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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工资管理

  一、招工
    清朝末期,黑龙江地区金矿用工大多是被朝廷流放的囚犯和流民。1884年(清光绪十年 )沙俄盗采漠河金矿时,在山东、直隶两省共招工4000余人。1886年(清光绪十二年),太 平天国、捻军农民起义被清朝官兵镇压失败后,所俘虏的7000余名义军官兵都被清政府流放 到乌拉嘎河口和嘉荫河口一带,由吉林候补知府李金镛督办淘金与垦殖。1895年(清光绪二 十一年),观音山金矿局督办袁大化,不断从关内北方各省招收农民进入金沟,也有被清政 府流放来的大批囚犯,强迫其进行采金劳动。
    民国期间(1912——1931年),采金工人多来自农村。他们为谋生计而进入金沟采金, 来去无定。夏秋开采较易,工人即多;春冬开采较难,工人即少。这是金矿工人自流、自驻 、自散的一种形式。矿务公司招收工人的办法是:预先把招收矿工的广告贴在矿区各处,等 待干活的农民得知消息后云集在金沟的入口处,逐个经过目测盘问后登记录用。被招工的人 中除矿工外,还有各种工匠,如木匠、瓦匠、铁匠、裁缝、理发师、厨师等各种工匠,老少 均有。公司对招收来的矿工所携带物品都有具体限制,即面粉半普特(相当于16市斤多一点 )、盐1斤、油1斤、烟叶1斤,途中食用品不在内。这主要是为确保公司高价出售商品的专卖 利益。凡被录用的矿丁一律由官方发给腰牌,以防混入金匪或走私作弊。矿丁无故不准出沟 ,有事出沟时须缴腰牌和执照,领取出沟执照,申明出入沟缘由和往返日期,以便查核。入 沟时退还执照,方准回金班作业。由矿主(个人探查发现新矿体者)和公司聘用的把头招用 的“散帮”矿工也要登记造册,呈报矿务局稽查处备案,否则一经查出,就按“黑人”论处 ,轻者打罚,重者按“金匪”问罪。各金班把头负责督领本班矿工劳动,若有不遵守约束者 可由把头送官追究或辞退轰走。如把头不称职或行为不正者,即由上级另任或在金班内公选 产生新把头。
    1911年(清宣统三年),黑龙江各金厂招集矿丁采用“出示晓谕”形式,并将招工章程 办法登报纸、贴广告,以广传闻。凡有愿来采金者一律准其前来应招。大多采取“发溜号” 办法,即:发一个溜号就相当于招用一个溜班(采金作业组),持溜号者即为溜(把)头。 在劳动组织上一般定20人为一班,至少需在15人以上,所招矿工不足一班者,则同他班合并 。
    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各采金地区,除了从民国沿袭下来的一些“老金沟”(即一辈子 劳动和生活在金沟的人)继续留在金沟采金外,还有大批“闯关东”的人进入金矿,也有从 东北、山东、河北各地招骗和抓来的矿工。当时日伪当局到处抓劳工,其中一部分被押到各 金矿,还有一部分伪满“国兵漏子”(即称为“勤劳俸士”)也被遣送金矿编在伪满采金株 式会社各矿业所的采金船上。此外,在抗日战争中被俘的国民党军士兵也有被押解来此充当 金矿劳工,如1940年在乌拉嘎金矿就有上海“一·二八”抗战的十九路军被俘战士数百名。 在伪满采金株式会社的各矿业所里,还有一批日本本土移民,作为各采金船和探矿队的骨干 力量。他们一方面作为采金的作业者,另一方面又是管制和奴役中国劳工的打手。
    抗日战争胜利后,1947——1949年,合江省金矿局、牡丹江省金矿局及后来合并的松江 省金矿管理局,对新招来的采金工人都要先到所属的各金矿登记。经过面试和报履历后,认 为合格便发给采金证,再由金矿根据各采金班的定员情况,统一分配到各支班中去参加生产 。1949年,黑龙江省金矿管理局和松江省金矿管理局共有职工23239人,基本由转业官兵、老 矿工和农村新流入者3部分组成。
