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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资源管理

  19世纪70年代以前,黄金资源处于自由散采的无政府状态。清末民国时期,经历代政府 制定了一些黄金资源管理方面的法规。但始终未扭转“用多于管,采重于探”的局面,不论 官办还是私营,也不论规模大小,那里富就在那里挖,那里好采就在那里采。中华人民共和 国成立后,黄金资源管理引起国家高度重视。1965年,国务院批转地质部制定的《矿产资源 保护试行条例》,黄金资源管理开始步入正常轨道。
    1966年1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转发了《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要求各矿山企业认 真执行。条例明确规定:“生产矿山要严格遵守采矿顺序,认真贯彻大小、贫富、厚薄、难 易兼采的原则,采取有效办法降低贫化率,提高回收率,对矿山企业实行注销矿产储量制度 ,除正常开采的损失量外,由于人为的和自然原因损失减少的储量要按隶属关系报请主管部 门审批,转主管工业部门处理”。当时黄金矿山非正常损失的矿量,由黑龙江黄金公司审批 ,转中国黄金矿产公司处理。黑龙江黄金公司于1966年4月在给省人委“关于加强对群众采金 的报告”中提出,要求各县安排群众采金时先报黑龙江黄金公司批准,并找所在国营金矿局 落实。东方红金矿局(原乌拉嘎局)于1966年4月,桦川金矿局于1966年7月均相应作出决议 和进行贯彻。东方红金矿局在“采金队工作条例”(共13条)中规定,要认真贯彻矿山开采 技术政策,实行贫富兼采,绝不允许浪费资源。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这些条例被当 成“关、卡、压”的条条框框而“破除”。
    1973年11月,黑龙江省冶金工业局贯彻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关于发展黄金生产的指示,下 发了《黑龙江省群众采金暂行管理办法》(讨论稿)。1975年11月10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 在正式下发的《关于颁发黑龙江省群众采金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指出:“要合理利用矿产资 源,实行贫富兼采,综合利用,不能弃贫采富,滥采乱挖;矿产资源属于全民所有,为充分 利用国家资源,群众采金要统一规划,合理开采;在不影响国营矿山生产的前提下,群众采 金区域由县以上革命委员会批准,矿产开采如遇有争议,应报上一级革命委员会审批;根据 矿产储量和开采规模大小,因地制宜采取联营形式;凡是群众采金,都要组织起来,集体开 采,不准单干。”中央直属企业黑河、桦南、乌拉嘎金矿局,以及群众采金行动快的桦川、 汤原、萝北、穆棱、林口等县都积极贯彻了群众采金暂行管理办法。由于当时的工作重点是 组织发动群众大上采金和号召群众找矿报矿,如何合理利用资源的问题仍未得到充分重视。
    1982年,黑龙江黄金公司针对群众采金抢占黄金资源,盗窃走私黄金活动比较严重的状 况,下发了《关于加强黄金产品管理严禁盗窃走私黄金的通知》。通知指出:“严禁个人和 集体到正在生产和已列入计划的矿体上采金,泼(拉)毛砂必须在采金船或生产点范围以外 ”。还规定要加强群众采金的管理和领导。全省各地群众采金都要坚持组织起来,建立专业 采金队(组),由当地主管黄金的部门批准,发给采金证。没有采金证的一律禁止采金。
    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4年12月,冶金部 黑龙江黄金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省公安厅和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合发出持证采金规定,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金者,按破坏国家资源论处”。
    1985年,黑龙江黄金公司在3月和9月的两次工作会议上,对贯彻国家和省的资源管理政 策和法规都做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要实行“统一计划,合理分工, 分级管理”的原则,储量在500公斤以下的矿体委托地(市)、县黄金公司统一规划管理,并 着重强调对个体户提倡松散联合形式,组织规模较大采金组织,推广穆棱县以沟建矿,有利 于资源合理利用的经验;对擅自采金者要坚决取缔,已列国家和地方开采规划和列年度开采 计划的矿区以及正在勘探的矿区,没征得开采单位同意和黄金主管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不准开采,未经批准已进入的,要坚决撤出来;各生产单位,都要主动接受地质部门 的监督和检查。黑龙江黄金公司在全省黄金系统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各金矿“要严格执行采 掘技术计划,实行正规作业,不能为了超产多得奖金而采富弃贫,滥采乱挖,浪费资源;对 没有完成挖方量,仅仅由于地质品位较计划品位高而增产的,奖金应相应扣除”。
    尽管做出这些资源管理规定,但由于受“有水快流”采矿方针的影响,过分强调国家、 集体、个人一起上,使“集体采金班”、“家庭班”(即一家组成的采金班)、“夫妻溜” (即夫妻办的选金溜槽),甚至“盲流”(盲目流落人员的简称)组成的各种形式的采金组 织大批涌入黄金矿区开采黄金。据漠河县报告,在老沟采金的就有25000余人。这些采金人员 来自19个省(市)、县,成分复杂,有相当一部分是外省、外地或行业外人员,流动性大, 加上当时管理力量薄弱,在资源的利用和管理上出了一些问题:一是有些县、乡、村、农场 系统,为发展自己的采金事业,把自己辖区内的金矿资源归为己有,一矿多家争现象屡屡出 现。如嘉荫河中心沟金矿,国家已批建一条50升采金船,投资90万元,服务14年,却被涌入 的集体和个体采金者滥采乱挖;林口县刁翎砂金矿区一个400余公斤的矿体已立项建露天机械 采场,总投资80万元,却被一哄而上的采金者占用,致使采场未建成就闭坑。在黑河、呼玛 、东宁等县也出现了类似情况。二是受“有水快流”错误方针的影响,一些采金单位和个人 缺乏长远观念,以挣钱为目的,采富弃贫,采易弃难,滥采乱挖现象十分严重,金矿资源遭 到很大破坏。一些被采乱的矿区欲采不能,欲弃不行,使一些采场、采金船因资源被破坏长 期达不到设计能力,缩短了矿山服务年限,还有一些砂金矿山出现了资源危机。
    1985年9月13日,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冶金部黑龙江黄金公司和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开采黄金许可证制度通知》精神,决定从1985年10月 份起实行采金许可证办法,凡在黑龙江省境内从事黄金生产的国营(部队)、集体(乡镇) 企业、个体采金者分别由省、市(地)、县黄金公司统一发放采金许可证。采金单位、个人 不得进入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采金。采金单位、个人必须按指定 地点组织生产,执行矿山采掘技术政策,合理利用国家资源,遵守矿产资源、森林、土地等 有关法律、法令和具体规定。在发证的同时办理开采黄金的保证书,填写采金许可证发放登 记卡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