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所有制结构 一、农业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及变化
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后,黑龙江地区各省陆续建立了人民政权。农村经过土地改革
,废除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平分土地。而后,开展了互助合作运动,极大地解放了生
产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经过三年恢复,至1952年,全省164.2万个农户中,已有13
1.9万户参加了不同类型的农业生产互助组,占总农户的80.3%;有3000户参加了初级农业
生产合作社,占总农户的0.2%。1955年底,加入互助组的农户有92.1万户,占总农户的52
.6%;加入初级社的农户上升为64.3万户,占总农户的36.7%。进入农业合作化高潮的195
6年,农业高级社基本取代了互助组和初级社,在全省197.1万农户中,有195.4万户参加了
高级社,占总农户的99.1%;参加初级社的有1000户,占总农户的0.05%;参加互助组的有
2000户,占总农户的0.1%。
农业合作化运动,经历了以下过程:
(一)互助合作
黑龙江地区各省在土地改革中,就组织农民实行换工插犋、互助合作,进行生产。土地
改革后,在“组织起来,发展生产”的方针指导下,互助合作运动发展很快,1948年农户已
普遍参加了常年组、三大季节组和临时组。1950年黑龙江和松江两省参加互助组的农户已达
102.5万户,占总农户的61.1%。在互助合作化运动的推动下,农业生产得到很快恢复和发
展。1949年粮食总产量为577.5万吨,1950年提高到686万吨,1951年又提高到704.5万吨,
恢复时期结束的1952年,粮食总产量达到803.5万吨。在生产恢复和发展的基础上,农民生
活状况得到改善,70%的农户达到中农水平。互助组虽然只是农业生产管理方式的变革,还没
有改变个体所有制形式,但已显示了它的优越性为实现集体所有制奠定了基础。
(二)初级社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大体经历了试办、发展、提高和大发展四个阶段。
试办阶段(1951-1953年)1951年春,克山县七区的滕永福常年组自发地办起了一个18
户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黑龙江省委就以滕永福自发社为基础进行了创办初级社的试点。
1951年10月,松江省在集贤县刘文彬的常年组进行了创办初级社的试点。1951年12月15日,
中共中央发表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社决议(草案)》。1952年1月,两省省委根据中央
《决议》和试点经验,要求各县有领导、有重点进行初级社的试点。各县根据省委的指示,
都分别试办了一、两个初级社。到1952年春耕后,两省共试办了154个初级社。1953年1月4日
,两省分别召开了有各县县委委员、县政策研究室主任参加的座谈会,总结了县级试办初级
社的经验教训,部署了区级试办工作。经过一年的努力,到1953年底,两省共试办初级社15
83个,有3.5万个农户参加,占农户总数的2.1%。当时试办的初级社,大多数比当地的互助
组多打了粮食,增加了收入,初步显示了初级社的优越性。
发展阶段(1954年)1953年10月15日,毛泽东指出:“在新区,无论大中小县,要在今
冬明春办好一个、两个或三个合作社,老区要翻一番。”1953年10月26日,中央农村工作部
召开了第三次全国互助合作化会议,制定了互助合作化运动发展规划。按照上述精神,从19
54年春开始,两省各县、区、村都把主要力量投放到农村社会主义改造事业上来,在巩固老
社的基础上,继续坚持区级试办,有组织有领导地发展合作社。经过努力,1954年底,全省
初级社已发展到21643个,参加农户57.1万户,占农户总数的34.6%。80%以上的初级社比办
社前增加了产量和收入。
巩固提高阶段(1955年1月-9月)1955年1月10日,省委转发《中共中央关于整顿和巩固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提出了控制发展、巩固提高的要求。在这一要求指导下,1—9月
重点抓了合作社的生产管理和合理计酬问题,先后下发和批转了《关于农村合作化几个政策
性的具体问题的意见》、《克山县关于推行农业合作社分季分级劳动定额试行标准情况的报
告》等,这些措施、规定和办法,对保护群众办社的积极性、巩固提高合作社、激发社员积
极性起了很好的作用。在巩固原有初级农业合作社的同时,又在空白村新建了一批合作社,
使初级社在整顿巩固中逐步发展壮大。
大发展阶段(1955年10月-1956年春)1955年7月,毛泽东发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
的报告,批评合作化运动中的“右倾保守思想”和“象一个小脚女人”走路,强调农业生产
合作社要大发展。当时中共黑龙江省委正在召开农村工作会议,会上传达了毛泽东的指示,
批评了保守思想,纠正了一些所谓“只顾巩固,不愿发展的片面认识”,但在工作部署上仍
