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计划机构
1954年日本投降以后,中国共产党就领导黑龙江地区人民着手恢复经济,进行土地改革
,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大生产运动,为夺取解放战争的全国胜利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1947年
,黑龙江地区各省就曾编制下达了带有纲要性质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后,黑龙江地区同全国一样,进入了国民经济全面恢复的时期。为迅速医治战争创伤,克服
财政经济困难,1950年3月3日,政务院颁布了《关于统一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同年6月6
日,东北人民政府颁发了经政务院批准的《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组织条例》,10月6日,又经
政务院批准下发了东北地区《各省、区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组织条例》。从此,统一的计划
管理,首先在东北地区实行。
1950年3月1日,松江省人民政府决定撤销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省人民计划局。这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黑龙江区域内第一个计划管理机构。同年上半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成立省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下设经济计划局。1951年3月8日,松江省人民政府撤销了人民
计划局,也组建了省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两个省的计划机构于1953年和1954年先后改为财
政经济委员会。在这一时期,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的计划职能机构,受省人民
政府领导,在业务上受到东北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指导。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央人民政府
、东北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的发展方针与指示,进行长期、年度、季度及月份计划的编制
。通过计划编制与安排,最大限度地利用土地与地方工业现有能力、原料等物质条件,促进
全省经济发展。
1954年8月,松江省与黑龙江省合并以后,新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在机构调整中,于9月
1日成立了省计划委员会。新的计划委员会除继续承担原来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的任务外,经
过几年的补充和完善,1958年7月明确为:根据中央所确定的方针,负责综合本地区内全部企
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管理的、地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各县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内
)的计划草案;组织本地区所有中央和地方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完成和超额
完成国家计划以及协作区所规定的任务;在保证完成国家规定任务和保证重点的条件下,对
本地经济、文化建设可做适当调整。1954年以后,随着省级计划机构的完善,以及大规模经
济建设的展开,省内县以上人民政府普遍建立起了计划机构,做为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在
省直属的各个厅局也陆续建立了专职的计划处或室。
1961年,省委决定,省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做为委员参加省计划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
。同时确定省计划委员会的基本性质与任务是:计划委员会是省委领导全省经济建设的重要
部门之一,是安排和管理全省国民经济计划的综合性机构。在省委的领导和国家统一计划的
指导下,经常注意加强综合平衡工作,根据党的总路线和发展国民经济以农业为基础,按照
农轻重的次序,生产第一、市场第二、建设第三的原则,以及“依靠党、依靠群众,有中心
、有骨干、全面规划、全面跃进”的方针,安排好全省的国民经济计划。并组织、检查、监
督各部门、各地区对国民经济计划的具体安排的贯彻执行。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1967年1月31日,黑龙江省红色造反者革命委员会,取代
了中共黑龙江省委和省人民委员会。同年3月9日,革命委员会发出通知,省计划委员会被撤
销。原计划委员会的一少部分人员被吸收到省革委会中的生产指挥部,组成了生产指挥部的
计统组,基本行使原计划委员会和统计局的职责。
1973年5月,重新建立的中共黑龙江省委发出《关于省直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决定,为
了进一步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达到精简、统一、效能、节约和反对官僚主义的目标,对省
直机构进行调整。在原生产指挥部计统组的基础上,恢复了省计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能和任
务均按1966年以前的规定。
1985年1月4日,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政府综合部门的通知》,将省计划委员会
、省经济委员会和省政府办公厅的第二办公室、第三办公室合并,组成了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新的计划经济委员会的职能有了较大的加强,成为省政府领导下负责全省计划经济管理的
综合部门,省委、省政府经济决策的主要参谋机构,以及掌握重大决策实施和督促检查的办
事机构。主要职责,一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经济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
策,研究并提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建设;二是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和年度
计划;三是平衡与管理地方外汇,审批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和进口设备;四是检查、督促计划
的执行;五是协调和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加强经济调节工作;六是协调部门之间、部门
与地区之间的发展计划及经济关系;七是加强信息工作的组织指导,研究经济发展中的新情
况,进行经济发展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