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资金
黑龙江黄金系统固定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基本建设拨款、专项拨款、黄金专项贷款、
自筹资金和其他银行贷款,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在
1985年以前,固定资产实行综合折旧法。
1949——1985年的36年中,黑龙江省直属黄金企业固定资产原值累计为26555万元,净值
为22306万元,其中:1949——1978年固定资产原值仅为5523万元,1979——1985年增加了2
1032万元。
到1985年末,固定资产的构成为生产用76.34%,非生产用16.76%,未使用6.9%,年平
均折旧率4.20%,累计提折旧4249万元。
二、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分为定额流动资金和非定额流动资金。定额流动资金包括储备资金、生产资金
、成品资金;非定额流动资金包括结算资金和货币资金等。黑龙江省黄金系统的流动资金,
在1985年以前一直没有得到过核定和拨补,企业所需流动资金绝大部分依靠银行贷款,流动
资金长期不足,银行贷款加重了企业的利息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黄金生产的发展。
到1985年末,定额流动资金全年平均余额为2127万元,每百元产值占用定额流动资金61.26
元,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157天。
对于流动资金的管理,企业的物资部门本应做到采购有计划,储备有定额、消耗有定额
,领发手续完备,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盲目采购,损失浪费和超储积压的
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多数企业没有对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另一方面,由于黄金产成品统
一由人民银行收购,企业产成品的计量、入库、保管、销售都有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保证
了产品的安全,并及时组织销售,加速了资金周转。
三、专用基金
黄金系统的专用基金包括: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
、职工奖励基金、企业基金和黄金生产发展基金等。全部专用基金1985年末结余1403万元。
更新改造基金 在各个不同时期,分别包括折旧基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固定
资产变价收入等。1961——1980年,折旧基金企业留用70%,上交30%。1981年以后改为全部
企业留用。矿山维简费,从1967年以后计提,分别为岩金每吨矿石提取3.5元和砂金每两提
取45元。这部分费用全部由企业留用。从1949——1985年,黑龙江省直属企业矿山维持简单
再生产费用累计提取2490万元,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累计筹措5153万元。
大修理基金 从1962年至1985年,大修理基金提存率一直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8%计提,
黑龙江省直属黄金企业累计提取4231万元,支出3815万元。
生产发展基金 按企业的留利比例提取。1985年末,黑龙江省直属企业结余97万元。
职工福利基金 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还有企业留利按一定比例提取,财政和上级拨人
等。1985年末,黑龙江省直属黄金企业该项基金超支168万元。
黄金生产发展基金 它是国家财政和人民银行拨付给黄金系统的专门款项,其用途:一
是用于黄金科研、生产和其他有利于黄金生产发展的项目;二是用于各级黄金管理部门的公
用性开支。该项拨款数额的多少与黄金产量的高低有关。1985年,黑龙江省直属黄金企业结
余815.4万元。
全部专用基金1985年末结余1403万元。
四、费用与成本
60年代,全省砂金生产以手工业为主。在这种生产方式下,企业所发生的费用主要是人
工费,另外还有少量的工具、材料费和管理费,实行收支算大帐,费用的归集与成本的核算
处于简单化阶段。从70年代末进入机械化生产之后,生产工艺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企业成本
管理和成本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生产费用 进入机械化生产之后,生产费用的构成发生了较大变化,国家对企业应列入
成本的费用做了较明确的规定或限制。另一方面,有些费用的开支具有黄金行业的特点,如
实行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其含量工资计入成本;砂金企业生产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
失补偿费和占用林地的补偿费计入成本等。生产费用各要素,在各个不同的时期其支出水平
变动较大,一是工资及福利费的比重在相对缩小,因物化劳动的增加总是大于活劳动的增加
,这使工资的比重由60年代的45%左右,下降到1985年的13.4%。二是原材料、燃料费用所占
比重大幅度增加,说明随着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企业各项物资的消耗量也是增加,另一方
面是各项物资的价格也在不断提高。总之,企业通过“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
经费”、“企业管理费”、“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等帐户,对生产费用进行归集与分
配。
生产成本 企业的生产成本,总的来讲一直呈上升的趋势,砂金企业的为季节性生产,
冬季停产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待摊费用”,产品成本计算采用“平行结转分步法”,即
分生产探矿、剥离、采掘、精选、冶炼、复田等作业步骤计算成本。土地、林地补偿费计入
“车间经费”,这部分费用也呈上升之势。
五、销售与利润
企业的黄金产成品,由企业所在地人民银行统一收购。企业的销售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
营业外收支净额之后即是利润。1981年以前,省直黄金企业的利润统计反映出企业的经营成
果,长期以来由于黄金收购价格的不合理,使得黄金企业多年处于亏损状态,而且亏损企业
也未得到应有的弥补,致使部分企业包袱沉重,形成了职工生活上的许多历史欠帐。1985年
开始,部分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部分企业为还贷企业。这时财务关系得到了较好的理顺
,企业发生的亏损得到了弥补。
七、外汇