然强调要贯彻“一面巩固,一面发展,不同地区不同要求”的方针,并决定从省、地、县抽
调4500名干部下乡,帮助巩固和发展合作社。1955年底,全省农业合作化出现了新的高潮,
各县合作社的发展指标一再增加,而在实际发展中又都超过了发展指标。如肇源县发展指标
定为人社户数的75%,实际发展数字已达到85%,最高的地方达到97%。到12月中旬,全省95%
以上的行政村、80%以上的农户加入了初级社。12月18日,全省基本上实现了半社会主义的农
业合作化。
(三)高级社
在全省组织初级社的同时,已着手试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1年在桦川县出现了新
中国第一个集体农庄——星火集体农庄,接着省劳动模范杨显亭又在克山县试办了一个集体
农庄(以后统称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即高级社)。松江、黑龙江两省1952年高级社发展
到4个,1954年发展到14个,1955年发展到20个,人社农户已达到2330户,平均每个社117户
。这是黑龙江省第一批组织起来的高级社。这些生产合作社成立后,努力增加生产,加强经
营管理,实行合理分配,积累了办社经验。
1955年7月,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发表后,10月中共七届六中全会通过
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于是全省掀起了大办高级社的热潮,到1956年2月末,全
省已建成8824个高级社,人社农户达195.4万户,占总农户的99.1%。
二、工业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及变化
旧中国,黑龙江地区有一些外国资本的企业。“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为了掠
夺资源,发动侵略战争,在黑龙江地区建立了一些工厂、矿山。中国民族工业很不发达。日
本投降后,人民政府从敌伪手中接管了工厂、矿山,收买外资企业变为国有,加上解放战争
时期建立的军需工厂,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时,公有工业产值就占全部工业的60.7%
。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在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的同时,对私营工商业采取了利用、限
制、改造的政策。对私营工业先是采取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的形式,使其纳入计划经济的轨
道,进而实行公私合营。1953年9月,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公布后,加强了对农业、手工业和
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1956年1月27日开始,全省各城市掀起资本主义工商业
全行业公私合营和手工业者参加手工业合作社的高潮。全省55144名工商业者,分别纳入国营
、公私合营和合作企业。手工业者组织在各种手工业合作社中。1957年,经过调整,把原来
的4000多个私营工业企业改造合并成246个公私合营企业;把10.3万手工业者组成2629个手
工业生产合作社。1957年在全部工业总产值中,国营企业占83.5%,公私合营企业占6.2%,
合作社营工业占0.1%,手工业合作组织占8.9%,私营和个体手工业分别只占0.1%和0.7%
。
三、商业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及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1950年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国营经济、合作社营经济、
私营和个体经济零售额分别占23.6%、21.1%和55.3%。当时私营和个体商业有7.3万户,
其中有雇佣关系的2070户,占2.83%;从业人员11.35万人,其中有雇佣关系的1.16万人,
占10.2%。私营和个体饮食业有7492户,其中有雇佣关系的3020户,占40.3%;从业人员2.
14万人,其中有雇佣关系的1.37万人,占64%。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通过代购、代销、经
销等形式,对其逐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于1956年实行了全行业公私合营。到1957年,私营
和个体商业中已改造的户数占87.3%,人数占90%;饮食业已改造的户数占94.1%,人数占9
5.5%;服务业已改造的户数占91.8%,人数占96.4%。1957年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国有
经济、合作社营经济、公私合营及合作化经济所占比重分别上升到52.1%、25.7%和17.9%
,私营和个体经济降到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