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劳动管理
第五章 劳动管理与物资管理
一、劳动工资管理体制
黑龙江省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体制是伴随着整个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改变几经变化的。19
49—1950年,松江、黑龙江两省着手筹建各级劳动工资计划管理机构。在计划管理上实行以
“块块”(即地方)为主的计划管理体制,即各级人民政府编报的计划只包括所属企业、事
业和机关团体,以东北人民政府和两省人民政府为主进行管理。
从1953年起,劳动工资计划由中共中央集中管理,黑龙江地区(市)、县劳动工资计划
管理体制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地方(省、市、地、县)政府编报的计划,包括地方所属
单位,也包括在本地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单位;各部编报的计划,包括直属单位,也包括本
系统在地方的所属单位。报经中共中央批准下达计划时,属地方单位的计划下达地方政府;
属各部直属单位的计划,抄报地方政府由各部逐级落实到基层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劳动
工资计划,以省管理为主;各部委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工资计划,以各部委管理为主。这
种劳动工资管理办法,缺乏应有的活力和必要的自主权。自下而上逐级编制,再自上而下逐
级下达,加之编制计划的工具和手段落后等,致使有些年度计划,国家于当年下半年方正式
下达,失去了计划的指导作用。
从1958年开始,对劳动工资计划管理,国家把新增职工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下放给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把招用临时工的审批权下放给企业,实行以“块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由于放松了劳动工资的宏观调控和计划管理,从1957至1960年,黑龙江省全民单位职工由
126.3万人猛增到316.6万人,增长1.51倍;工资总额由9.58亿元骤增到19.93亿元,增
长1.07倍,严重冲击了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从1961年3月起,黑龙江省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体制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劳动部的规定,
由“双轨制”改为“单轨制”,恢复以“条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各部编
报的计划只包括所属单位,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按单位隶属关系分别下达。同时,国家各
部将直属单位的计划按所在行政区域下达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落实到基层单位,发挥地方
政府统筹劳动工资计划管理和监督国务院各部直属单位劳动工资计划执行的作用。此外,企
业增加季节性临时工逐级上报,经由国家计委和劳动部审批。
1966年5月,全国兴起的“文化大革命”打破了以往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1969年
,随着国务院各部直属单位大多下放地方管理的变化,劳动工资计划管理改行以“块块”为
主的体制。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狠抓战备,促进国民经济的新飞跃”的号召下,各地各部
门发生无视国家计划大量招工和擅自增人的严重情况。到1971年,造成了职工人数、工资总
额和商品粮销量“三突破”。1972年,国家为了扭转“三突破”的严峻局面,收回增加临时
工及其工资总额的审批权限。除军队系统和国防科学委员会直属单位外,其它各部直属单位
均纳入地方编报的计划范围以内。国家将各部直属单位和地方单位的计划,统一下达省革命
委员会,单列其新增职工指标。
1979年开始,黑龙江省劳动计划按照国家规定,改为“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体制,
即在国家统一计划下,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地方政府和国家各部、委分别编报所属单
位的计划,国家按“块块”、“条条”的隶属关系分别下达计划,再由所辖地区和主管部门
据以实行分级管理。市、地、县劳动计划部门不下达劳动工资计划,对辖区内国家各部和省
直属单位,依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监督其组织实施。
从1984年10月,黑龙江省以地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促使劳动工资计