    这一期间,东北金矿管理局所属的黑龙江省和松江省两金矿局系统的干部来源,大多是 军队中的连、排长和老战士。这批部队转业干部对新中国金矿建设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并且成为后来国家有色和黑色冶金矿山的骨干力量。1950——1952年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全省金矿工人基本稳定在1949年的水平。但从1952年下半年开始,由于金矿纷纷下放、收缩 ,中央直属企业变为地方国营企业,金矿工人锐减。为了稳定住金矿工人,1952年9月经上级 批准,首次对部分金矿的集体采金工人实行向全民制转变。乌拉嘎金矿在这次转变中就批准 204名集体工人转为全民所有制工人。1953年以来,在“以矿养矿”的经营方针指导下,国家 停止对金矿贷款,生产难以维持,金矿工人人数急剧下降。
    1956年,大兴安岭开始全面林业开发建设,大量招工。当时的漠河、呼玛、黑河一带金 矿工人年平均工资不足500元,大大低于林业工人收入,致使金矿工人纷纷外流。呼玛金矿有 180余名工人,黑河、罕达气金矿有286名工人退矿外流。1957年,由于省政府开始加强对金 矿的组织领导,全省采金工人由原有的2500人增加到3800多人。1958年,黑龙江省冶金厅就 生产工人不足问题向省政府和中央冶金部提出报告,国家原则同意向社会招用金矿工人。但 因工资收入低于其他行业,加之地处偏远生活艰苦,新工人一直招不进去,严重影响了金矿 生产发展。
    1960年,正值国家经济面临困难时期,社会上流散人员较多。爱辉县在哈尔滨市招收38 6名新工人。这批新工人到矿后,由于吃不饱,生活艰苦,第二年春就基本跑光。1961年,由 于供应粮得不到保证,金矿同其他行业一样开始精简下放工人,乌拉嘎金矿一次就下放442人 。
    1962年,国家面临的严重经济困难开始缓解,国营金矿在上收归省冶金厅管理的同时, 冶金厅及时采取了巩固国营金矿职工队伍和稳定集体金班的组织措施及经济措施,在粮食供 应、劳动保障、工资待遇和劳动保护方面按冶金系统的标准执行。稳住了金矿原有的职工队 伍,还鼓励和吸引了各矿区附近从事农业生产的金矿老矿工纷纷归队。特别是国务院批转《 关于黄金、白银的报告》后,国家决定:金矿劳动力不足可以从城市精减下放人员中调入一 批加以充实。全省各金矿按照这项决定都进行了补充。桦川金矿局(包括八面通金矿)相继 从下马企业的林海铁矿、孟家岗铁矿调人一批干部和工人。不久又从小西林和小裕丰铅锌矿 调入一批工人,使桦南金矿局的职工队伍迅速扩大到1200余人。乌拉嘎、黑河两个金矿局也 都得到充实和扩大。同年9月,国家首次将204名集体采金工人转为全民所有制工人。这支采 金队伍一直稳定到70年代。
    1976年,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规定,为了发展黄金生产,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给黑龙江省 黄金企业增加900名固定工人招工指标。其中:乌拉嘎金矿局400名、黑河金矿局350名、桦南 金矿局150名。
    1984——1985年,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在全省黄金系统的各金矿相继试行招收全民“合 同制工人”。桦南金矿局先行一步,人们的思想阻力很大,但经过宣传教育,讲清政策,试 行工作很快推开,继而在乌拉嘎、黑河和呼玛等金矿局都实行这一招工办法。
    二、劳动组织
    清末民国时期,各金厂的矿工均分帮工作(即后来的小股子金班),每帮数人至10余人 不等,内有把头1人,每日工作自早上6时起至下午6时止,在作业时间内,始终紧张繁重,除 吃饭外不得停歇。
