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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东北沦陷时期的殖民地经济

  一、遭受严重摧残的农村经济
    日本帝国主义者侵占东北以后,为了其侵略战争的需要,把黑龙江地区广大农村变成其 掠夺的对象之一,使黑龙江地区的农业经济带有明显的殖民地特征。
    (一)农业生产和经营受到强行统制
    日本殖民主义者利用伪政权,组建统制农业的机构,颁发各种反动法令,控制种植计划 ,强迫农民按他们的需要生产粮食和工业原料,统制农产品出售,强行贱价收购。如1932年 在伪民政部下设土地局,进行土地关系和制度的调整、调查。1936年又在伪满国务院设立地 籍整理局,省以下设立相应的机构,进行所谓的地籍整理。还于1936年10月抛出了《满洲开 拓政策基本要纲》,并据此制定了一系列的“开拓”法令,主要有《开拓团法》、《开拓农 业协同组合法》、《开拓农场法》,号称“开拓三法”。此外,以伪满洲国政府名义制定的 法规还有《农事合作社设立要纲》、《主要特产物专管法》、《米谷管理制度要纲》、《米 谷管理法》、《小麦及制粉业统制法》、《兴农合作社设立纲要》、《满洲农产公社法》等 ,通过各种组织,严格控制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为了加强对农村的统制和掠夺,在建立新的统治机构的同时,还不断对原有的组织机构 进行强化。1940年,伪满政权把原来的金融合作社与农业合作社合并,成立“兴农合作社” ,统管发放贷款、分配种子、指导栽培、进行共同销售、经营交易市场等。1940年6月,伪满 国务院又把原来的产业部改组成兴农部,这是一个对农业强行统治、推行“增产”、出荷和 配给相统一的“兴农施策”行政实施机构。如在龙江省公署设立了“实业厅”,下设“龙江 省农事合作社辅导委员会事务所”,担任对各县的“农事合作社”业务指导。1941年改称“ 兴农合作社联合会”,1944年改称“兴农合作社龙江省支部”,是伪省公署统治农业的机构 ,实权由日本人把持。还有以掠夺农产品为目的的商业组织。如“特产共同贩卖会”,在克 山、海伦、绥化、呼兰等20多个产大豆的县都设立这种掠夺大豆的组织。
    伪满初期,日本侵略者还只是通过垄断收购,对稻米、小麦、大豆等进行“统制”。19 37年以后,对以稻米为主的粮食购销、加工等,规定统一由伪政权的粹谷公司管理。1939年 又颁布了《主要特产物专管法》,成立了“满洲特产专管公司”,垄断了大豆、苏子、麻籽 与油料作物的收购。从1940年开始,垄断收购的范围越来越广,甚至把高粱、苞米面和高粱 糠等都统治起来,实行了对农产品的全面统治。
    日本侵略者在对农产品的全面统制中,还实行了所谓“粮谷出荷”。强制农民除缴纳田 赋之外,还必须按官定数量、价格,在规定的时间内,把粮谷出售给日伪收购机构。这种官 定的“出荷”①(①“出荷”是日语,意为出售。但伪满的粮谷出荷是强制性的征收粮谷。 )粮谷数量很大,一般大豆要占产量的80%以上,小麦为60%左右;而且价格又很低,当时大 豆,市价每百公斤伪币是200元,而官定的“出荷”价仅为17元,只是市价的8.5%。
    1941年7月,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的统制,又组建了满洲农产公社。1942年以后,对 “出荷”粮实行强制摊派,设“出荷督励班”,分赴各地进行搜查,警特四处监视,禁止农 村往城里私运粮谷,甚至遇有天灾或其他原因歉收,也不容少交。如1943年拜泉县曾遭受大 水灾,农产品产量减收三成,但仍被逼按原定149680吨交纳,致使农民严重缺粮,有的被饿 死。据《黑龙江产业概要》记载:1944年,伪龙江省农民共交纳“出荷粮”721939吨,占总 产量的52%。平均每垧地交纳“出荷粮”844斤,占垧产量的51%。按当时农业人口计算,每人 负担“出荷粮”890斤。农民交粮后,还要交纳地租,剩下的吃粮、马料、种子严重不足,自 食只能靠土豆、橡子面补充。粮价不但低,而且不给现金,只给些更生布①(①更生布是沦 陷时期日伪政权用破布,旧棉花织成的布,粗糙不耐穿,用以换农民的粮食。)之类工业品 。日伪强迫农民种水稻,却禁止种稻农民吃大米,有偷运或私食者,以“国事犯”罪名严惩 ,广大受压迫的农民只能以杂粮野菜糊口。
