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清末与民国时期产品管理

第五章 产品管理

  一、监控手段
    清朝中期以前,黑龙江地区金矿处于自由开采状态,谁采的黄金就归谁所有。采金者可 以拿所采之金自由兑换银元和铜元(当时流通的钱币),也可直接换取各种货物及生活必需 品。当时黄金作为一种商品在市场上流通,没有统一管理法规。
    清朝末期,由于黄金的稀少和珍贵,黄金产品引起官方重视并实行了特殊的保护和管理 手段,即收购黄金由官衙的司员负责,其收金形式有直营(即官营)、请负(即代收)、买 收(即零购)3种,但必须统由官办银行独家收购,否则定为走私,以违法论处。各采金班挖 得金砂要定点堆放,暂存保管,按规定时间集中上溜,由司员实地监溜,绝对不准私自上溜 。每日金班开工、散工和清溜均以升降各色旗帜为号,悬挂白旗为清溜的号令,休息时以悬 挂红旗为号。此时不论何人一概不准走近溜处,以防行窃。清溜之时尤关重要,监溜者不到 现场,绝对不准采金者擅自清溜。清出的精矿由金班自己负责“摇金”(即精选)。摇金人 在本班众目睽睽和监溜、稽查监视之下,用淘金盘(也称金簸子)把金子“摇”出来,用金 铲(铜片制成的铲子)将黄金铲人用红布(外红内黑双层)做成的口袋中,抽紧口袋嘴,挂 在最醒目的树杈上,本班所有人一抬头都能看到。后来又采用“金壶”(铜或锡制成,形似 酒壶,小嘴、细脖、大肚子)盛金,这种金壶只能往里装金,不能伸进手去抓金,壶的细脖 上系一条红带子,同样挂在醒目的树杈上。收工时,由淘金工挑着装金的金缸子,在监溜和 本班工友的监视下,举着小红旗,结伴同行到指定的收金处交金(这种传统作法直至中华人 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仍有“小股子金班”采用)。砂金由监溜、把头当场共同过秤、封包,由 监溜盖戳后交该班把头,当晚送到矿方收金处复秤,照章核价。次日将所收金实数“悬牌晓 谕(即在牌板上公布),以达周知”。不久,又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填写“串票”(类似后 来的“多联单”)等手续,以便于相互制约,层层钳制,严防隐匿私藏贪污,避免以多报少 之弊。
    民国期间,除沿袭了清末的规矩外,又有了一些新的监控手段:各采金班普遍实行集体 清溜和交金制度,并规定所有采金班禁止使用小金簸子清溜,以杜弊端,便于稽查。各金班 所挖金矿必须事先报告主管稽查,确定上溜(选金)时间,以便按时派员监督清溜,禁止私 自上溜或清溜。上溜休息时间,无论任何人一概不准接近溜处,所出之砂金均就地过秤、封 包,由稽查盖戳,然后由当班把头于当天晚上送到收金处复秤,照数计价入帐,倘若发现偷 漏等弊,必定严惩。所有金沟,一律不许各金把头、矿丁等人将所产之金私行售卖,也不准 私自存留,一旦查出有私藏行为者,以盗窃论处,并将所查获之私金提取一半充赏,另一半 归公。不管金厂谁办,所产之金必归公家(官府或衙门)所收。
    二、交售与瞒产
    清朝与民国政府虽严禁黄金走私,但当时存在着官价和黑市上的私价并存现象。例如: 逢源金厂所定的合法收金价格为每两33元(大洋),而黑市场的金价每两则为50元。后来, 在大黑河黄金市场上每1早尼克金可卖100个卢布,但各矿务局和矿业公司收1早尼克金只付5 0—60个卢布,并且以高价货物抵消售金款,以此对矿工实行双重盘剥。很多金矿工人为了逃 避这种剥削和减轻纳税负担,便千方百计瞒产私留,到黄金市场高价销售。清末民国时期, 这种瞒产、藏留和私卖之事既是通病,也是顽症。特别是那些由地方官署批准的暂时许可采 金的小金矿和零散金班,由于都没有记录在中央政府农矿部的统计簿上,地方贪官乐于利用 这部分产量大发贿赂之财,而干脆隐瞒不报,有的明知是盗采也不去查禁。所以上报的产量 仅为实际产量的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据资料记载,三姓金矿从创办到1912年停办,公收黄 金总量为8967两(按产金量的十分之三收),总产量为29892两,但实际的总产金量相当于这 个数的10倍,即30万两。可见瞒产走私黄金数量之大。这其中绝大部分私留或作行贿之用。
    另外在生产过程中,虽然采取一系列防窃措施,矿工偷拿现象仍相当严重,屡施严法也 实难禁绝。暗偷情况多发生在负责检查“碃”(指采掘出来的含金砂砾堆)和“溜”(指要 上溜的含金细砂)的矿务员、矿警等人身上。他们勾结把头进行私分暗吞,向来无法稽查。
    三、黄金运输
