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金融管理
一、金融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85年的30多年间,随着党在各个时期经济建设任务的变化和政
治形势的影响,黑龙江省同全国一样,金融机构做过多次调整,信贷资金实行了指标管理和
基金管理、资金控制和差额包干及实贷实存3种管理形式。
(一)指标和基金管理
1949年底以前,省以下银行的分支机构与企业不发生信贷关系,对国营企业的贷款是由
东北银行总行集中贷给总会计局,总会计局“掌握货币发行,组织货币流通与现金管理,组
织结算,集中办理工业、贸易、财政、铁道、农林、邮电六大部门的资金”。1949年总会计
局撤销,由东北银行担负信贷、结算、现金管理3项工作。企业开始向结算银行编报信贷计划
,银行的信贷执行由东北银行总行和主管部(局)协议,定出控制指标,报请东北区计划委
员会批准后,分月下批给结算行执行,并抄送省行。1951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第一届会
计会议决定,各行开始按系统编报季度业务收支计划,将信贷计划并入业务收支计划。省分
行按东北区行下批的季度指标,再批给市、县行执行。
1951年4月1日,政务院决定东北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合并于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境内的
东北银行松江省分行和黑龙江省分行,成为人民银行的省分行。1952年黑龙江地区两省对资
本主义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已胜利完成。
从1953年起省行开始编制综合信贷计划。计划指标按“统一计划,分级负责”的原则进
行管理。这一办法实行了5年。在此期间省行信贷资金重点保证了国家在黑龙江的22个重点建
设项目的资金需要,同时还支持了其他各行各业的发展。农贷资金从1956年开始由指标管理
转为基金管理,各行可在基金范围内,有收有放,收回再放。为了调动各级银行管理信贷资
金的积极性,除国营农场及新式农具的信贷基金由省行统一掌握外,其余农贷基金一律实行
一次下拨,并允许在下拨基金范围内在项目之间自行调剂。
1954年8月东北区行撤销,松江分行和黑龙江分行合并,称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1955年,为支持农业合作化,于4月20日在黑龙江省人民银行农村金融、信用合作社基础上,
成立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至1957年5月撤销。
1958年“大跃进”开始,农村银行营业所、信用合作社被改组为人民公社信用部,并下
放了资金管理权限,至此打乱了财政信贷的资金管理渠道,城乡现金管理出现混乱,套取现
金、超储现金的现象大量发生,存放款利率调整也比较频繁。同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
省分行下发了《关于改进信贷体制和重新编制地方性存放款年度计划的通知》,下放了地方
性存放款的管理权限,规定对市、县地方性存放款实行“小包干”,多存可以多放。
1959年为适应工农业生产全面“跃进”和工业、商业、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人民银行
总行对省行实行“存贷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度”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人民
公社信贷资金管理实行“存贷相抵,差额包干,半年一算,基本不变”的办法。1960年为使
信贷管理体制适应地方存贷款季节性的特点,更好地发挥地方管理信贷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贯彻中央和省两级集中管理原则,总行对省分行实行“差额包干,一年两包”的办法,总行
对省分行一次确定上半年下半年两个差额,在半年包干计划内,省可以多存多贷,包干差额
超过需要调整时,需报总行批准。该年省行对专区行和县行仍实行季度指标管理。这一办法
实行后扩大了计划外放款,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国家的信贷计划。为了克服资金管理偏松及
使用分散问题,从1961年开始,在银行信贷上也贯彻执行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
高”方针,人民银行总行停止执行“差额包干”的办法。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批转了省分行
《关于改进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和加强信贷资金管理意见的报告》。规定:从1961年第二季度
起,取消“存贷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度”的管理体制,实行季度指标管理,
除专区、县以下企业贷款指标可在同一项目内调剂外,其它贷款指标不得相互调剂;总行拨
给省的后备贷款指标,由省分行掌握。同时取消对企业流动资金“全额信贷”办法。
196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
发行的决定”。黑龙江省各级银行根据这一决定,把“大跃进”中下放的一切权力重新收回
,实行业务上的垂直领导,加强现金管理,从严掌握贷款。对企业计划内生产、经营所需资