    (二)农村经济遭到破坏
    日伪全面的统治和掠夺,使农村经济遭受到严重的摧残,生产力得不到发展,人民生活 和生产水平每况愈下。其主要表现有:
    粮豆单产降低,总产量减少据《黑龙江产业概要》记载:伪龙江省从1934年至1944年的 11年中,单产下降幅度很大。大豆前5年的平均垧产为2020斤,后6年下降到1680斤,减少了 16.8%;小麦的平均单产前后期相比,从垧产平均1650斤减少到1462斤,下降了11.4%;高 梁、苞米、谷子,分别下降了13.7%、11.6%和14.7%。
    地租率逐年提高,农民生活日益贫困据满铁调查部出版的《满洲经济年报》②(②据满 铁调查部编《满洲经济年报》,1941年版,及佐滕武夫《北满农业机构再编成之研究》)记 载,1934年至1938年期间,黑龙江地区的富裕、呼兰、绥化、拜泉、安达、青冈等县一些村 屯,平均地租率由29.1%增加到40.1%,增长率为11%。其中青冈县董家店屯的地租由25%上 升到45.1%,增长率为20.1%。这是当时日伪政权调查部门的资料,比实际数要低得多。黑 龙江地区当时的地租率一般为对半,即50%。在地租率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有相当多数农民终 年挣扎在饥饿线上,朝不保夕。
    农民愈来愈贫困,土地愈来愈集中到伪官吏和农村地主阶级的手中据《中国近代经济史 》记载:“1940年的北满,占农村人口约65.2%的农民无一寸土地,而占人口仅6%的地主却 占了66.6%的土地。”这些占有土地的伪官吏和地主将土地租佃给农民,或是雇工耕种,有 的还放高利贷,以重租重利盘剥劳苦农民。他们剥削的手段主要有“收粮租(规定按一定数 量以某种粮食交租)、收钱租(将规定的租粮数额按市价折款交钱)、分粮(收获的粮食按 四六或对半比例分成)。以上的3种情况中,牲畜、种子、农具均由租地农民自备。一年劳动 所得,除交纳地租外,其余部分还要被日伪以贱价掠夺大半,留做自己食用的已所剩无几了 。农民给地主当雇工的黑龙江地区称为“扛活”。在雇工中又有“打头的”、“扛长活”、 临时雇工和“半拉子”工钱,工钱按劳力强弱和技术高低区别,“打头的”最多,“半拉子 ”最少,但不论那种雇工,所得工钱除糊口外,“打头的”也仅能勉强维持家庭半饥半饱的 生活。
    (三)大量移民,抢占耕地
    日本帝国主义者在所谓“日满经济一体化”的口号下,强行移民,组织“开拓团”,以 掠夺土地资源。从1932年起到1936年,先后向黑龙江地区进行了5次“武装移民”。1932-1 933年,向桦川县永丰镇地区移民两次,第一次423人,第二次455人,除每人有一支步枪以外 ,还配备了机枪和迫击炮,实行武装掠夺土地。1934年移入绥棱县王荣庙一带300人,建立“ 瑞穗村”。1935年移来密山两个“开拓团”,共500人。1936年又有800人组成4个“开拓团” ,移人密山。这5次共移民2900户,7296人,强占耕地180万亩。这5次武装移民,正如日本第 63届临时议会通过预算时所说的:是满洲的“实验移民”,是为了以后更大规模的移民作准 备。
    1936年6月,日本侵略者曾泡制了一份在20年内移民百万户,约500万人的大规模移民侵 略计划。这一计划分四期进行,预计占地1000万町步(每町步合中国1.6垧)。1937年日本 帝国主义通过伪满政府制定了《满洲开拓政策基本要纲》,规定“满洲开拓政策是日满两国 一体的重要国策”。此后,日本殖民者相继成立了“海外拓务委员会”、“满洲开拓会社” 等机构,开始大规模迁移“开拓民”,到1941年已移入8.5万多户。从1941年至1943年,进 入黑龙江地区的日本移民,共计48172户,11万余人,建立了69个集团移民区。日本“开拓团 ”或“开拓民”强占了土地后,有约66%出租给中国农民耕种,如在肇东县的日本“开拓团” ,把所占的土地以95%出租,有一些自耕的“开拓民”,也是雇用贫穷中国农民为其耕种,许 多失去土地的中国农民,变成了日本移民的佃户和雇工,遭受他们的奴役和剥削。