    黑龙江地区新产黄金多运往哈尔滨,夏季用船运,冬季用汽车运,都是武装押送,但仍 有很大的风险。一般情况下,收买者和经销店都不愿自己亲自运输,以防一旦被缉察监视或 被马贼发现便要金钱两空。因此,黑龙江地区相继出现了专门密运组织,这是一批被雇用的 特别运输者。为保险起见,防止密运者逃匿,密运者要有信用商户担保,还要先交500元的承 运保证金,然后才能从交易商店提取相当于保证金金额的砂金进行运输。运输者的手续费也 是根据季节、时机和行情而定。一般是所运黄金价格的5—15%,一个月往返黑河3—4次,就 可以得到300—400元的报酬。有些密运者本身又是黄金收购者。这些密运者为了确保运途安 全,不少人同土匪有交往,提前或不断地给土匪们贿金和好处,这样即便途中遇险,经过通 融也会遇难呈祥。有些个体密运者极其诡密,很难窥知,但最保险的运输方法是由土匪直接 运输。事实证明土匪运金向来没有被害之例。黄金运输路线是由不同的产金地域所形成的黄 金市场而定,额尔古纳河流域的黄金是经过海拉尔和齐齐哈尔运到哈尔滨,黑龙江流域的黄 金是经过大黑河、齐齐哈尔运到哈尔滨,松花江下流的梧桐河、三姓(依兰)东沟各金矿的 黄金是通过佳木斯或三姓运到哈尔滨。总之,黑龙江地区生产的黄金几乎全部运到哈尔滨集 散。
    四、黄金市场
    清朝末期,特别是民国以来,大黑河(即瑷珲)一直是黄金市场的中心地。砂金交易是 从1910年(宣统二年)开始的。这里原来是一个江边小村,当时漠河、呼玛、黑河、观都等 地砂金向哈尔滨运输极为困难和危险,所以在大黑河市场上的砂金价格非常便宜,因而黑河 的倒卖黄金者逐年增多,后来发展成为砂金和物资的集散地。清末民初,收买砂金的广告在 市场内随处可见,收买黄金的金行达100多个。漠河金矿和江北西伯利亚的砂金都密运到这里 销售。从事这个行业的人靠眼力、经验和试金石来完成砂金成色鉴定并标价交易。委托者与 被委托者要签定合同,以便相互约束。合同内容有:因鉴定错误和收购借贷而造成的经济损 失由被委托者承担;因市场价格跌落而受到的经济损失由委托者承担;委托者每天必须把上 海、天津、奉天(今沈阳)的黄金市场价格通知给被委托者,被委托者据此确定收购价格。 小量黄金一般由被委托者独自完成鉴定和收购,大量收购通常要征求委托者意见。委托佣钱 一般为每收1左罗特尼古付给1角大洋。
    1914年欧战爆发,有经验的金商开始云集大黑河,大量抢购黄金,刺激了黑龙江采金业 和黄金市场。大黑河的砂金收购量显著增加。每年售出的黄金(包括通过关税和秘密走私) 总数可达到500普特,价值1000万元。这其中大部分是俄国产出的砂金,因当时俄国的布拉格 维申斯克(即海兰泡)的金价大大低于哈尔滨、上海等地金价。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爆发。在社会混乱之时,往中国密运黄金日盛。其交易方法是: 向俄方派遣人员,收买俄方低价砂金,也可不派人员,预先把价格告知居住在俄国的生意人 ,靠疏通关卡或密运进行收买。最兴盛的时期是1920年,当时最活跃的中国银行黑河支行竟 获230万元巨额利润。广信等公司也都受益。
    1918——1919年,因欧战影响,中国黄金价格极不稳定,加上黑龙江地区的奇乾河、漠 河、呼玛、瑷珲、观都等金矿逐渐陷于困境,中国大批金矿工人拥向中东铁路和城市劳动, 黄金市场进入低谷。
    1920——1921年,黑河地区发现了举世闻名的法别拉河南岸各支沟砂金矿体。黑河黄金 市场再次兴旺起来。这一期间,黑龙江的黄金收买者主要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东三省银 行和广信公司。还有专营金行兼营钱铺的公成顺、信纪、丽生源、兴顺德、普泰隆、和盛义 、广兴发、泰生源、厚康号、永盛福、振福泰等,作为副业从事黄金收买又最有信用的是合 资商号宝生元。据资料记载,经中国银行收买砂金量以普特计,1920年——1922年分别是: 1520、800和390普特。1923年,这里从事黄金交易的银行、商号、店铺多达50余家。经营额 达到200万大洋者有普泰隆、广兴发和公成顺等诸家。又据资料记载,由瑷珲(黑河)海关运 送哈尔滨的砂金数量以大洋计为:1917年4436万元、1918年6111万元、1919年3380万元、19 20年(不详)、1921年2950万元、1922年4440万元。
    一般情况下,收买黄金均以哈尔滨、上海的行情为标准。金价上下浮动的因素很多,冬 季便于运输,金价可便宜20—35%,黄金产量增加,销量过大,市场表现疲软时,金价则可便 宜60—70%。即使在正常情况下,也有盛行抛售甩卖情况,比正常出卖价便宜10—20%。当时 中国银行收买法规定,黄金卖价比市场价便宜15%,从而有效地吸引了买主,牢牢把握住了黄 金市场的主动权。
    黑河收购价要在哈尔滨市场价格基础上,扣去密运费、手续费、保险费后而定,还要以 压色办法来达到低于哈尔滨交易价格的目的。黄金运到哈尔滨能有30—50%的差价。1922年, 黑河每两黄金对大洋的兑换行情1—12月分别是:89.4、91.00、95.00、97.00、95.00 、90.60、88.40、93.00、89.40、94.00、99.00元和101.00元。据此可以看出当时金 价行情月月浮动频繁,但浮动价差并不大。
    民国时期,由于金银自由流通,客观上对发展黄金生产起到促进作用。当时的金银流通 有3条渠道:一是采金者用黄金可以直接兑换商品(粮食和日用品)。二是各财政厅派人征收 税金,税金的数量,一般均收两成(即产金量的20%)。三是采金者可将所采粗金(未经冶炼 的砂金)卖给金店、商号和银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