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技术改造管理
技术改造的前身叫更新改造(或挖潜、革新改造),属于预算内支出项目。其原意是维
持简单再生产。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投资逐步扩大,效果比较明显,已发展成为固定资产
投资中不可忽视的力量。该资金在1953年称为技术组织措施费,以后又把这项费用分为技术
组织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零星基本建设,统称为“三项费用”。1956年又将实施技术保
安及劳动保护措施的费用划出来,单独设立“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费”,连同原有的“三
项费用”称为“四项费用”。1967年,把四项费用中技术组织措施费、劳动安全保护费和零
星固定资产购置费与固定资产更新和基本建设中属于简单再生产性质的投资合并为一个渠道
,统称为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在黑龙江省称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资金来源,从
50年代前期的预算内拨款逐步扩大到80年代时期的企业折旧资金、自有资金、国内外贷款、
横向联合资金、技改周转资金等,在政策、管理方法和管理程序上也多次变化。
一、更新改造项目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及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更新改造资金
来源主要是省财政拨款。企业上缴折旧基金作为收入科目。1951年黑龙江省先于国家实行折
旧基金提取上缴制度。1952年5月,财政部颁发《国营企业折旧基金提缴办法》,作为国家财
政收入的一部分。据省财政局统计,合省后仅1955年到1957年3年里,企业上缴折旧金3400万
元(新人民币),占地方财政收入的4.05%。企业支出要按更新改造项目计划执行,一般由
计划部门管理,专款专用。
进入“二五”计划时期,项目管理仍然延用“一五”计划时期的办法。企业上缴的折旧
基金,由于固定资产增多,所提的折旧基金数额较“一五”计划时期为多。据省财政局统计
,5年期间,企业上缴折旧金2.9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5.04%,为扩大更新改造资金的支
出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在项目计划管理方面,计委管计划,经委管实施的协调。计划部门管
理程序一般是按企业隶属关系,先由企业提出申请,地(市)计划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分别审查同意后,分别汇总上报,省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省计划部门制订的规模审查项目,提
出审查批准意见上报,最后由省管行业的计划主管部门,按条块结合的原则,综合平衡后汇
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更新改造计划,并同时拨款或列入当年支出计划。更新改造计划
是财政、物资、统计、税务等管理部门执行的依据。中直企业的改造项目计划,由中央各部
门直接下达,地方转发文件,并列人物资、统计工作范围之内。
在计划部门管理期间,基本建设项目和更改项目都由主管行业的处统一管理,为此互相
挤占是难免的。省经委主要从设备配套、协调、服务等方面对更新改造实施管理。
物资管理。更新改造所需物资比较少,水泥、木材、钢材一般都在机动资源中的维修项
目中,不再单列。
为了保证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1959年根据国家要求,黑龙江省成立了设备成套局,凡
是列入成套项目的所需物资、设备一般都能按期到货安装,因此,在计划经济时期,都积极
争取列入设备成套计划。
在三年调整时期,更新改造项目计划和实施管理,随机构变化略有调整。1965年建委和
军工任务并入经委后,由省经委将计划和实施统一管起来。在此期间,折旧基金继续上缴。
据省财政局统计,3年中企业上缴基本折旧基金1.03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3.96%。
“文化大革命”10年中,更新改造资金来源仍然是预算内拨款,但在折旧基金上缴上有
所变化。从1967年基本折旧金不再作为省预算收入。据省财政局统计,1966年企业上缴基本
折旧4148万元,1967年上缴267万元,从1968年起把企业折旧基金留给企业,以解决固定资产
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需要。5年支出固定资产更新资金1.08亿元。在管理方法和程序上,
因原机构撤消,旧规章制度废除,新的没有建立起来,加之机构、人员变化频繁,管理非常
薄弱。1970年到1973年计划管理由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计划办工业组具体负责,其协调实施
则由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综合办工交组负责。
1974—1975年,项目计划由生产指挥部计划办公室工业组调整到省计委财贸处负责。资
金来源仍然是预算内拨款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中地方、企业留用的折旧资金。但随着中心任
务的变化,分配数量侧重保证重点工程的需要。
1976年经省委讨论决定,更新改造项目计划管理由计委交给工交办管理,把项目计划与
实施协调管理再次统一起来。对项目计划管理仍沿用计委管理模式,不同的是改变了过去按