    日本侵略者还以“军事需要”、“维持治安”以及建立“满洲建设勤劳奉仕队”、“特 设农场”、“报国农场”等名目,强占土地。从哈尔滨到牡丹江铁路沿线的许多土地就是在 “国防地带”的名义下被强占。1941年又曾以“危险地”和“维持治安”为名,强迫珠河县 (今尚志县)帽儿山胡家粉房600户农民迁至鹤岗,1943年以军用土地为名,逼迫宁安县卧龙 山和芦家村2000余户居民,迁往瑗珲和孙吴,致使很多农民流离失所,家破人亡。
    二、在殖民统治下的工业、交通和商业部门
    在对黑龙江地区农村进行掠夺的同时,日本帝国主义者也加紧了对黑龙江地区的工业、 交通运输以及商业等产业部门的统治,为其侵略战争服务。
    (一)重点统制电力、煤炭和粮食加工业
    黑龙江地区的工业基础原来就比较薄弱。伪满时期,在国民经济中起重要作用的工业产 业主要有:新兴的电力工业,以鹤岗矿和鸡西矿为主的煤炭工业以及以粮食加工为主的加工 业。日本侵略者统治了这些工业也就掌握了黑龙江工业命脉。
    在电力工业方面日本帝国主义侵占黑龙江地区后不久,于1934年凭借其政治、军事力量 将齐齐哈尔电灯厂、哈尔滨电业局以及东北三省中国人开办的电厂与日本帝国主义经营的南 满、北满、营口三个电气株式会社合并,组成了“满洲电业株式会社”。从此,黑龙江电力 工业全部操纵在日本帝国主义手中。
    日本侵略者对中国人办的电力企业采取无偿占有或低价收买的手段进行统治。例如:满 洲电业股份有限公司打着统一管理东北电力事业的幌子,对中国自办的哈尔滨电业局强制接 收,同时将日商“北满电气”和哈尔滨电业局两个供电企业强行合并。与此同时,将哈尔滨 周围的县镇发电厂强制归并。于1936年、1938年先后将五常、呼兰、双城、安达、巴彦和一 面坡等县镇的发电厂和供电机构,收归哈尔滨支店管辖。这些县镇发电所装机容量为1246千 瓦,年发电量近260万度。1932年6月,齐齐哈尔唯一的黑龙江省城电灯厂被日寇低价吞并, 归属北满电气株式会社。在佳木斯地区,1937年,佳木斯的景增源电灯厂在伪满洲铁路与官 方的强迫下,并人满洲电业株式会社。富锦东兴德火磨电厂,于1939年被满洲电业株式会社 吞并,改为佳木斯电业支店下属的营业所。在北安地区,克山电业公司于1939年被迫与伪满 洲电业株式会社合并,改为北安支店。在牡丹江地区,耀东电灯公司、志诚股份有限公司、 宝成电灯公司、昌隆电灯股份有限公司等几家电厂,从1933年至1936年,也都先后被日本帝 国主义者强行归并。
    在逐步侵吞了各地区的电力企业之后,日本帝国主义加紧了对电力事业的控制,从组织 上把各支店的上层人物全部安排日本人。例如:齐齐哈尔支店中的职员、参事(即高级管理 人员)等大小头目,几乎全是日本人,而常佣夫(长期临时力工)36名,全都是中国人。据 《满洲电业株式会社事业史》对齐齐哈尔支店的记载:“支店长、庶务长、营业系长、工务 系长、发电系长、营业所长、博克图营业所长等,凡掌权者,不论大小头头都是日本人,中 国人完全处于被支配、受奴役的地位。”
    1934年,“满洲电业哈尔滨支店”成立后,支店长和基层单位甚至营业所及工厂内一些 技术较强的工种,也都操纵在日本人手中,中国工人只能在除灰、运煤等体力劳动工种作业 。由于日本人技术封锁,中国工人根本得不到学习技术的机会。鸡西地区设立的伪满洲电业 株式会社东安支店,从支店长到课系长,以至财务、技术等方面的一般管理人员以上的职务 ,全由日本人担任,日本人总揽了一切行政、技术、生产与财务的权力,而中国人被称为“ 苦力”,在发电厂只能是看磨煤机、推炉灰和检修时抬抬扛扛。满洲电业株式会社的组织章 程中明文规定:“日本人比中国人工薪高一倍。”实际上,日本人的薪水比规定的还要高。 绝大多数中国人挣日工资,干1天5角钱,收入极低,而那些大小统治者利用手中的权力,对 广大电业工人微薄的收入还要百般尅扣。