金,实行紧中有活,有收有贷;对关停并转企业,不再发放新贷款,并收回旧贷款;农业贷
款贯彻“确有物资,物资适用,群众欢迎,讲求实效”原则,对重要农副产品收购发放无息
采购定金;利用银行杠杆加强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监督指导。
1963年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重新成立。要求全省对社队农贷资金实行资金固定管
理体制。1965年12月省农业银行再次并入省人民银行。
同年9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将省人民银行国外业务部改为中国银行哈尔滨
办事处。
在“文化大革命”中各级银行机构被砸烂,把管理不同性质资金的财政、银行合并,成
立财政金融局,只对外保留人民银行名称。资金管理的制约关系被破坏,又一次造成财政资
金与信贷资金混合使用。在一部分市、县的农村实行银行营业所、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
、税务所“四合一”。资金管理权大量下放,允许各项目指标调剂使用,信贷资金计划名存
实亡。1971年改变农贷基金管理体制,实行农村信贷包干。黑龙江省财政金融局下发《农村
信贷包干试行方案》,实行农业贷款与农村存款挂钩。1972年虽然国家曾强调过资金信贷计
划管理,但由于“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始终未落到实处。
1970年省建设银行人人民银行,1972年5月,省建行机构恢复。
(二)差额控制和差额包干
1976年省分行重申1973年下发的《黑龙江省信贷、现金计划管理若干规定》,再次强调
信贷计划管理体制的“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原则,并对银行机构开始进行调整。1979年农
业银行从人民银行中分设出来,进行第三次组建,农村金融业务走上正规化。同年基本建设
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由建设银行承担基本建设贷款的发放,管理。1981年3月,成
立国家外汇管理总局黑龙江分局,与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合署办公。
1980年上半年黑龙江省在11个市、县试点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
控制”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农贷资金试行“存贷挂钩,差额包干”办法,1981年改为“统
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办法。实行新体制后存款自用,多存可以多贷,
资金灵活调剂;贷款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和“以销定贷”的原则,大范围地扩大了
信贷业务;加强对外汇资金管理,鼓励引进国外资金;开放商业信用,试办用股票、债券的
直接融资形式等筹措资金;举办信托投资业务。这些办法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金融事业开
始全面繁荣。但1983年银行对国民经济改革和货币流通中存在的不正常情况调查不够,反映
不及时,贷款过宽,贷币投放急剧增加。
业开始全面繁荣。但1983年银行对国民经济改革和货币流通中存在的不正常情况调查不
够,反映不及时,贷款过宽,贷币投放急剧增加。
1984年初,实行紧缩银根,稳定货币的方针。4月21日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与中国
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分设。中国银行和保险公司同时升格,与其他银行平行。至此,黑龙
江省基本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为中心,以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投资银
行、保险公司等国家银行(公司)为主体,以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其他金融
机构为网络的新的金融体系。
(三)实贷实存1985年1月,对信贷资金管理体制进行全面改革,实行“统一计划,划分
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管理体制,农贷资金实行“直拨到县,灵活调剂”的办法。
各专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全部纳入人民银行综合信贷计划,改变敞口供应资金的办法,调整信
贷结构,严格控制信贷规模;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重新恢复现金柜台审查制度,强化
现金和工资基金管理;重新调整了存贷款利率;全面开展了贷款检查工作。经过一年的工作
,金融失控状况得到改变,货币发行速度减慢,为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创造了条件。
二、金融管理的内容
(一)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随着现金管理和结算业务的开展,各公营企业、机关团体、
合作社相继在银行建立存款帐户,把暂时闲置的资金存入银行,数额逐年增加。到1952年末
