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抗日战争胜利后的产品管理
一、流通管理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一段时间,黄金产品基本处于自由买卖状态,产金者可以把黄
金产品拿到市场上去换货或出售。当时黑龙江地区所产黄金绝大部分被金商收购带入关内,
也有一部分被当地土匪武装索要和抢劫。
1946年下半年到1947年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陆续进驻各产金矿区。随着人民
政权的建立,取缔黄金自由买卖,集中统一由各地方政权机构(初期是人民军队的军需后勤
部门)收购,作为人民军队和地方政权的经费来源。这种高度集中又十分严密的管理黄金办
法,既保护了黄金产品不外流,又有力地支援了人民解放战争。但各金矿在恢复生产过程中
,屡遭土匪的破坏,不法商人也大量偷贩金砂。黑嫩省政府金矿管理局成立后,于1947年4月
27日发出布告:为重新整顿金矿业务,防止偷贩砂金,凡商民人等如有到矿区作买卖者必须
经过金矿局许可方准入厂,否则以盗金论罪。这一决定对取缔黄金走私贩卖起到非常重要的
作用,各金矿据此都规定了具体的查缉和反盗窃反走私措施。
1949年,人民政府对金银采取严禁计价流通的政策(但准许私人持有,并可以在银行适
当兑换人民币),以行政手段把金银排挤出流通领域。同年上半年,东北、华北人民政府和
华东军区相继发布《金银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严禁一切金银带出解放区,在解放区内
允许人民储存金银和以金银向人民银行按牌价兑换人民币,金银不得用于计价、行使、流通
和私自买卖,金银饰品业除出售制成品外,不得私自买卖金银料,不得收兑金银制品。这些
办法的目的是对金银实行低价冻结政策,即在严禁金银自由流通和私自买卖的同时,有意识
地把金银的牌价定得很低,使金银持有者宁愿暂时保存也不愿兑换人民币。因为在当时,人
民政府还没有足够的力量收兑金银,增加黄金储备和为黄金派上更大用场。金银低价冻结政
策,能够有效地限制金银持有者包括地主和资本家对国民经济的干扰,使金银既不能携运到
国外,也不能干扰市场,有利于当时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1957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采取新的政策鼓励黄金开采(主要指黄金解除冻结
而连续提价),黄金生产慢慢复苏,对黄金产品的管理更加重视。至80年代,国家一直执行
统一由人民银行收购黄金政策,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走私黄金,严厉打击贪污、盗窃
黄金产品犯罪活动。
1984年,冶金工业部黑龙江黄金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工商行政管
理局和黑龙江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严厉打击走私贩卖黄金活动的通知》。其具体做法主
要有:第一,各产金地(市)、县都成立有黄金主管部门、公安、银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参加的打击走私贩私黄金活动办公室,由各单位抽调专兼职人员参加,及时侦破犯罪案件,
其办公和奖励费用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2年10月12日转发的财政部《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
法》执行。第二,强化资源和产品管理,不论集体和个人,在开采黄金时,都必须向黄金主
管部门申请,经黄金主管机关批准并发给“采金许可证”。向银行交售产品时,必须持“采
金许可证”或介绍信。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黄金矿点,可由黄金主管部门或中直国营金矿
代收后集中向银行交售,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准收购黄金。所产黄金一律禁止私
分、私存或自行加工成品等不法行为,违者按国家有关法令、条例进行严惩。第三,各采金
单位都要服从黄金主管部门在生产技术和产品管理方面的指导和监督,主动接受这方面的法
制教育和业务训练。群众采金的产品管理实行群众采、集中选、定向收、国家炼,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不得交换、倒卖、留用和藏匿黄金产品。在管理制度上不让任何个人有单独接触到
黄金产品(包括半成品)的机会和条件。第四,对在打击黄金走私贩卖,保护黄金产品成绩
显著的有功人员,均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基金从罚款收入中按规定提取。
二、生产管理
从1978年开始,黑龙江省对黄金产品实行封闭式管理,到1985年,这项管理措施已经比
较科学严密,有效地堵塞了生产和运送过程中的漏洞,提高了产品的管理水平。
第一环节,从采金船挖矿、选矿到精矿砂下船。在这一环节中,溜槽工、跳汰工、摇床
工一律不准擅离岗位;跳汰机系统的储矿箱横溜槽和摇床等都装上封闭式装置并锁好,由班
长负责上锁;精矿砂装人专用铁箱内,上好锁(此锁只有选厂值班主任能开),全部搬运下
船集中到精选厂统一精选;在清理跳汰、摇床和溜槽时,由船长指定当班班长、选矿组长和
选矿工人(3人以上)共同进行;如发现大块金或清理出的砂金共同封包盖章登记于当日交选
厂收金员,并履行过秤、上帐手续;如运矿不设精矿箱时,其散装精矿砂要有严格看管制度