    在煤炭工业方面为了侵略战争需要,日本帝国主义把掠夺黑龙江地区的煤炭资源作为重 要内容。为此,首先从组织上建立了一些名为“株式会社”的掠夺机构,如统辖鹤岗、东宁 、三姓、宝清等矿区的有“满洲炭矿株式会社”(简称“满炭”);统辖穆棱等矿区的有“ 东边道开发株式会社”;还有密山炭矿株式会社所属的城子河、滴道、恒山等矿区。侵略者 用武力强迫中国劳工为其掠夺开采,因此煤产量逐年上升。 (见附图B0003003)
    为了多出煤炭以满足侵略战争的需要,不顾矿工死活,不计资源损耗,采取了广开井口 、多设工作面、加大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等掠夺开采政策。以黑龙江地区当时最大的煤 矿鹤岗矿为例:这个矿当时共有33对斜井,4个露天矿,近500个采掘工作面,殖民统治者采 用高落式、残柱式等野蛮的掠夺式采煤方法,资源的回收率不到30%。劳动条件极为恶劣,矿 井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矿工的人身安全毫无保障,以致事故频繁。1943年1月南山三坑发生的 一次瓦斯爆炸事故,就死亡矿工96人。而煤炭产量却急剧上升,1944年生产原煤285万吨,达 到伪满时期的最高峰,全员效率的最高水平是0.51吨/工,完全反映了侵略者要煤不要人的 掠夺政策。
    在经济掠夺的同时,殖民主义者还加强了政治上的统治,各种法西斯机构相继出现。19 43年建立了鹤岗矫正辅导院,1944年又建立了鹤岗刑务署,再加上警察、宪兵、特务到处横 行,广大矿工毫无人身保障,随时都有被抓被打,甚至坐牢丧生的可能。统治者为了多出煤 炭,苦于劳力不足,除抓捕无辜劳动人民投入矫正院、刑务署充当无偿劳力以外,还从关内 沦陷区以及黑龙江地区桦川、汤原、双城、青冈等10几个县强行用刺刀征集劳工,名曰“报 国队”,实则到矿区下井采煤。1945年日本侵略者投降的前夕,从各地抓来的劳工已达9500 人,再加上勤劳奉仕队(国兵漏)2200人,义勇奉公队700人,连同矿工在内,从业人员总数 已达36950人。那时的鹤岗炭矿株式会社实际上已成了一座变相的大型集中营。被抓的劳工和 矿工住在四面围有铁丝网的板棚里,吃的是填不饱肚子的窝窝头,穿的是麻袋片。出煤用镐 刨,运煤用人背,每天干活长达12小时,病了没有医药,因而工人大批死亡。鸡西煤矿的情 况和鹤岗基本相似,城子河煤矿1938年至1945年统计,死亡矿工6300余人,每百万吨煤死亡 2178人。鹤岗、鸡西的“万人坑”,证明沦陷时期煤炭的生产是建立在中国矿工的累累白骨 之上的,当时生产的每一吨煤炭中,都充满了我国工人阶级的血和泪。
    在粮食加工业方面伪满时期,黑龙江地区的加工产业主要是农副产品以及食品的加工业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的初期,由于战争影响,社会动荡,大片土地荒芜。1932年又 遭受历史上空前的大洪水,小麦的产量大幅度下降,使民族制粉工业面临困境。此时,日、 美的面粉产品,乘机大量进入哈尔滨市场,对当时民族资本制粉厂造成重大威胁。据1934年 伪满《满洲经济年报》记载:在“九·一八”事变前的1930年,整个北满地区生产面粉曾达 到21万吨,1933年下降到14.6万吨,而同一时期外国资本输入的面粉由20.6万吨增加到50 .6万吨,其中由日本进入的面粉从3万吨增到28.7万吨;其他国家进入的由17.6万吨增加 到21.9万吨。民族制糖业生产明显下降,如哈尔滨天兴福二厂从1931年到1935年平均每年减 产15651吨;天兴福四厂平均每年减产4245吨;双合盛制粉厂1932年比1931年减产2823吨;成 泰益也减产889吨。整个哈尔滨民族资本制粉工厂的开工数,1931年共11个厂,1932年为10个 厂,1933年为9个厂,1935年仅剩8个厂。
    1937年3月18日的《滨江日报》曾作过这样的报导:“操纵满洲制粉业权威者三井三菱二 大资力,最近积极对满进口,与满洲国制粉业之对立竞争,已成激化,因此,满人业者日陷 不振。”
