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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为加强黑龙江省石油化工产品监督管理,经 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批准,1980年10月,在黑龙江省化工研究所理化分析室的基础上成立了 黑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同年委托牡丹江桦林橡胶厂科研所建立黑龙江省橡胶产 品质量监督检验站,1983年2月,在哈尔滨油漆厂建立黑龙江省油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这 些监督检验站是本省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社会监督保证机构,承担黑龙江省石油产品、化工产 品、涂料颜料产品、橡胶制品的质量升级考核、优质产品评定复查、产品质量论证、新产品 鉴定以及产品质量仲裁和质量监督管理任务,维护国家、用户、生产企业、经销单位的合法 权益。
    一、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要求
    (一)质量监督的形式
    1.按法律规定进行强制监督。
    2.实行产品认证制度。
    3.开展社会监督。
    其具体形式有:
    抽查型—对产品进行突击性抽样、抽项检查,不收费。
    考核型—对确定的受检产品、企业,周期进行全项检验,收取费用。
    仲裁型—对样品有严格规定,有严格的检验程序、手续,收费高。
    评定型—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质量管理、产品质量等项进行全面评定。
    (二)质量监督检验站职责
    1.承担指定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统一检验。
    2.对报审的和获奖的优质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
    3.承担新产品投产前的质量鉴定检验和产品质量认证检验。
    4.承担有质量争议产品的仲裁检验。
    5.接收对产品的委托检验。
    6.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正确执行统一的检验方法,培训检验人 员。
    7.接受标准化管理部门的委托,承担产品标准制定、修定及试验、验证和研究工作。
    8.经常向质量管理部门反映产品质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等方面的信息及存在问题, 并提出改进意见。
    (三)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权限
    1.对属本站监督范围的产品,有权实施监督检验。
    2.对检验合格的产品,有权出具合格证明。
    3.对不按标准生产,达不到标准的产品,有权制止其按合格品出厂和销售;对产品质量 低劣,又不积极采取改进措施的企业,有权建议同级标准主管局和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改进”、 “停产整顿”、“经济制裁”、“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等处理。
    4.在优质产品监督检验及质量评比中,若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或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者, 有权报请技术监督局进行处理。
    5.有权督促生产企业的检验工作,认真按标准生产或按技术标准收购,保证出厂的产品 符合质量要求。
    6.有权对企业产品质量方面的生产技术文件、检验记录、质量检验制度、工艺装备、测 试手段等进行检查,有权利用企业的质检条件对产品实行监督检验。
    二、质量监督检验站情况
    (一)黑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该站成立于1980年10月。检验产品门类包括 无机化工原料、基本有机化工产品、化学试剂、化学肥料、化学农药、食品添加剂、合成塑 料。有职工16人。其中检验人员10人,有工程师5人。主要检验仪器设备35台。实验面积226 平方米。固定资产原值44.5万元,其中仪器设备42.8万元。地址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 520号,挂靠于黑龙江省化工研究所。
    (二)黑龙江省油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该站成立于1983年2月。检验产品门类包括油漆、颜料、涂料及其它辅助材料。职工12人, 其中高级工程师1人,工程师8人。主要检测仪器设备12台。建筑面积120平方米。拥有固定资 产11.3万元,其中仪器设备8万元。地址位于哈尔滨市太平区先锋路14号,挂靠于哈尔滨油漆 厂。
    (三)黑龙江省橡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1980年受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委托,由桦林橡胶厂科学研究所承担黑龙江省橡胶产品质 量监督检验站工作。检验产品门类:橡胶产品类,包括各种轮胎、胶带、胶管等;橡胶产品 用的各种助剂类,包括各种促进剂、防老剂、补强剂等;橡胶产品用各种纤维骨架材料类, 包括轮胎纤维帘子布、棉帘线、人造丝帘线、尼龙帘线;橡胶产品用各种金属材料类,包括 钢丝帘线胎圈用钢丝、带管用金属编织材料、内胎气门嘴等材料。职工59人,其中工程师11 人,助理工程师6人。设有轮胎成品试验组、橡胶物理试验组、原材料化学分析组及技术情报 组。拥有各种检测仪器203台,其中从日本、美国、英国、意大利、德国、苏联进口具有80年 代先进水平的检测仪器50台,仪器总价值630万元。建筑面积2 626平方米。地址位于牡丹江 市桦林镇桦林橡胶厂厂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