,原则上运矿车没到,精矿砂不准下船;运输过程中由专配的押运员负责,运矿车严禁他人
乘坐。
第二环节,精选厂选矿所有精选设备凡是能实行封闭的一律实行封闭。各岗位工种都要
实行岗位责任制,不得乱串和脱岗;最后选出的精金矿由值班长、选金组长共同拿到淘金室
入库;淘洗作业时,由值班长、选金组长共同开库将精矿取出,交淘洗工淘洗,室内必须有
3人以上同时在场方可作业,入室作业前须将自己外衣脱去留在室外,换上作业服进入淘洗室
;为了互相监督,有的淘洗室四周墙壁全部镶挂上大镜子;淘洗后的黄金一律装人盛金壶内
(历史上传统的盛金器,沿用至今,形似铜酒壶、漏斗口、小细脖、大肚子),再将金壶放
到热源上烘干,除掉其杂质,再过秤、封包并在封口上盖印,写明产金单位和日期,登记入
帐。
第三环节,精选厂将黄金产品送到矿财务科(或财务科到各基层单位收金)时,送(或
收)金者不得少于2人,并有保卫人员监护。交(收)产品时要认真核对记录单,帐物绝对相
符,并办理交(接)手续,直至入库。
第四环节,产品冶炼直接交冶炼室,同样履行交接手续。冶炼前办理出库手续并检查金
包有无变动,实行复秤,然后再开封、拆包、归包;冶炼过程中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安全
技术操作规程,冶炼室内最少不得低于3人同时在场;冶炼室昼夜有武装门卫;产品冶炼后要
履行登记手续。
第五个环节,送交银行要先办好产品出库手续。负责送产品者必须在产品销售出库单上
签字(或盖章),送交银行临行前再通知开车司机(一般为专用车),不得提前通知,以免
走漏消息;任何人不准乘坐产品车,出发时间和路线实行保密,送售产品指定专人负责,不
准他人代办,并要有武装警卫押运护送。
三、打击走私
黑龙江省黄金矿山多系砂金,且大多分布于偏远山区,交通不便。随着我国“对外开放
,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贯彻,不但省内各行各业和农民大搞黄金开采,来自全国19个省、
市、自治区的淘金者也都蜂拥至各金矿区采金。据不完全统计,全省采金矿点多达1800余处
。因此,在促进黄金发展的同时,给黄金产品管理带来了困难。全省各地连续发生产品私留
不交、走私贩卖、私自加工首饰和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且愈演愈烈,达到十分猖獗
的程度。据统计,1984——1985年,采金人员成倍增加,虽然黄金产量也在增长,但不成正
比。据初步测算,没有交售到银行的黄金高达两万余两,约占全年产量15%左右。鹤北林业地
区公安局破获的一起特大倒卖黄金案,非法私买黄金高达5800克,案犯先后4次南下广州走私
,案件涉及54人。全省1978——1985年共侦破黄金犯罪案件数十起,其中大部分是贪污盗窃
、私留私分、走私贩卖。大量事实证明,这一时期,全省藏匿不交、私自加工、私自出售、
非法收买、倒买倒卖、走私贩运黄金等犯罪活动相当严重。
造成黄金产品大量流失的原因主要有:第一,管理机构不顺。黄金生产、产品收购和打
击走私这3项工作分别由黄金企业、银行、公安3家分头管理,由于这是一项不可分割的整体
系统工程,分头管理导致多处漏洞,而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第二,缉私干警力量薄弱,
打击犯罪活动不力。1985年以前全省黄金系统企业仅有公安人员50多人,缉私力量十分薄弱
,近年来,虽然在新矿区也建立了一些黄金公安机构,但有些机构不是人员没有配齐就是人
员素质低,并且存在经费、装备等困难,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甚至有些产金矿区仍然处于无
人抓无人管、打击不力的被动局面。第三,法制教育淡薄。国家对黄金产品管理制定了一系
列法规,但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还没真正落到实处,法制宣传不够,没有真正做到家
喻户晓、人人明白,尤其对采金人员没有进行有效的法制教育,有些人铤而走险,跌入犯罪
深渊。为了防止黄金产品流失,省黄金公司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了以下措施,第一,建立统一
的黄金管理体系,借鉴世界各产金国一些好的作法,采用“一条龙”管理,即资源统一管理
、产品统一收购、政策统一制定,黄金的生产、收购、缉私统一以黄金生产管理部门为主,
其他部门如银行、公安、工商、海关、司法等部门协同配合。黄金管理部门除了完成生产任
务,还要有相应的职能和手段来保护黄金产品安全送交国库。第二,设置专业黄金公安机构
,在全省重点金矿、采金场(点)增设和充实公安派出所,组建黄金治安民警队,配合公安
部门下设的黄金缉私队工作。全省从1985年开始陆续在24个地(市)、县(区)建立黄金治
安派出所22个(150人),黄金缉私队22个(120人)。省黄金公司成立黄金公安处,各直属
矿、各地方相应建立黄金派出所。黄金公安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黄金矿产资源的管理和
保护;负责黄金矿山的产品生产、保管、运输、交售等全过程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普及法
律常识的宣传教育,制订和实施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负责侦查、缉私和打击黄金走私贩卖
等犯罪活动;负责黄金矿山范围内的一切治安保卫工作。黄金系统的公安保卫机构对内为保
卫组织,对外为公安机构,受黄金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双重领导。双方经常就黄金产品保卫
管理问题进行协商,以协调一致管理好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