划管理体制进入改革的新阶段。1985年,在牡丹江、佳木斯两市和肇东县进行增加职工同生
产发展综合指标挂钩、限额浮动办法的试点;在哈尔滨客车厂、齐齐哈尔造纸厂等42户大中
型企业试行工资总额同上缴利税挂钩浮动;煤炭企业实行吨煤工资含量包干;建筑企业实行
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点等项改革,使计划指标由绝对数控制转向比例数控制,由指令性
计划转向指导性计划,由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开始向加强宏观调控的方向发展。初步解
决了长期存在的计划管理与生产发展、经济效益脱节的问题,调动了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生产
积极性。
二、劳动工资管理
(一)工资水平
黑龙江省职工工资水平,总的看是不断提高的,但有起伏,提高的幅度不大。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7年,黑龙江省调整了劳资关系,安排了大量旧社会遗留下
来的失业人员,并先后两次进行了工资改革,提高了职工工资水平。
1958至1965年期间,为了解决企业职工人数增长过多,农村劳动力短缺及工资分配中的
平均主义等问题,大力精减职工,支援农业,调整了部分职工工资。据统计,1966年全省职
工年平均工资756元,比1949年增长了198.8%。
1966至1976年期间,除了1971年对低等级职工进行一次工资调整外,大多数职工一直没
有升级。随着新就业和低工资人员增多,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反而出现了下降趋势,到1976年
末,全省职工平均工资702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职工实际平均工资比1966年下降了8.2%
。
1977至1985年期间,是建国以来工资调整最多、幅度最大的时期。1977年有40%的职工升
级,全省升级人数为174.3万人,月增加工资1134.1万元,平均每人月工资增加6.5元。1
978年,对有特殊贡献职工的2%升级,全省升级59623人,月增加工资60.3万元,平均每人月
增加工资10.1元。1979年又给40%的职工升级。全省有146万人升级,月增加工资954.4万元
,平均每人月增加6.67元。1981年至1983年,全省有计划有步骤地给职工分块进行了工资调
整,给中年知识分子增加工资较多。1984至1985年,又给全省职工先后普调了工资。
(二)工资制度
在50年代初期,黑龙江省实行的是职工工资制与供给制并存。对实行工资人员的工资,
在全国未统一工资制度之前,当时的东北行政委员会,规定职工工资等级为13等39级,加上
等外5级,并实行“工薪分”制。最低工资为40个工薪分,最高工资为630个工薪分。每个工
薪分的含量是混合粮0.815公斤,白解放布0.067米,豆油0.0175公斤,海盐0.0225公斤
,煤2.75公斤。工薪分值由财政经济计划部门按月公布。为保证职工生活不受物价波动的影
响,工薪分以50%支付货币,50%支付工薪分实物券,城市设有工薪商店,保证实物供应。
三年经济恢复时期,因多等级的工资制度已不适应当时经济的发展,东北人民政府将多
等级工资制度改为工人实行8级工资制度,提高工人最低工资标准。轻工业工人,每月最低7
5个工薪分,最高为225个工薪分;重工业工人最低90分工薪分,最高为270个工薪分;技术人
员执行23级工资制,每月最低100工薪分,最高为1100工薪分。
“一五”计划时期,为适应生产发展,国家对国营工矿交通企业进行了第一次全国性的
工资改革,统一了工资制度。东北人民政府根据当时的生产水平与国家财力,确定在1951年
基础上平均增加工资的幅度在15—20%左右。同时,对实行供给制的工作人员统一改为供给制
加津贴制度。于1955年把供给制和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包干制全部改为工资制。19
56年,在全国统一进行的一次大的工资制度改革中,黑龙江省取消了工薪分和物价津贴制度
,全面改为货币工资制。国营企业除按国家统一制定的产业工资标准执行外,根据地方特点
,制定了地方国营企业、公用事业工人工资标准和技职人员工资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工资标准,统一执行全国划分11类区工资标准,国家确定黑龙江省为4类(1963年改为5类)
、6类、9类工资区的职务等级工资制。经过工资改革,初步建立了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
配”的工资制度。
从“二五”计划时期到“五五”计划时期,黑龙江省的工资制度一直没有发生变化。
“六五”计划时期,黑龙江省在工资制度方面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1983年企业调整工
资时,在哈尔滨轴承厂、哈尔滨制药厂、齐齐哈尔钢厂、牡丹江造纸厂、阿城继电器厂、秋
林公司等6户企业进行了自费改革工资制度试点,简化归并了工资标准,改善了企业内部工资
关系,出现了多种分配形式,主要有浮动工资、浮动升级、计件工资、岗位津贴、职务补贴
、分成工资等。这些改革,都是把职工工资同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个人劳动成果挂钩,调动了