    1948年,各金矿所属各金班已经改变过去自由组合的那种“帮伙”形式,工人调动要通 过班长同意,报告基层工会组织,再由工会与行政领导研究批准才可调动。并且开始按金班 进行岗位定员,便于调剂配备生产技术骨干。各金班的组成仍然是坚持自愿原则,不实行行 政强制命令,一般每班15人左右。同时,各金矿普遍调整采金班熟练工人和技术工人比例, 保证各金班的力量平衡和组织稳定,并建立起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劳动纪律。1950年,全省金 矿劳动制度进行改革,开始全面实行集体所有制,各采金班(组)由矿统一领导和管理,劳 动力由矿劳动部门统一安排调动。人员调动,各采金班的班务会要先提出增减调配的人数及 条件要求,在休大礼拜(两个星期休一天)的前两天,必须按时报给矿,以便由分矿统一调 配,分矿解决不了,再报总矿解决。乌拉嘎金矿1949年有100多个小型零散金班,实行集体所 有制经营制度后,经合并集中组合成16个大型采金班。实践证明:大金班生产有保证,不能 随便停产,执行统一规定的劳动时间。各大金班的班长是通过民主选举,由矿里批准产生, 班长要定时向大班全员会议报告工作和经营收益情况。因此大型集体金班一经出现,便很快 得到巩固。同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金矿管理局给全局职工发放“工作人员证章”。首先在 乌拉嘎等金矿局成立矿山管理委员会,制定矿规和劳动纪律。全省各金矿工人一改旧社会自 由散漫习气,在各矿工会带领下,逐步成为一支有组织、有纪律的黄金产业大军。黑河、桦 南等国营金矿开始实行8小时工作制度。
    1950年,在全省金矿范围内普遍建立工作责任制度,明确了职责范围。1951年在全省各 金矿普遍贯彻实行砂金作业操作规程,确立“生产公约”,制定“生产责任制”。从1952年 开始,由于国家对黄金生产政策的改变,金矿急剧收缩和关停,一大部分国家正式职工调往 有色或其他行业,绝大部分集体金班工人返回附近农村从事农业生产。被保留的金矿劳动管 理亦很薄弱,绝大部分以集体金班形式坚持生产,劳动生产率很低,工人收入得不到保证, 工人劳动情绪不高。其中也有管理较好的金矿,罕达气金矿和兴隆金矿的生产秩序和职工的 劳动纪律都比较好。
    1954年,根据东北有色金属管理局的部署,黑龙江省尚被保留的金矿也贯彻实行了生产 区域管理制和建立行政领导专责制。主要实行了:(1)按生产区域进行企业职能机构和劳动 组织的调整。(2)建立工人岗位责任制和职能科室责任制。(3)建立生产班指令和派班制 ;(4)对基层班组力量进行充实调整。
    1955年,乌拉嘎金矿制定并实行“内部劳动专则”共9章57条,其他金矿也建立了劳动管 理制度。这些制度主要规定了有关调出调入、内部调配、工作制、劳动组织形式、岗位定员 、岗位专责、劳动纪律、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奖罚规定等。这些劳动管理制度一直延续到 1962年省冶金厅接管各金矿。
    1962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改变黄金生产管理体制的通知》,黑河、桦南 、乌拉嘎3个金矿局成为全省金矿骨干企业。从此金矿企业的劳动管理在省冶金厅的领导下, 对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大金班式”的管理方式进行了全面改革,开始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的科 学劳动管理,大搞基础业务管理,在企业定编、定岗、定员、定额方面从无到有建立起来。 这种管理状况一直持续到“文化大革命”结束。
    1978年,全省黄金企业深入开展“工业学大庆”群众运动,狠抓企业整顿,严格各项规 章制度、严肃劳动纪律、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精简机构、压缩非生产人员,充实第一线。
    1979年10月5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报告的文件中指出:黑龙江黄金公司的劳动工资工 作在劳动工资管理体制尚未变动之前可暂由黑龙江省冶金工业局代管,有关劳动工资方面的 具体业务工作由省黄金公司根据政策规定办理,需经主管部门审批者可报省冶金工业局,需 经劳动部门审批的由省冶金局转报省劳动局审批。