,各项存款增加到43329亿元(旧人民币)。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银行多方吸收存款,开展
储蓄,为经济建设筹集资金,到1957年末,全省各项存款金额达48952万元(新人民币,下同
),按同币种计算,比1952年增长12.9%“大跃进”期间,高指标、浮夸风盛行,银行存款
也出现“水份”,存款额虚假增长,经过核实清除“水份”以后,实际存款额大为下降,19
62年全省实际存款额为135201万元,比1960年下降16%三年调整时期,存款开始回升,到196
5年末,全省各项存款额达173590万元,比1962年增长28.4%“文化大革命”期间,存款工作
很不稳定。因信贷投放增加,就业人数猛增,工资投放也增多,但银行存款仍呈上升趋势。
到1976年末,全省各项存款额达737793万元,比1965年增长3.2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省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资金渠道增多,银行多
方吸收存款,使存款额迅速增加,到1985年末,全省各项存款达1450710万元,比1976年末增
长96.6%。
(二)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即由国家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对工商企业发放贷款。根据经
济政策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银行贷款结构也不断调整。36年来,全省工业、商业、粮
食、外贸等企业的流动资金绝大部分是银行以贷款形式提供的,为国家经济发展,发挥了重
要作用。
由于长期受“左”倾思想的影响,对工商企业的贷款,一开始就有“供给制”的倾向,
特别是1958年“大跃进”开始期间,银行对工商企业实行“全额信贷”后,企业要钱就找银
行,银行就照给。“文化大革命”中,银行监督职能受到批判,信贷管理松驰,使大量贷款
被基本建设等财政性支出和积压物资所占用,形成周转慢、效益差的局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
会以后,银行商品观念增强,根据企业经营情况、产品优劣和经济效益,贯彻“区别对待,
择优扶持”和“以销定贷”的原则发放贷款,并对企业挖潜、革新、改造所需资金给予支持
。由于信贷方针的改进,对黑龙江省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开发地方经济,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等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各项主要贷款变化情况分述如下:
1.工业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黑龙江省工业和经济基础薄弱,贷款投放不多。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一些重点工业相继建成投产,地方国营工业也相继发展,工业企业对
资金需求相应增加。这期间,工业贷款年增长16.5%,增长幅度与建设规模、产值增长比较
协调。“大跃进”的头三年(1958—1960),信贷资金敞口供应,贷款猛增,到1960年末增
加到30.5亿元,比1957年增加28亿元,增长12.2倍。“大跃进”后两年(1961—1962),
贷款增长速度趋慢,但1962年仍比1957年增长4倍多,年均增长42%,为黑龙江省历史上贷款
增幅最大的时期。三年调整时期,贷款额开始下降,到1965年末,降到9.06亿元,比1962年
减少5.15亿元。这一时期,工业生产总值增长76.7%,贷款下降了38.8%,资金使用效益达
到历史最好水平。“文化大革命”期间,贷款失去控制,到1976年底,贷款金额高达26.4亿
元。这期间,全省工业生产增长1.25倍,贷款增长1.8倍,出现了小增产大增资的局面。中
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生产逐年增长,银行贷款也有增加,到1985年末,全省工业贷
款余额71.9亿元,比1984年增长15.1%,仍高于工业产值增长13%的幅度。
2.商业贷款商业贷款是黑龙江省国家银行开办较早的一种放款业务。全省的商业、外贸
、粮食企业的资金大部分是银行以贷款的形式提供的,国营商业每年的贷款,都占全省各项
贷款的80%以上。1950年,银行支持国家商业扩大阵地,掌握物资,活跃城乡物资交流,对国
营商业贷款123984亿元(东北币),以后,除部分年份有所下降以外,总的是逐步上升的。
到1985年末,全省商业贷款户2932户,贷款余额438722万元,为1950年的33.6倍。
3.外贸贷款1953年,黑龙江省人民银行开始发放外贸贷款,当年末贷款余额为626亿元
(旧人民币),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外向型企业的增加,外贸贷款业务不断扩大,到1985年
,在原有贷款项目之外,增设外资、侨资、合资企业人民币贷款,贷款余额共达105623万元
,为1953年的168倍。
4.粮食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黑龙江地区地方银行对粮食贷款含于商业贷款之
中,数额不大。1952年,粮食贷款单列,当年,粮食贷款额为15160万元,到1985年,信贷资
金较紧,为保证粮油资金收购需要,省工商行发出通知,对全省粮油贷款实行专项指标管理
。当年,从商业贷款指标中划出11600万元,作为粮食贷款专项指标,专款专用,当年实际粮