    1937年“七·七”事变爆发后。由于侵华战争扩大,日本帝国主义的军需物资需要量大 增,市场商品减少,物价上涨和经济生活紧张。日本帝国主义为了满足扩大侵略战争的需要 ,于1937年下半年开始,逐步实行了物资动员、节制消费以及配给统制、资本统制、贸易统 制、价格统制、劳务统制等全面的经济统制。为实施对面粉业的统制,1938年10月,成立“ 满洲制粉联合会”,规定对小麦和面粉实行定价,在定价的范围内,民族资本的制粉厂可以 自由购买小麦,而产品则由联合会定价收买,不准企业自由出售。1939年伪满政府又颁布了 小麦专卖法和面粉专卖法,规定:各地区生产的小麦,统一由伪满政府粮谷会社收购,按照 生产能力定价分配给各民族资本制粉厂,而各制粉厂生产出来的面粉又由专卖署统一按定价 收买。这样就从原料供应、生产数量、销售分配以及产品价格等各个方面对民族制粉业进行 了控制,使民族制粉的企业实质上变成了日本侵略者军事统治需要的产品加工厂。1940年, 伪满政府又以“整理”制粉厂为名,对所谓不符合日伪经济统制要求的制粉厂,一律停产或 拆除。哈尔滨市天兴福制粉四厂的香坊支厂就是在这种“整理”中被停产的。
    至于在民族加工业中的油坊业也遭受到同样的命运。由于日本资本的侵入和竞争,黑龙 江地区在“九·一八”事变前一度兴盛的民族资本的油坊加工业急剧衰落。以哈尔滨市为例 ,1935年与沦陷前1927年相比,油坊加工企业从原有的39个,减少到17个。就是幸存的一些 企业,也只能勉强维持,日益亏损。哈尔滨市较大的油坊企业同成和,从1931年至1935年期 间,亏损最高额达4万元。
    (二)被日本侵略者全面控制的交通运输业
    “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侵略军很快控制了中东铁路沿线各地区。1933年1月控制了中 东铁路全线。当时中东铁路已处于半瘫痪状态。到1934年年货运量仅为2086845吨,客运量仅 为225.2万人次,分别比1929年下降64.8%和56.8%。1935年3月,日本帝国主义者以伪满洲 国政府的名义,用1.7亿日元收买了中东铁路。至此,中东铁路改名为满洲铁路,并由日本 帝国主义操纵组织营运。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南满铁道株式会社根据关东军的指示 ,派遣了大批社员,跟随日本侵略军进入原由中国政府独立经营的呼海、洮昂、齐克等铁路 局,控制了铁路的经营权。1932年伪满洲国成立以后,上述原由我国政府自办的铁路成为“ 国有铁路”,1933年2月伪满政府又将这些铁路委托给“满铁”经营。
    “满铁”经营期间,将黑龙江地区的铁路分别划归齐齐哈尔、牡丹江和哈尔滨3个铁路局 。原齐齐哈尔铁路局主管西部铁路,仅有洮昂、齐克、齐昂、中东各路,到1945年8月所管线 路共有12条,2896.5公里。牡丹江铁道局成立于1936年10月,滨绥线一面坡以东归牡丹江铁 道局经营。到1945年8月,全局所管辖的线路共计19条,2148.4公里。中间部分归哈尔滨铁 道局经营。到1945年8月,哈尔滨铁道局所辖线路共有16条,2054.4公里。
    1935年后,日本帝国主义为加紧掠夺资源的需要,抢修整治了哈尔滨局所属的铁路,将 宽轨改为准轨,加速了新线建设,其中南线和东部线(部分区段)修筑了铁路复线,扩建了 哈尔滨站场,更新机车车辆,改善通讯信号及闭塞设备。
    除铁路运输以外,帝国主义还把发展公路运输视为实现其军事、政治、经济统治的重要 手段,同时加强了对公路运输的控制。伪满期间,黑龙江地区的公路发展较快,由1931年的 30条,总里程4022公里,发展到211条,总里程达15187公里。但这些公路普遍是土路、木桥 ,涵洞标准也低,全省没有一条四季通车的公路。公路的数量虽增加了,但质量差,反映出 公路建设上的殖民地畸型。
