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生产的发展,在稳定职工生活,适当提高工
资水平的同时,对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制度逐步进行了清理、调整、统一。到1956年基本废
除了旧的工资制度,初步建立了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工资制度。黑
龙江省石油化工行业的职工工资经过多次改革、调整,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工资分配形式
1949~1951年间,由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企业工资形式主要是实行“半工薪和半
工薪分”制。即工资由一半货币一半工薪分组成。工薪分分值由当地粮、油、布、煤、盐5种
实物价计值,是个变数,随价格变化每月由统计局公布。职工可持工薪分购置粮油等物。管
理人员按行政职务高低实行工薪分制。工人每半年考核技术水平一次,及格者可增加工薪分。
1952年全国第一次工资改革后,决定工资分配统一用货币支付。企业工人按行业实行技
术等级工资制,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工程、经济、文教、卫生)也都按各自的
行业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和奖励制度。在同一企业内存在不同的行业工资分配形式。
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工资分配形式
1953年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工资分配纳入了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实现了高度集中
的计划管理。企业主管行政部门年初一次性核定审批企业年度工资计划,企业按月实际发生
额请批发放。因徒工转正定级、职工政策性调资、职工调入、职工落实有关政策突破使用计
划的,则可按政策予以增补。
1957年开始,企业普遍实行计时工资制度。计时工资采用月工资和日工资相结合的形式。
月标准工资除以当月工作日数(一般均按25.5天计算),即为日工资标准,日标准工资除以8即
为每小时工资标准。
1971年,石化系统根据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和黑龙江省劳动管理革命委员会
龙劳革薪字(1969)22号《劳动工资座谈会议纪要》精神,陆续按“附加工资”的形式恢复了
在“文化大革命”中废除的综合奖。
1978年,根据国务院(1978年)91号《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精神,有些
企业开始试行奖励办法。奖金总额按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0%提取。有的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加
奖励的办法。对于没有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的企业,根据国家劳动总局(1978)劳薪字82号、
财政部(1978)财企字第624号《关于年终奖问题的通知》精神,实行了一次性年终奖。对全面
完成国家计划的企业,其奖金总额按固定职工人数平均每人10元提取;对没有全面完成国家
计划,但已完成主要计划指标的企业按平均每人5元提取;主要计划指标没有完成的企业,不
发年终奖。到1979年以后,牡丹江市的化工企业开始实行小指标与奖金挂钩的奖励办法,即
厂部根据各车间产量、质量、原材料消耗、成本、安全等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发给奖金,车
间根据班组完成指标情况发给奖金,班组根据每个工人完成任务和出勤等情况给予奖金。各
地企业也相继推行了这个奖励办法,特别是国家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和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
规定下发后,要求企业实行奖金与利润挂钩,完成利润好的企业的奖金总额可达到企业职工
的两个月标准工资。
国务院国发(1978)91号文件下发后,在橡胶加工行业的胶鞋生产企业试行计件工资制。
1980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劳动总局下发(1980)劳总薪字第80号文件
《关于试行国营企业计件工资暂行办法(草案)的通知》。桦林橡胶厂的轮胎生产也实行了计
件工资制度。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种津贴逐步恢复实行。化工企业中实行的津贴有保健津贴、
夜班津贴、冬季取暖补贴、粮煤补贴、伊斯兰教职工伙食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保健津贴
根据损害健康的程度分为甲、乙、丙3种,后又增加了丁种,共4种。夜班津贴由三班生产的
深夜班享受,后改为中班和深夜班两班工人享受。开始实行时每班0.3元津贴,以后随着物价
的调整又调为0.5元,深夜班0.8元。冬季取暖补贴只有自行取暖的方可享受,每年一次性发
放30元。粮煤补贴,每月每人(含家庭供养人口)0.58元。1966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不享受粮煤补贴。
1973年,黑龙江省在鸡西市建立了化工地质勘探队,因是野外作业,对职工实行野外工
作津贴。
1979年,根据国务院发(1979)245号文《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
给职工每人每月5元副食价格补贴。
化工基本建设施工业虽然也实行技术等级八级工资制,但由于工作环境较艰苦,工资执
行建筑安装企业的标准,等级工资水平较生产企业水平高,并实行施工津贴,在外地每日补
助0.4元。1983年以后,化工施工企业试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制,即每百元建筑安装工作
量中含人工费(工资)的一定数量。含量越小,表示全员劳动生产率越高。试行这一制度调动
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这一时期的工资总额构成,包括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附加工资、各种津
贴、奖金等。
三、工资调整与改革
1972年4月,黑龙江省石化系统根据国务院(1971)国发90号文件《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
作人员工资的通知》和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龙革发(1972)72号文件批转《关于调整部分人员
工资和改革临时工制度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精神,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
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
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和等
级相似的工作人员,都调高一级工资。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
加工作的一级工,都预调高两级工资。这样使工资偏低的职工收入有所提高。
1978年根据国务院发(1977)89号文件《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精神,对1971年
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职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及同他们工作年限相同、工资
等级相似的各部门工作人员都调高了一级工资。此外,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它职工
(不包括十七级及其以上干部和工人)调高了一级工资。同时又根据国发劳动总局(1978)劳薪
字79号《关于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的通知》精神,给占职工总数2%的先进职工调
高了一级工资。同时对学习特别优秀的学徒工提前转正定级。1980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
251号文件《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精神,在职工总数40%的职工中,按照劳动态度、
技术高低、贡献大小,给他们调高了一级工资。在这次调整工资过程中,重点强调了破除平
均主义思想,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要求消灭多劳不多得、少劳不少得、不劳也照得的不合理
现象。通过这次调整,职工中的平均主义思想开始有所扭转。
1983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5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关于1983年企业调整工
资和改革工资制度问题的报告的通知》精神,对企业进行了调整工资和工资制度的改革工作。
这次调整工资除了病、事假过长和受过处分等原因不予调整工资外,全部职工都调高了一级
工资。并对中青年知识分子和高等院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符合毕业的条件的给予调高两级工资。
这次调整工资增加的工资比前几次要高得多。
1972年以来,省石化系统企业职工经过几次调整工资和实行计件工资、奖励制度,工资
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已由1972年人年均630元到1985年上升到人均1 003元,增长59.21%。
1985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企业工资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企业的工资制度与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脱钩,逐步执行了职工工资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办法,使企业工资
总额增长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同步增长。在不突破工资总额计划的前提下,企业根据实际,
有权确定工资奖金分配形式,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较好地理
顺了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繁重劳动与轻微劳动、熟练劳动与简单劳
动差别的关系,逐步改变了职级不符、干好干坏一个样、劳酬脱节的不合理现象,初步理顺
了工资分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