地(市)、厅(局)上年实际完成增加百分点砍块分指标的办法,采取先批项目,按项目分
配一定比例的资金。各厅(局)对地(市)提出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由工交办综合平衡,
不超过全省技改总盘子,经党组讨论通过,再与省财政厅汇签下达计划。
在折旧资金分配比例上也有变化。为了支持企业进行挖潜,更新改造,从1976年起,更
新改造基金试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办法,将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按“三、三、四”
的比例分管,由财政集中30%,地方主管部门调剂使用30%,企业留用40%。1978年规定国营企
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50%留给企业使用,50%上交国家财政,国家财政集中的基本折旧基金
60%由中央掌握安排,40%分配给各地区、各部门掌握安排。1979年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
有偿调拨办法。有偿调出的固定资产所提价款和支付的装卸费,应增减更新改造资金,收支
相抵的结余一般留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同年7月,规定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
折旧费70%由企业安排使用,30%按隶属关系上缴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在企业之间有偿调剂
使用,有借有还。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的折旧费,全部留给企业安排使用
。
为了增加企业后劲,按不同行业给予优惠政策。黑龙江省从1979年7月1日起,对冶金、
矿山的选矿厂、烧结厂、辅料矿的焙烧厂,提取基本折旧基金。1980年,对凡经国家经委、
财政部批准按国务院统一办法进行利润留成试点的工交企业,规定将机器设备的折旧率提高
0.5%。对试点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已经超过6%的,不再提高折旧率,上述政策的实施,增
加了企业用于改造的资金,对扩大再生产非常有利。
1982年1月以前的技术改造管理工作,多以更新、革新、挖潜改造为主,基本上没有进行
有重点、有步骤地改造。1982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对现有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技术改
造的决定,是企业大规模改造的起点。1983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经委关于技
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工作分工。同年6月,国家计委、经委、统计局下达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
设划分的规定。8月,国家经委、计委下发加强技术改造管理的通知。1985年2月,国务院批
转国家经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技术进步的工作报告》、《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
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使技术改造工
作逐步走向正规,促进了产品结构调整,使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根据国家的规定,黑龙
江省也强化了管理,制定了管理办法。1983年,省经委成立综合处,主要负责改造项目计划
与企业调整,1984年改为技术改造处,专门负责技术改造工作。把项目计划、实施、验收、
效益考核、设备引进等统一管理起来,使技术改造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化。
二、更新改造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1985年以前,除延用预算内拨款、企业折旧金以外,还有国内外贷款、横向联合资金。
为增加企业技术改造的后劲,从1982年起提高重点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提取标
准。铁矿石和有色矿石提取定额提高部门,一半由企业提取摊入成本,一半由国家补助,冶
金部及有色金属总公司统一集中使用。对部分重点化学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提取标准进
行适当调整,标准提高后,其增加的费用,仍由各矿山企业从产品成本中列支。煤炭行业,
从1983年起将统配和重点煤矿的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由每吨4元提高到6元,其资金来
源由用煤单位负担,集中到煤炭部统一安排使用;国家对一些大企业给予倾斜政策。对经国
务院批准首批进行技术改造的单位,在提高经济效益、完成国家财政上交任务的前提下,适
当提高折旧率。1983—1985年每年提高1%,增提部分,全部留给企业,并全部用于规划内的
技术改造。从1984年起,对1984年首批进行技术改造企业以外新选定的企业,增提固定资产
折旧率1%。按规定的年限实行分类计提折旧的办法,不再采取按综合折旧率平均增提1%的作
法,按规定的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应该提多少,就提多少,不受1%的限制。