    当时的公路有国道、县道之分,此外又有国防道、警备道、开拓道。一般说,国道、县 道的名称和里程可以公布,而其他几种道路则属于军事道路或特殊道路,由关东军直接管辖 。1938年在日本帝国主义者的操纵下,伪满中央曾发表了“建设国道十年计划”,在黑龙江 地区修筑国道18条,总里程为4277公里。分别由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海拉 尔等几个重要城市通往北部国境线,是为反对苏联服务的。当时的县道是沟通国道和广大农 村的中间通路,面广、分散、标准低,但也为日伪政权提供了掠夺广大农村财富的方便条件 。警备道也称治安道,是日军“讨伐”我抗日联军的军事道路,主要分布在木兰、通河、依 兰、汤原、密山、东宁等县山区。1942年以后,抗联部队作了战略上的转移,这些道路便逐 渐荒废。开拓道是为日本开拓团居住地区修筑的道路,主要分布在黑龙江北部和东部边境上 ,这些道路旨在维持临时通车,并无长远规划,是一些晴通雨阻的低级公路。
    在公路运输的车辆方面,伪满初期,国营汽车数量有限,公路运输主要依靠民营汽车和 广大农村的畜力车。1932年全省有民营汽车1072台,主要分布在铁路沿线较大城市的车站、 港口、码头和几条公路干线上,以经营客运为主。农村则仍靠马车为主要运输工具。1933年 全省共有畜力车215623台。1943年以后,黑龙江的汽车数量有了增加。据1945年日本投降前 的调查,当时已有各种汽车5996台。但这些汽车都被征作军用,对社会运输并无裨益。
    日本帝国主义者在控制铁路和公路运输的同时,还通过伪满洲国发布政令,垄断了黑龙 江地区水系的全部公有船舶,组建了哈尔滨航业联合局,进而又以低价强行收买私人船舶, 使之并入航业联合局组成北满江运局,同时还成立了木帆船航业公会。松、黑、乌、嫩四江 共有客货轮、拖轮、驳船243艘,木帆船3000余艘,全部为其军事和经济掠夺服务。此外,又 改组了哈尔滨造船所,提高修造船能力,利用黑龙江省丰富的林业资源,大造木质船舶。19 35年曾为日本侵略军建造5.5米、7.5米和10米木质机动艇(警备艇)各20只。1938年以后 ,哈尔滨造船所又增添了设备,开始大量建造钢质船舶。从1939年至1945年期间,哈尔滨造 船所年均建造两艘800-1000吨级驳船或客拖轮。这一时期,日伪统治者还把哈、佳两港口与 铁路衔接起来,对黑龙江水系干流及主要支流沿岸的中小码头进行重点改造,使每年水运客 运量达到71.2万人,货运量达到88.4万吨。
    (三)每况愈下的民族商业
    “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为了实现其经济上垄断与独霸市场的目的,首先把 魔爪伸进进出口贸易。通过原在哈尔滨的日本商团,组织三井株式会社、三菱商事、松浦洋 行等垄断了进出口贸易,对关内的产品和国外其他地区产品的进口,尽量提高其关税率,这 样就迫使黑龙江地区的民族商户不得不经营和销售日货。1933年,哈尔滨市场日货与国货之 比为4:1。当时哈尔滨最大的民族商户同记商场,1934年从日本的进货额占到总进货额的28 .6%,1936年则占到总进货额的30.1%。在此期间,同记商场与日本的东京、大阪、名古屋 等地大批发商或工厂都发生了直接联系,与三井、三菱、住友等各大托拉斯系统也都建立了 关系。同记商场柜台所摆的百货,除地产和自产品种外,绝大部分都是日本货。大批发商从 日本直接进货,小批发商和零售商则从在哈尔滨市的日商洋行进货。主要的品种有棉布、棉 毛织品、纤维制品、铁制品以及日用杂货等。由于日货对市场的冲击,经营国货的中小型企 业,纷纷破产。据哈尔滨市道外商会会刊统计,1934年仅在哈尔滨市道外区10个行业中,倒 闭者160户。其中杂货业40户、棉织业49户、针织业23户、绸缎业1户、布业8户、五金业2户 。
    在民族商业的破产和日渐减少的同时,日资商户却迅速增加。1934年至1936年的三年间 ,日商在哈尔滨道里区开设了两处拥有百万元资本金额的大型百货商店“凡商”和“登喜和 ”,经营服装、钟表、文具等的中小型日商铺户数,由1933年的347户增至1936年的800户, 资本金额达到1.2亿元。而民族商户在同一时期则由7604户减少到4754户,资本金额仅为10 00万元,为日商户资金的8.3%。其他外国商户则由1933年的1366户,减少到1936年的200户 ,资本金额仅为2000万元,为日商户的17%。日商资本完全垄断了当时的哈尔滨市场,民族商 业遭到严重的打击。
