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地、市、县的经济管理
一、地区行政公署的经济管理
(一)经济管理职权
地区行政公署受省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行署设专员和副专
员若干人领导行署工作。
行署的任务主要是:代表省政府督促检查所属县、市的工作,办理上级交办事项。其权
限屡有变更。1958年称专员公署,在行政改革中,专署的权力扩大,有权对财政的执行作必
要的调剂,并直接管理企事业单位,甚至兴办企事业单位等。1962年专署的权力有所收缩,
不再直接管理企事业单位。“文化大革命”中,专区改为地区,专员公署改为地区革命委员
会。1978年根据宪法规定,地区革命委员会改称地区行政公署。
(二)经济管理机构
地区行政公署的工作重点在小城镇和农村,因此,有关经济管理机构的设置与省政府的
相关经济管理机构基本对应。1983年和1984年机构改革之后,地区行政公署设有25个部门,
其中经济管理部门有经济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统计局、劳动局、物价局、财政局、粮
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局、商业局、物资局、林业局、交通局、水利局、农牧渔
业局、技术监督局等。
二、市级的经济管理
(一)经济管理职权
市级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称市人民政府。1955年改为市人民委员会,19
76年改为市革命委员会,1979年又改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其主要经
济职权是(1)执行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决议;(2)领导所属各工
作部门和所属各市、县的工作;(3)编制并监督本市经济计划和预算;(4)协调各经济部
门间、部门与其它市、县之间的关系;(5)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工作等。
(二)经济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市一级的经济管理机构几经调整,但市一级的机构设置始终
与省一级的基本对应,只是数量有所增减。1983年和1984年机构改革之后,市一级的经济管
理部门设置分三种类型:(1)哈、齐、牡、佳四个中心城市设42—43个,最多设45个部门;
(2)6个省辖工矿城市各设35个部门;(3)6个县级市设30个左右。
三、县级的经济管理
(一)经济管理职权县级行政机关,建国初期称县人民政府,1955年称县人民委员会,
1967年称县革命委员会,1979年又改称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其主要经
济职能是:(1)执行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主管地区、市的决议;(2)制定本县
经济计划并负责监督执行;(3)领导所属各科、室、局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④协调本
县部门间的关系等。
(二)经济管理机构
县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依县的等级不同而有区别。如建国之初,松江省县政府机构设
置为:特等县设1室6科1局,即秘书室、民政科、财政科、粮食科、教育科、建设科、司法科
、公安局;甲乙等县相同,均设1室5科1局;丙等县设1室4科1局。1954年合省后,县人民政
府的机构有所增加。到80年代初期,县人民政府的机构一般都在45个左右。1984年1月省委、
省政府批转了省编委《关于县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安排意见》,规定:按大、中、小县分为
3类,人口在10万以下的县工作部门要少于25个。人口在30万以上60万以下的县工作部门设2
6一27个;人口在60万以上的县经济工作部门最多不得超过28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