1984年本着权力下放分级管理的原则,黑龙江省决定对现行的技措费管理办法进行改革
,工交企业上缴省的20%折旧基金,省财政不再集中,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上缴省主管部门
和各市。1985年规定,对列入“七五”计划重点改造的大型骨干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分类折
旧办法,基本折旧率提高1%左右。对国家返回黑龙江省集中上交的30%部分,省里不再集中,
由各地市和省直主管部门自行集中,并全部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列入“七五”计划重点技
术改造企业上交的折旧要全部返回企业。
国家为了支持某些行业的发展,实行专项贷款办法。在纺织工业节能项目中实行短期专
项贷款和国家财政部门给予的贷款贴息办法以及外贸部门对出口工业产品专项贷款等。
技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是:对现有企事业单位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包括固定资产更
新),以及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等工程和有关工作。其目的是要在技术进
步的前提下,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
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治理污染等,提高社
会综合经济效益和实现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特别强调:一是要尽量少搞
土建,单项工程新增建筑面积不能超过原有面积的30%,用于土建工程量的资金一般不得超过
资金总额的20%。二是工程内容主要是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对现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
,而不是搞“厂内外延”,这样,就从工程性质、资金构成、目的等方面把基建与技改区分
开,便于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二)资金管理
1980年前后,银行对贷款项目实行审查制度,审查重点是使用方向和经济效益,符合放
款条件的准予放款。1984年前后实行评估制度,技改项目必须经评估部门评估认定后才能贷
款,具体业务工商银行归技改信贷处,建设银行归更改处。各地(市)、各企业横向联合筹
措的资金,在初期,当地财政部门都能给予支持。由于资金来源渠道多,给还款还贷造成困
难,由当地有关部门协调,将关系理顺,解决还款还贷问题。
1980—1985年,财政实行收支分级包干管理,进一步调动了各地市积极性。增加了资金
来源渠道,技改项目完成的多少,取决于地方领导的决心和胆略,因此,地市间差距拉大,
如牡丹江市、绥化地区各县,上的项目较多,效益较好,没有选到好项目的地市,上的项目
少,改造速度较慢。
三、军工企业的更新改造管理
黑龙江省对军工企业的管理比较重视,省有军工管理机构,哈尔滨、齐齐哈尔市经委也
有专门部门管理。全省有部属军工企业14户,归地方管的小三线军工企业8户。军工企业的更
新改造计划,在1983年以前人、财、物、产、供、销的管理以地方为主,主管部门进行业务
指导。1984年以后改为以部管理为主,地方协助、协调。在部管理期间,计划由部直接下达
,所需资金、物资由部里直接供给。小三线军工企业的更改项目计划,由省国防工业办公室
汇总报省列入省计划。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军品任务明显减少,1980年开始有计划
的转为民用品生产,走军民结合的道路。
四、物资管理
国家对物资管理实行逐步放开的办法,逐渐减少计划供应量,增加平价材料的比重,其
结果是项目超概算的现象比较普遍,经济效益明显下降,影响职工和企业利益,有的企业领
导产生短期行为,不愿进行项目改造。
五、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管理
为了增强我国自立更生的能力,提高技术水平和制造能力,1981年国家决定控制成套设
备进口,着重引进设计、工艺和制造等方面的技术。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管理实行统一计划
分级管理的办法,为此,国家制定了许多政策和办法,鼓励引进技术。为了鼓励企业开展对
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1979年国务院颁发了《开展加工装备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
的通告》。为了有计划、有重点、有选择地从外国引进适用而先进的技术和进口适用先进的
设备,1981年国务院颁发了《技术引进和技术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1983年省政府成
立了机电设备审查办公室。国家为了鼓励和促进技术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对单向技术引进
项目可以在外汇折算率与减免税收方面给予优惠,也可以向银行申请低利贷款。对技术改造
项目中的引进项目,经省政府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审查同意,经省经委审查已列入改造计划
的,按国家税法规定可以减免关税和增值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