企业和职工两个积极性。
(三)奖励制度
“一五”计划时期,黑龙江省在职工中曾建立过多种奖励制度。企业实行的奖励形式有
年终奖、全勤奖、超额奖、质量奖、节约奖、安全奖、新产品试制奖等单项奖。1958年后普
遍改为综合奖。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把奖励制度当成修正主义的“物质刺激”、“
奖金挂帅”加以批判,企业废除了奖励制度,把奖金改为附加工资,附加在职工标准工资上
,每月随标准工资发给。1978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
各企业开始逐步恢复奖励制度。黑龙江省当年仅在部分企业65万人中实行,发奖金1650万元
,平均每人月得奖金4.32元;到1980年全省普遍实行了奖励制度,当年发奖金2.75亿元,
平均每人月得奖金5.48元。1981年,按国务院指示加以控制,对全省实行奖金核定工作,全
年奖金为3.32亿元,平均每人月得奖金5.8元。
三、劳动就业管理
1945年日本投降后,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对东北沦陷时期遗留下来的旧公职人员,
采取全部包下来的政策,一般保留原职原薪,一时无工作的也养起来;对失业人员基本上由
政府统一安排。
1950年6月,松江、黑龙江两省按照政务院的决定,对高等院校毕业生实行“有计划地合
理分配”。同年9月,又对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由主管部门分配。从1951年起,对技校毕
业生由办校单位分配。对旧公职人员、失业人员、大中技校毕业生统配情况虽有所不同,但
实际都在实行“包下来”的政策。
1952年8月,政务院颁布《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明确了一切公私企业对于因实行
生产改革、合理地提高劳动生产率而多余的职工,均应采取包下来的政策,仍由原企业单位
发给工资,不得解雇,并把包下来失业人员多少作为企业、事业、机关成绩大小的一项重要
内容。这对当时稳定社会局势,巩固人民政权,保证劳动就业,安定人民生活,恢复和发展
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
1956年,全省基本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私营工商业实行全行业的
公私合营,进而通过赎买政策逐渐成为全民企业;个体工商户通过合作化道路逐渐变为集体
企业,与此同时,国家对全民职工,从招收录用、工资待遇和保险福利等,实行完全包下来
的政策。集体企业是城镇劳动群众在国家扶持下,根据自愿原则组织起来,实行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按劳分配原则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劳动就业上具有较多的灵活性和自主权,较好
地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
1958年,在“左”的思想指导下,片面强调“一大二公”,集体企业向全民企业“过渡
”,成为统收统支、统负盈亏的“二全民”,改变了集体经济本来的性质,在劳动就业上逐
渐比照全民单位包下来的政策。此外,对个体经营歧视、打击,到1965年,城镇个体劳动者
由1953年的38.1万人骤减为2.1万人。随着所有制形式单一,就业渠道越来越窄,统包统配
的范围越来越大,由每年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复退转业军人,发展到对未升学的中学
毕业生及其他待业人员均由国家负责安置就业,达到对整个在业职工和一切待业人员基本包
下来的程度。
“文化大革命”期间,集体企业被看成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形式受到限制、削
弱。个体经济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濒于灭迹,由1953年的38.1万人跌至1978年的
0.5万人。不能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相应调整包下来的就业政策,严重削弱了劳动就业的基
础,大体只剩下全民单位的就业门路,造成统包统配的人员越来越广,待业人员越来越多的
被动局面。
1976年以后,黑龙江省调整了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政策,大部分下乡知识青年重新返回
城镇,给城镇就业带来了很大的困难。1978年以后,黑龙江省纠正了长期以来劳动就业管理
实行统包统配的做法,1980年实行了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
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三结合的就业方针,使全省劳动就业管理工作开始了历史性的转变
。经过全社会多方努力,广开就业门路,全省庞大的待业队伍和新成长的劳动力的安置问题
基本上得到了解决。几年内安置的待业人员中,全民所有制占22.7%,各类集体所有制占59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