需经费和人员开支,应根据 国务院1963年3月19日“关于对群众生产黄金实行实物奖售办法规定”,从产品收购价中提取 10%的费用中开支。(3)黄金生产任务由省公司下达给各市、县工业局。(4)要贯彻执行“ 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合理利用金矿资源,在安排采金作业点时需报省公司或所在地金 矿局批准。(5)负责向黄金专业管理部门申请生产所需的国控部管物资,作好供应。(6) 合理使用从收金中提取的10%管理费用,除用于管理人员和经费开支外,其余部分用于扶持群 众采金生产。省政府的这些决定由于“文化大革命”干扰没有取得明显成效。
    1972年12月,冶金工业部在山东烟台召开全国黄金生产会议,制定矿产金外汇分成、对 群众采金实行实物补助等优惠政策,有效地调动了农民采金的积极性。
    1973年,黑龙江省冶金工业局根据各地(市)、县和各金矿局陆续制定的“群众采金管 理办法”,经全面综合,结合全省群采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黑龙江省群众采金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是:坚持“以农为主,以金为副,农闲大干,农忙小干,有条件坚持常年干,土 法上马,土打土闹,土洋合结”的方针;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地(市)、县的工业局(科) 设兼职人员负责群采工作,重点地(市)、县应设黄金机构或专职人员,工资从管理费中解 决;群采一般不出区划界限,越界采金要经协商后报批,开采要执行技术政策;采金组织形 式,分队办、社办、县办或联营办,国营金矿家属、退休老工人办采金队由国矿管理。严禁 单干,防止乱采乱掘乱挖;加强生产管理,建章立制;群采要纳入国家计划,省下达到地、 县,地、县再分解下达到公社、大队、单位。产量逐月上报,逐级汇总报省;产品由各地( 市)、县银行收购,交售黄金必须持县以上采金证明,国营金矿可代收附近群采黄金,其产 量计在所在县;从现行产品收购价格中,提出10%现金作为黄金生产管理费,由县群采管理部 门集中使用,用于群采生产建设,扶持新点建设和亏损补贴及管理费开支。对管理费支出预 算计划要报地区主管部门批准备案,专款专用;向金矿局交售的矿产金,管理费由所在县提 取;群采外汇分成50%,由产金县集中使用,用于支农,其中三分之一必须用于发展群采;国 营金矿外汇分成为15%,均由省集中使用,其中三分之一由省冶金局用于扶持黄金生产。
    1975年7月,黑龙江省冶金局对群众采金提出:“要分别采取生产大队经营、社队经营、 县社队联营以及国县联营和集体联营等形式”,“组织起来,不准单干;要加强计划管理, 群采生产要纳入国家统一计划,年度计划由省冶金局提出草案,由省计委统一下达;季度计 划和月份计划由省冶金局和各地(盟)及县(旗)主管生产部门下达,同时报省主管部门备 案。产金计划完成状况,地(盟)主管部门按月汇总上报省主管部门,抄报当地统计部门” 。这是建国后首次提出把群众采金纳入国家统一计划。
    同年10月6日,省革命委员会颁发了黑龙江省《群众采金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又制定了 国家黄金补贴,实物补助、外汇分成、物资供应等一系列扶持黄金生产发展的具体政策。这 时全省群众采金已遍及7个地区、26个县(旗),生产建设兵团、国营农场、林业系统等外行 业单位也都纷纷参加采金行列,群采人数猛增到6000多人,共建小竖井84对,按碃100个,开 水道13条,岩金矿3处。黑龙江省黄金公司及时推广了桦南县八虎力公社四方台大队“土法上 马,自力更生建小井”的经验,进一步推动了全省群采向深广方面发展,群众采金热潮呈星 火燎原之势。
    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之后,人们的思想得到解放,开始树立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在冷静地总结前一个时期缺乏长远规划和忽视科学管理等经验教训后,把各地(市)、县 的采金矿点经过仔细筛选,对有发展前途的矿点进行全面整顿和充实加强,按照科学的办矿 程序加快建设,使其尽快形成新增生产能力。
    1978年2月,国家黄金管理局发出《关于黄金行业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检查评比办法的通知 》,6月,黑龙江黄金公司也颁发了《十五个重点产金县(旗)、场流动红旗竞赛试行方案》 。在林口、穆棱、东宁、桦南、萝北、汤源、勃利、爱辉、德都、嫩江、孙吴、嘉荫、呼玛 、额右旗,北兴农场等15个企、事业单位和农村采金社队开展以赶超国内先进水平、增产节 约为重要内容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全省地方采金如雨后春笋迅猛发展,届时已有9个地区( 市)和33个县(区)相继成立黄金管理机构,群采大军达万人。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 ,黑龙江的黄金事业更加朝气蓬勃,蒸蒸日上,一举突破3万两大关,终于结束黄金生产10年 徘徊局面。
    1979年1月1日,冶金部与商业部联合通知:“各省、市、自治区及黄金企业,从即日起 对群众采金实行每交售1两黄金补助50市斤商品粮,按议价执行。但对采金工人领取的补助粮 应按国家牌价售给”,其差额由“补贴”解决。黑龙江省不折不扣的执行了这一决定,有效 地调动了广大群采工人的积极性。同时,冶金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大 力发展大队,生产队和积极组织社员个人从事副业淘金、采金的通知》,提出“大矿大开, 小矿放开,有水快流,强化开采”的方针,地方群采在体制改革和经营方式上出现新的飞跃 ,即由地方群采形式转变为联营形式。同年8月,冶金部在辽宁省朝阳县召开全国地方群采矿 山评比会议,黑龙江省牡丹江的穆棱、林口,合江的汤原、桦南等地(市)、县受到国家表 彰。