食贷款达497994万元,为1952年32.8倍。
5.基本建设贷款1979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投资试行
贷款的报告》和《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决定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建设银行贷
款(统称“拨款改贷款”,后又改称“预算基本建设贷款”)。1980年,全省发放基建贷款
21597万元,1981年发放21823万元,1982年发放40853万元,1983年发放44643万元,1984年
发放25614万元,1985年发放227038万元,为1981年的10倍。
技术改造贷款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重点用于支持现有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
。1979年,技改贷款余额5463万元,贷款项目84个,到1985年,贷款余额107892万元,贷款
项目605个,贷款余额为1979年的20倍,贷款项目为1979年的7倍。
6.农业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银行和信用社的贷款发放很少,1950年全省发放
200万元,第一个五年计划,农业生产发展较快,贷款增长较多。银行和信用社全年发放农业
贷款22000万元。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后,年末贷款余额达22800万元。1960年达38700万元,
比1958年增长70%,1961年根据国家指示开始清理豁免陈欠农贷,1964年农贷下降到30000万
元。从1964年到1972年农贷增长不多,从1973—1978年,农贷发放增多,1978年当年就发放
54500万元,余额达89300万元(包括国营农业贷款)。1979年,全省农业银行恢复以后,农
村金融事业有了新发展,贷款对象增加,农村农、工、商、供销等各行各业放款都由农业银
行和信用社承担起来,贷款发放逐年增加,年均发放额超过200000万元。农业贷款占农业投
资的比重,1958年为26%,1978年为37.2%,1980年为40.3%,1985年上升到60%,超过了农
民自有资金投放额。
(三)利率
解放战争时期,东北银行与人民银行逐步统一存放款利率。进入经济建设时期,各种存
放款利率虽有差别,但悬殊不大,而且多年一贯制,没有灵活性,利率的杠杆作用长期没有
得到发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利率管理办法逐步改革,在按照行业、期限实行差别
利率的同时,先后实行浮动利率、优惠利率和加息制度,发挥了利率对经济建设的杠杆作用
。
1.存款利率1949年至1952年,物价渐趋稳定,东北银行在1948年多项存款利率的基础上
,对利率进行了4次下调。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银行统一利率政策,简化利率档次,降低利
率水平,并从1954年1月起,执行全国的统一利率。1958年至1965年,银行利率管理出现反复
,“大跃进”中,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强调政治觉悟,忽视经济鼓励,从1959年1月起,储
蓄存款利率平均降低40%左右,取消私营企业存款利率。从1965年第一季度起,停止对企业主
管部门存款计付利息。6月,再次降低储蓄存款利率,取消2年3年定期存款档次,并增办无息
存款(即现金保管业务)。7月,各部门、各企业在银行的专户存款停止支付利息。“文化大
革命”中,极左思潮泛滥,以为利率越低越能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因而在1971年10月,进
一步降低存款利率,并对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存款和党、团费、工会会费存款停付利息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利率管理逐步改革,使利率管理工作发生转折性变化。1979
年,发还被冻结存款并计付利息。4月,调高存款利率,恢复到1965年的水平。1980年,再次
调高利率水平,9月,对企业专户存款、企业主管部门存款恢复计息。1982年1月新设对公有
单位定期存款,对象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同年4月,再次调高存款利率,并恢
复工会会费存款利息。1985年1月、4月、8月,3次调高居民存款利率和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
利率。同时,对单位定期1年、2年、3年的存款利率也作了相应的提高。
2.贷款利率工商贷款利率:1949年到1952年,在市场物价渐趋稳定的情况下,银行的高
利率逐步降低,并对贷款对象的经济性质和行业实行差别利率,以促进经济发展。1953年至
1957年,执行全国统一的利率标准,利率水平逐步降低。1958年至1965年,银行利率管理曲
折发展,在“大跃进”和“共产风”的形势下,统一工、农、商利率标准,取消对私营工商
业、个体手工业的贷款。1966年至1968年,工商贷款利率管理受到严重干扰,贷款利率种类
大大减少,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得不到正常发挥。1979年至1985年,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