    1937年“七·七”事变以后,随着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的日益扩大,民族商业的处境 也更加恶化。仍以曾经是哈尔滨市竞争能力最强的民族商业同记商场为例,这个企业1937年 以后,随着日寇在经济上的加紧统制,其进货渠道发生显著的变化。由于日伪实行了组合制 ,日伪的组合机构成了同记商场进货的主要渠道,其他方面进货数额微乎其微。在进货的方 式方法上,组合配给成了同记商场的主要进货方法。这时的同记商场实质上变成了日伪的服 务门市部。在销售方面,1937年以后,在日伪实行的对黑龙江地区经济全面统制的措施下, 同记商场原有的许多经营特点,如前店后厂等遭到了破坏。再加上企业资金的急剧下降以及 社会购买力明显降低,使得企业的销售额急骤减少。同记商场与外县商号建立的批发关系, 由于日本商人控制与垄断批发业务,同记商场与外埠建立的销售业务,也逐渐被日商取而代 之了。
    日伪政权除了对民族商业企业的经营业务实行经济统制外,1937年以后还对民族商业企 业的财务制度加强了统治。首先,日伪通过其银行组织对企业的财务情况与制度加强控制。 其次,通过日伪所成立的“组合”,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和制度均受组合的控制。再次,日 伪的财政、税务行政部门,对企业的财务活动与制度控制也更为严格,有的部门如商工会、 经济警察等,都可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和制度随时检查,企业也必须定期填写上交各种报表, 以供有关部门的审查。这样,企业各种经济活动都被操纵在统治者手中,完全丧失了独立的 经营自主权。尤其是在1941年日本发动了太平洋战争以后,日本帝国主义为了其扩大侵略战 争的需要,先后通过伪满政府公布了《物价物资统制法》、《七·二五物价停业令》等加强 统制的法令,把经济统制与政治统治结合起来,致使有的民族商户,不仅企业倒闭,而且在 政治上遭受迫害。1942年哈尔滨市同记商场附属工厂为买制帽原料,“触犯”了日本帝国主 义的经济统制,工厂经理赵胜轩、贺吟樵、苗霖3人被以“经济犯”的罪名,逮捕入狱,工厂 也随之倒闭。
    三、日伪垄断下的财政、金融
    日本帝国主义在变黑龙江地区工农业生产为殖民地经济的同时,也加强了对财政、金融 的控制。
    (一)为殖民主义统治服务的财政
    伪满时期的黑龙江财政,完全是为日本帝国主义推行殖民主义统治与掠夺政策服务的。 在其占领的初期,为了便于掠夺和统治,把财政大权集中在伪满中央政府的控制之下,缩小 削减省长、省公署的权限,将省作为伪中央与县之间的一般行政机构,剥夺了省级的财政权 力。经过了几年的统治,由于不断地派遣日本官吏任省的要职,逐步使省财政大权实际操纵 在日本官吏手中之后,才又采取了分权政策,省开始有了一定的财政权。1937年,省开始设 地方费税并公布了地方费税法。省在收入上有财产、事业收入、地方分税、国税附加、家屋 税、国库补助金、省债、捐助金及其他等项;在支出上有警察、教育、土木、卫生、社会文 化、防卫以及调整县旗财政等经费。
    在财政的收入上,除了旧税以外,还不断增加税目,征收的绝对数逐年增长。在所得、 收益征收的税种中,有勤劳所得税、事业所得税、资本所得税、法人所得税等9种;在消费方 面征收的税种,有道行税、家酿自用酒税、酒税、卷烟税、棉纱税、麦粉税等9种;在流通方 面征收的税种,有印花税、交易税、契税、不动产登录税等12种。