    1980年3月20日,全国县、社、队采金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黑龙江省的穆棱县等在大会 上介绍经验并受到奖励。合江、牡丹江、黑河等重点产金地区相继成立黄金管理机构,县( 区)建立了矿产站或矿业公司,配备了专职人员。
    1976——1980年是全省群众采金高潮时期,采金人数、采金点和黄金产量都逐年增加, 在全省范围内掀起群众采金热潮。群众采金热的兴起同时也给黑龙江省黄金带来了诸如滥采 乱挖、采富弃贫、破坏矿体,影响大中型国营金矿正常生产秩序等不利因素。
    
    
    1981年7月,为了加速发展黄金生产、改善管理,国务院下发《关于保护国营矿山企业正 常生产的决定》。黑龙江省政府认真贯彻了这一规定,减轻了因“有水快流,强化开采”而 出现的滥采乱掘造成的损失,维护了大、中型国营金矿的正常生产秩序。
    1983年6月24日,冶金工业部在烟台召开全国地方采金工业会议,进一步强调要充分发挥 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大力加强地方采金工作的领导,提高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黑龙江省各地方金矿普遍开始企业整顿,群采系统的剥、采、选、机、电、运、人、财、 物等各项专业管理水平普遍提高,在国县联营的采金船上普遍实行“利润包干,超收留用, 欠收自负”等形式承包,并且执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原则。
    1984年1月1日,起中国黄金总公司实行对增产幅度大的地(市)以下单位奖售汽车办法 。全省地方采金企业全部由单纯生产型转变为生产效益型,采用经济手段管理企业,各项经 济技术指标普遍高于中直企业金矿,实际达产能力也普遍好于中直企业金矿。
    1985年7月5日,黑龙江省政府发布《地方采金暂行管理办法》,主要管理规定有:(1) 已列为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的,以及正在勘探的矿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准采矿。(2)集体和个体开采的矿点,需要补充勘探或扩大生产能力时,要服从国 家和地方政府的统一安排,可以组织联营开采。(3)各地(县)所设立的黄金生产管理机构 及所配备管理人员要负责所辖区的黄金资源,生产建设,物资供应,黄金产品等管理。(4) 对农、林、牧等行业办的黄金企业以及乡镇集体和个体采金,在不改变企业隶属关系和所有 制的情况下,由黄金行业实行归口管理。(5)地方采金,不论集体和个体,开业前都要向所 在县的黄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采金许可证》,要经过申报审批后颁发,然后持证到主管的 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采金。(6)群采管理单位要从黄 金销售价格中提取10%的设施费,由地(市)、县黄金管理部门掌握使用,主要用于维简、技 措、地探、科学试验、工程设计及地(市)、县黄金管理部门的管理费。这项费用必须专款 专用,不得挪作他用。(7)要严格执行采掘(剥)并举,掘进(剥离)先行,贫富兼采,综 合利用的技术政策,要不断改进技术,努力减少资源损失,提高办矿的经济效益。(8)地方 采金同样要认真执行国家已经发布的《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冶金矿 山安全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要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规中的有关规定,注意搞好环境保护 和生态平衡,尾渣、尾矿要有适当的排放场所,废水排放要符合国家标准。(9)黄金产品管 理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交换、倒卖和 存留,采金单位和个人必须将所生产的黄金及时如数的交售给银行。(10)对存留私藏或走 私黄金产品者坚决依法论处,无论情节轻重,对黄金产品都必须强行收购或没收,对打击走 私贩私黄金产品有功者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奖励资金可以从罚款收入中提取。同年9月11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开采黄金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决定在省境内实行采金许可证 制度。
    9月14日,黑龙江省召开黄金工作会议就开放搞活黄金生产提出了一些新政策。主要有: (1)国家近期没有规划的矿区、大型矿的边角矿、采过的残留矿和砂矿的过采区,经批准方 可允许群众采金。(2)大力发展集体采金,允许个人采金,支持国营与个体之间联营办矿, 欢迎省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来黑龙江投资合资、联营或独资办矿。(3)鼓励发展传统的开采方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