    1980——1985年,国营中直金矿除按规定补充自然减员指标外,没有大量招工,重点实 行行业内部调动以解决老金矿职工多,新金矿工人不足的问题。1981——1982年两年间,呼 玛金矿局和黑河金矿局曾先后两次从桦南金矿局调人近200名职工。新成立的嘉荫河金矿也是 从桦南金矿局和乌拉嘎金矿局调入干部和工人,组成500余人的职工队伍。
    
    三、劳动报酬
    清末至中华民国时期,各“金班”的矿工所需器具、粮食均由把头购置,所采金砂也均 由把头上交,各把头除扣付器具、粮食等费用及自己应得之股份外,所余砂金每半月分给矿 工一次。矿工的“份金”多少是随着“金班”出金的多少而定,有的在一年内就发了大财, 而有的连续干数年还负债累累,甚至到死还一贫如洗。这种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从清末一直延 续到民国时期,基本未变。当时的三姓金厂各金班无论人数多寡,出金是否淡旺,统按采得 之金的十分之七作为金夫薪力之资,官局征收课金十分之三,名曰三七分金。
    官办金矿所用公差人员及薪俸额度均由官府规定,其资金来源均从课金分成的矿局所用 中列支。从清末至民国初年,各矿局的员、司、弁兵薪俸标准基本相差不大。但矿局的局长 与最低下的杂役薪俸水平则相差悬殊,一般在10倍左右。加上官吏贪贿暴敛,勒卡搜刮,其 官员与矿工之收入便是天壤之别。
    
    东北沦陷时期,实行包工制金矿,工人工资有3种支付形式:第一种是当日验收,个人支 付的形式,主要是在可以每天验收的作业中采用,如直接在掌子面采矿作业的工种等。实行 包工制的工人,都要按工种编号,作业按工价包工,工价由采矿所长按件确定。如果一项作 业需要在两个营业期以上完成者,需要决定每个营业期作业单价。包工程序是:在进行作业 之前,采矿所(厂)作业负责人须预先向劳务负责人申报作业所需工人数。劳务人员收到申 报后,将能力相同的工人编为一组,填发作业传票,安排进行作业。每日作业结束后,采矿 所(厂)长立即验收,并将结果记入验收表及作业传票,然后工资部门负责人据此计算出工 量、报酬额,每人应得工资盈亏数量等。按期向工人支付现金。第二种是总括验收,个人支 付形式。总括验收,个人支付这种包工形式适用于当日无法完成的作业,从事这种包工作业 的工人,也必须按工种编定号码,在作业完成之后才实行总验收。如系跨月作业,得在每月 15日和月末进行中间验收。验收后工资的计算方法是,按每个人的总工时或得分比例分配工 资。第三种是满工支付形式。满工支付是一种适用于有可能每天进行验收的包工。实际上这 是一种要求工人连续出勤的包工作业,其具体做法和每日验收,同个人支付的包工作业基本 一样,所不同的是,要计算满工工资。满工就是20天连续出勤,达到满工即支付满工资。
    东北沦陷时期,“小股子金班”主要是采取打份金的方法分配每个人报酬。具体分配办 法同清末时期的“金班”基本相同,即将所产之金的十分之七作为分配基数,先按“一九” 或“二八”扣除“把头定金”,再扣除“好汉股”、“家什股”、“铺底股”、“炊具股” 、“车马股”等之后才能按减“一五”规定给矿丁打份金,即:分1两金只给8分5厘(毫、厘 、分、两均为10进位,1两=31.25克)。当矿工去大柜交金时,则按减“一五”规定上帐, 即交足1两金只算8分5厘。这样经过七折八扣,工人淘1两金实际拿到手的还不足20%。
    1945年,桦南一带金矿尚没建政,驼腰子金矿呈现自由开采局面,工人自采自卖,市价 每两2600元伪币,均为奸商所收买。乌拉嘎矿区和黑河、呼玛矿区均类似这种状态。1946年 1月,桦南匪首李焕章霸占金矿,按每人每月强收4厘金,其余由工人自采自卖。同年6月,合 江军分区后勤部接管石头河金矿局,实行收买制,规定工人每人每月缴纳2厘官金,其余所采 的金卖给政府,作为个人收入。
    1947年,乌拉嘎金矿采取以货换金和征收矿山税方法组织生产,工人自愿结合组成小股 子金班,采取打“份金”办法进行分红,按人头平均分配。
    1949年初,黑龙江、松江两省金矿一律实行收买制。金班生产的金子全部卖给国家,卖 金所得收入再按“评分”办法分配给个人。但要扣掉54%材料费、探矿费、修理加工费和管理 经费。大碃还要实行工人按等级分红制度。每人每月向金矿局缴纳5%矿山税,小碃每人每月 交纳2厘5毫砂金,其余归已,发给矿工代用券,可以用此券在矿上买必需生活用品。