    在税收范围日渐扩大的情况下,各省通过财政收入掠夺的数目也逐年递增。据统计,当 时的龙江、北安、黑河、三江、牡丹江以及滨江等6个省的财政收人,1941年比1940年分别增 长62.49%、50.44%、62.85%、56.54%、55.58%和64.22%。1942年比1941年分别增长23 .03%、7.52%、44.51%、10.91%、27.21%和17.87%。1943年比1942年分别增长1.34%、 5.1%、250.2%、12%、21.5%和0%。增长的主要原因是连续实行几次战时增税。从1941年起 实行第一次战时增税,不仅提高了卷烟税、事业所得税、法人所得税等,而且新设资本所得 税、道行税等。1942年实行第二次战时增税,新设了交易税、特别卖钱税、改变劳动所得税 ,面粉、棉纱和水泥的统税。1943年又实行第三次战时增税,主要是增加酒税、特别卖钱税 以及法人营业税等项税收。
    在财政的支出项目中,日本帝国主义为了加强对人民的压迫,以巩固其殖民地统治,因 而用于警察费开支的比重最大。以1932年的伪龙江省为例:公署费占总支出的38.61%;警察 费占到40.79%;教育费占15.27%;其他占4.42%。除了大量的警察费的开支以外,侵略者 为了巩固其殖民统治的边疆,从1940年起又大量增加了所谓“北边振兴经济支出”,用于其 边防的“建设”,目的在于对苏战备。1941年,伪黑河省的这项支出为449.8万元,伪三江 省为379.9万元,伪牡丹江省为287.2万元,而且这项支出都在逐年增加。倒如:伪三江省 1940年的“北边振兴经济支出”为23.5万元,1941年为379.9万元,1942年为1028.7万元 。同一时期,伪牡丹江省的这项支出分别是:2.8万元、287.2万元、761.8万元。从这些 财政支出的巨大增长中,不难看出伪满政府财政的支出完全是为维持和巩固其殖民统治服务 的。
    (二)日伪操纵下的金融
    在“九·一八”事变后不久,关东军于1931年11月19日在侵占齐齐哈尔之后,将黑龙江 各官银钱号,一律实行军事管制,对一切现款、帐册、记录等勒令进行封存,准备随时接受 日本人员的检查,所有各银号在未经关东军许可前,均不得擅自动用。为了便于关东军掌握 和操纵伪满的金融,在日本关东军司令部内还增设“统治部”,由伪满洲国总务长官驹井德 三任统治部长,统治部拥有极大的权力,凡有关各银号的人事变动、业务管理、条例制定等 较大的问题,皆由统治部决定。
    为了控制和操纵金融业,日本帝国主义首先着手建立庞大的金融机构,作为操纵金融业 的中枢。在侵占了黑龙江地区以后,除日本人经营的朝鲜银行、横滨正金银行以外,日本侵 略者还通过伪满洲国政府先后在黑龙江地区建立了满洲中央银行、兴业银行、兴农合作社、 商工金融合作社、兴农金库等5家金融机构,从上到下形成其金融统治的网络。在这些金融机 构中,满洲中央银行是伪满洲国政府的国家银行,它完全受日本关东军控制和支配,并为关 东军提供军费,筹措军需物资,其办行的大政方针以及日常重大问题的决定,都直接取决于 日本大藏省,其所发行的货币币值完全为日元所左右,成为日元的附庸。其组织系统以及人 事安排的权力,甚至连银行内部的一些管理办法,也都抄自日本银行。这个银行实际上是日 本银行在华的特种分支机构。它不仅经营货币、信用,而且还参与伪满反动政权的金融方针 、政策以及资源掠夺计划的制定。关东军通过银行的各方面活动,使其直接或间接地为日本 的侵略战争服务。
    从组织机构上建立起统制金融的体系以后,日本侵略者通过伪满中央银行垄断了货币发 行权。1932年由伪满国务院公布了《货币法》、《旧货币清理办法》以及《中央银行法》等 法规。在《货币法》中规定:“货币之制造及发行权属于政府,由满洲中央银行代行之。” 不仅取消了原来中国各银行发行货币的权力,而且还限期清理收缴原来在市场上流通的各种 货币,在收缴中还有意地压低兑价,强制规定伪满币1元兑换黑龙江官银号的哈大洋1.25元 ,兑换黑龙江官帖的汇票1680吊,仅此1项,日伪就从中掠夺了数百万的巨额资财。
    伪满中央银行独占货币发行权后,实行通货膨胀政策,滥发纸币,以加强对殖民地财富 的掠夺。1945年1月至8月,日本侵略者战败前,七八个月时间,货币发行额高达136亿元,为 伪满中央银行1932年开业时发行额的96倍。通货膨胀,物价暴涨,使人民的生活受到严重损 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