会以来的方针政策,注意发挥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
农业贷款利率:1949年至1952年,黑龙江地区开办农村贷款,期限以在生产中周转1次为
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物价趋于稳定的情况下,两次下调利率。1953年1月,对一般农贷的
利率有所降低。1955年,对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民贷款利率予以优惠。1958年简化利率
档次,取消马拉农具贷款、移民垦荒贷款的优待利率。1959年对国营农业贷款、集体农业贷
款、人民公社所属工商业贷款以及社员个人贷款利率均与工商业贷款拉平。1960年严重自然
灾害发生后,为了打击农村出现的高利贷活动,中央、省委明确规定,凡月息不超过15%的视
为正常借贷,月息超过15%的视为高利贷,予以严厉取缔。“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左”的
思想影响下,认为利率越低越能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因而在1971年,对农业多项贷
款利率均降低一半左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农村民间借贷活
动进一步活跃,1981年,开始明确把集体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的正当借贷,当作银行、
信用社信贷的补充。对于个人之间借贷利息偏高的,不再视为高利贷,对一贯从事高利盘剥
,严重危害经济秩序和人民生活的,则按国家法令严肃处理。对过去农村货款不合理降低的
现象加以纠正。使之达到“文化大革命”前的水平,但仍以低于工商贷款利率为原则,以支
持农业生产的发展。
基建贷款利率:黑龙江省地区基本建设银行于1953年7月开始向建筑安装企业发放超定额
储备材料贷款。10月,省建设银行成立后,先后办理短期、更新改造技术措施、基本建设和
信托委托4类贷款,根据不同时期国家规定,执行不同贷款利率。1980年,省建设银行办理多
项贷款业务,按8种不同性质的贷款确定不同的利率。1981年,国家为促进工业交通事业的发
展,国家和省将挖潜、革新、改造资金拿出一部分以低息发放。1985年,国家预算内基本建
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以后,对基建贷款仍实行差别利率。
优惠利率和加息:解放战争时期,东北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根据国家宏
观经济发展需要,对重点支持的项目,实行优惠利率,有的降低利率,有的免收利息。从19
51年起,对逾期归还的贷款,不同时期对不同性质的贷款,实行加息处理。
信用社利率:黑龙江地区于1950年开始在农村供销合作社附设信用部,存放款利率均执
行银行贷款利率。1954年黑龙江省才单独规定了信用社存放款利率,其利率均低于银行存款
利率。由于利率偏低,不利于吸收农民存款和信用合作的发展,不利于打击高利贷,1957年
调整了信用社存贷款利率。“大跃进”运动中,简化利率种类,从1959年1月起,公社信用部
存贷款利率,均按银行存贷利率执行。1970年和1980年两年,银行两次调高城乡人民存款利
率,农村信用社也按调整方案执行。1985年初,在体制改革中,个别乡镇实行浮动利率试点
,高来高走。省人民银行为防止金融业之间互争存款,各专业银行和信用社储蓄所,在一个
城镇内各项存款利率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不准浮动。
(四)债券
1.东北公债1947年3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发行“生产建设实物有奖公债”。其单位
定名为“分”,年息2%,3年还清,由东北银行所属机构发行办理。当年松江省发行2653225
分,黑龙江省发行727123分。
1950年2月,东北人民政府颁布发行东北生产建设折实公债,其单位定名为“分”,年息
5%,5年还清,由东北银行所属机构办理。当年,松江省发行8425973分,黑龙江省发行3333
82分。
2.国家公债国家从1954年到1958年均发行经济建设公债,公债利率均为年息4%,偿还年
限,1954年公债为自次年起分8年偿还,1955年至1958年公债均自次年起分10年偿还。公债的
偿还,采取抽签对号办法,每年9月30日至12月31日为还本付息期,未中签者,凭债券息票领
取利息(1958年公债券不带息票,于还本时一次付清)。
3.黑龙江地方公债1958年,黑龙江省第二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发行地方经济建设公
债的决议。据此,省人民政府颁布发行1959、1960年地方公债,发行总额各4000万元,年息
为2%,偿还期均为5年,期满一次还本付息。公债的发行及还本付息业务,均由中国人民银行
黑龙江省分行所属机构办理。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1959年地方公债不列入财政预算,由银
行发行和还本付息,在储蓄科目内设公债专户列帐。1960年公债,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统筹
使用。1959年公债下达各地、市3600万元,实际缴款4456万元;1960年公债,下达各地、市
4000万元,实际缴款390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