黄金系统的外汇收入不是现汇,而是外汇额度(美元)。其来源是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根
据全省的黄金产量,参照当年伦敦国际市场的黄金价格,扣除一定的比例后,拨付给外汇额
度。在这种情况下,每两黄金所分得的额度在每个年度是不等的,额度收入的分配比例也是
不同的。
外汇额度卖出后的人民币收入,国家规定可以比照企业留利处理,即可分为职工福利基
金、职工奖励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额度的出售价格受市场需求汇率变化的影响,时有高低
。1982——1985年我省黄金系统共得外汇额度850万元。
(一)留成与分配
经国务院批准,从1973年1月1日起,实行了矿产黄金外汇分成办法,即对黄金生产所形
成的外汇进行分成。分成比例为:部下放金矿,地方分15%;地方金矿(包括群众采金),地
方分50%。地方所得黄金,仍由银行统一收购管理,但可由地方直接向国家换取外汇。计算方
法可按银行收购矿产金的价值,折算为非贸易外汇。地方将所得外汇的三分之一交给冶金生
产管理部门,用于扶持黄金生产。
1973年12月5日,黑龙江省第一次得到了中国人民银行、外贸部、冶金部预拨1973年外汇
留成19万美元,1974年5月得到补1973年外汇留成226680美元,合计为416680美元。省冶金局
会同省计委按规定分成比例进行了分配,至此黄金外汇留成制度在我省得到落实。
为早日还清国营矿山因建造10只150升采金船的外汇贷款,从1971年起,10只150升采金
船所创外汇按50%分,所得分成全部用于偿还外汇贷款。1980年,冶金部黄金局进一步规定:
黄金外汇的使用,除地方50%由各省、区计委安排使用外,其他10%,由省黄金管理部门安排
使用,主要用于扶持黄金生产。1980年10月,150升采金船所创外汇最后一次按50%分成,还
清建船外汇贷款,1981年起,10只150升采金船所创外汇改为按15%分成。
198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我省黄金外汇留成分配办法的通知》,将黄金外
汇留成分配办法进行了重新调整,规定如下:(1)中央直属企业产的黄金,国家按其上缴量
分给地方部分等值外汇,其中省政府分20%,省黄金公司分30%。(2)地方企业生产的黄金,
国家按其上缴量分给地方部分等值外汇,其中省政府分20%,省黄金公司分20%,行署(市)
分15%,县分45%。(3)各行、各业、外省到我省开办金矿企业,按地方生产黄金计算留成外
汇,其中省政府分20%,黄金主管部门分20%,企业主管部门分15%,企业分45%。
(二)使用与管理
黄金外汇留成为额度留成,每年由国家下拨一次,实行计划管理。1973年起,由国家把
黄金留成下拨到省计委、省冶金局,再由省计委、省冶金局按规定分配。用于黄金生产的外
汇由省冶金局统一管理,在中国银行大连分行开立存款帐户,全部存入大连分行(当时中国
银行哈尔滨分行尚未建立)。这时的外汇使用主要为从国外进口黄金生产急需的设备,由省
冶金局提出进口设备计划,报省计委审批,每年1次。
1975年,省黄金公司成立后,国家把黄金外汇留成下拨到省计委、省黄金公司,由省计
委、省黄金公司按规定在全省分配。用于黄金生产的外汇由省黄金公司统一管理,仍存入中
国银行大连分行。这时的外汇使用,除了进口黄金生产急需的设备外,还进口一些急需的仪
器、材料、备件等,由省黄金公司提使用外汇进口计划,经请示省冶金局同意,由省冶金局
报省计委审批,每年1次。1978年,为了尽快偿还国营矿山建设10只150升采金船的外汇贷款
,黄金外汇的作用除了用于进口设备材料外,开始偿还外汇贷款。
1979年,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成立,省黄金公司管理的外汇开始全部存入中国银行哈尔
滨分行。黄金外汇的使用由省黄金公司提出计划,直接报省计委审批。
1981年,我省的黄金生产建设已初具规模,黄金创汇除还清国营矿山10只150升采金船的
外汇贷款本息271.8万美元外,还进口了大量黄金生产建设急需的机械设备、仪器、材料、
备件等,同时,外汇仍有节余。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把各创汇单位多余的外汇调剂出去,加
速外汇资金周转,省黄金公司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银行总行《关于试办外汇调剂工
作的通知》精神,制定了我省《关于黄金外汇调剂工作的暂行规定》:(1)凡需调剂出售多
余黄金外汇单位,必须提出报告,由省黄金公司统一办理调剂审批手续。(2)外汇交易必须
通过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任何单位不得自行买卖。(3)外汇交易价格,一律按贸易外汇内
部价格,1美元现汇折合人民币2.80元,由买卖双方在内部结算价格基础上按5—10%浮动范
围内议定。
1982年,按照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的要求,黄金公司开始起用《外汇使用审批表》。审
批表内容包括使用外汇理由、用户负责人意见、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省政府进出口办公室审
批意见。各用汇单位必须认真填写《外汇使用审批表》,并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才能到中
国银行哈尔滨分行办理外汇额度的调拨。
198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分局成立。国家把黄金留成外汇拨到省计委、省黄金公
司后,由省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分局,省黄金公司联合下拨各有关单位。各得汇单
位在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分局建立外汇额度帐户,所得外汇全部存入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
江分局。至此,外汇额度在实行计划管理的同时,实行额度帐务管理,用汇单位必须提供经
批准的用汇计划、单位申请和使用外汇的支付通知、订货卡片、合同或协议以及其他必要的
证明文件,才能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额度的调拨,办理时还需填写外汇额度调拨单。
额度帐务根据复式记帐原理,采用借贷记帐法。资金占用定为借方,资金来源定为贷方
,凡外汇额度占用的减少和来源的增加均记人贷方;反之,外汇额度占用的增加和来源的减
少均记人借方。借方总额和贷方总额必须相等。外汇额度调拨单是外汇额度调拨的凭证,由
开户单位按要求填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他局申请调拨。外汇额度调拨单一式六联。第
一联由拨入局留存,作借方传票附件。第二联由拨人单位作记帐凭证。第三联由拨人局寄总
局对帐,若是省辖调拨,由拨人局留存。第四联由拨出局留存,作贷方传票附件。第五联拨
出单位作记帐凭证。第六联拨出局寄总局对帐,省辖调拨由拨出局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