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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东北沦陷时期产品管理

  东北沦陷后,日本侵略者控制的伪满洲国中央政府,从1932年起颁布了一系列垄断黄金 产品的法规,其中主要的是《产金收买法》。《产金收买法》规定:持有黄金者,必须全部 卖给伪满洲中央银行,统一由中央银行按规定价格收购黄金,禁止黄金输出,绝对严禁个人 私卖和私藏。违者以“重要经济犯”严惩。
    伪满洲采金株式会社不但有管理黄金产品的严厉法规,而且在各产金矿点都执行一套防 止盗窃和私藏黄金的野蛮制度。其中以对下班工人实行“大搜身”最为典型。这种“大搜身 ”每天每班进行,一个人也不放过,一旦搜出黄金,不是将其扔进狗圈活活咬死,就是用其 他残忍手段将其折磨死。
    尽管日本侵略者措施严密,中国采金劳工仍然不断把黄金产品偷窃出来。其中有相当一 部分黄金运转给抗日联军做为抗日斗争的经费来源,有的矿工因此献出了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