    同年10月,松江省所属各金矿局职员干部开始实行“工薪分制”,采用民主评定,领导 批准办法进行。省局机关39人,平均119.1分,驼腰子金矿局238人,平均117.9分;乌拉嘎 金矿局103名,平均117.7分;八面通金矿局158人,平均122.2分;七星河直属矿28人,平 均118.3分;都鲁河金矿22名,平均120.4分;五林金矿37人,平均115.9分;全省共625人 ,平均119分。
    这期间,黑龙江、松江两省各金矿的金班工人在收益分配上普遍实行“等级分红制”, 根据劳动态度好坏、体力强弱、技术熟练程度高低来确定和区分等级分数差别。规定大集体 金班班长为13——15分,采金组组长11——13分,工人9——11分。每半月评定一次,每月开 支两次。每个金班都建立评分小组,评分时先由专人介绍每个人劳动情况,提出评定分数的 初步意见,经小组讨论同意后公布于众,征求全组工人意见,一致通过后立案,作为半月开 支依据。
    1951年,黑龙江省金矿管理局决定在全省金矿系统把分局长、科长的收入由供给制改为 薪俸制。从1951年到1952年5月实行“工薪分制”。同年3月15日,黑龙江省金矿管理局进行 工薪调整,调整后的工资水平全局平均为135分,平均提高25%,直属矿的工薪分比局机关高 20%,取消了矿山补助津贴分。
    1952年5月,黑龙江地区各金矿开始取消“工薪分制”,实行货币工资制。同年7月又开 始实行地区津贴,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地区类别执行。
    1956年,黑龙江地区各金矿根据全国工资改革的决定精神,进行了工资改革,继续实行 货币工资制。全省尚保留的金矿一律于所在县的统一部署下实行工资改革,按国家统一规定 的工人和干部工资标准实行考工评定。
    1957年金矿工人工资收入普遍下降,全省上半年每人每月平均工资47.74元,比同类地 区的其他行业收入都低。工人纷纷走出金沟另谋生路,新工人又很难招收进来。这是当时黄 金生产萎缩滑坡的重要原因。
    1962年,黑河、桦南、乌拉嘎金矿局一律执行冶金系统一条龙工资标准,一直延续到19 85年工资改革。
    1963年,按国家统一部署在全省各金矿按70%进行一次工资升级。1964—1976年,长达1 2年间,除按规定正常转正、定级者外,没有进行过一次工资升级。这一时期各金矿的一线工 人以“计件工资制”为主,辅助工人实行“计时工资加奖励”,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实行计时 工资制,各金矿的探矿队实行野外津贴,水枪和采金船实行水上津贴。
    1978——1980年,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先后两次按40%升级面给职工升级,仍然执行“按劳 分配,多劳多得”原则。其分配形式是:国营金矿实行计时工资制和计时工资加奖励;地方 群采实行劳动在矿、回生产队计工分的分配形式,充分体现“亦工亦农”的劳动用工制度。
    1983年,开始推广联产承包责任制,签订承包合同,年终按承包合同兑现,上不封顶, 下不保底,超过工资水平部分,均以奖金形式发给职工。集体金班施行联产计酬办法,矿工 收入大幅度增长。穆棱1号船1982年人均收入为1428元,比上年增加160元。林口县双丰金矿 在分配形式上进行改革,实行“以班核算,利润分成”,搞“五定和五联”的包保经济责任 制,利多多得,利少少得、无利不得。
    同年,按国家统一部署对部分低工资职工上调1——2级工资,尤其工程技术人员是调资 重点。
    1984——1985年,全省金矿普遍实行联产联利的经济承包,对超产企业的职工还规定每 年有30%的升级面,以鼓励有突出贡献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