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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教育管理

第六章 教育与科学技术管理

  一、教育制度
    (一)幼儿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省和松江省贯彻东北人民政府教育部颁布的《东北地区 保育工作者服务规程》,建立了幼儿教育各项规章制度,从此,幼教工作开始走上正规。19 51年,根据国务院和东北人民政府决定,将幼稚园、保育院改为幼儿园,执行全国统一学制 ,确定幼儿入园年龄为3至7足岁,分大、中、小三班,在园时间8至12小时。1953年,黑龙江 省贯彻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暂行规程》和《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草案),使幼儿 教育事业逐渐走上健康发展道路。1958年,在“大跃进”的影响下,全省幼儿园和招生均急 剧增加,使教育质量下降。1961年开始调整,逐渐恢复了正常。“文化大革命”期间,黑龙 江省幼教工作遭到严重破坏,领导机构瘫痪,幼儿园停办,全省幼儿园总数由1965年的361所 下降到1971年的59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黑龙江省幼教事业得到恢复和发展。1981年 以后,黑龙江省将发展幼儿教育列为普及小学教育的重要内容。1983年,黑龙江省儿少工作 委员会,分别制定了黑龙江省农村、城镇和个体幼儿园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据统计,到19 84年,全省农村学前班已基本普及,有91%的乡办起了幼儿园。截至1985年底,全省已有三分 之一的县镇街道办事处建起了民办幼儿园;全省城乡个体办幼儿园856所;全省已有小学附设 学前班7569个,儿童223148人。
    (二)小学教育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黑龙江省继续执行《东北区小学教育暂行实施办法》的规 定,在推进新型正规化教育制度上取得了显著成绩,全省普遍推行了苏联五级记分制和五大 教学环节。据统计,至1952年,全省有小学11094所,在校生为1250585人,比1949年分别增 长10.1%和39.8%。1952年,黑龙江省认真贯彻了教育部发出的《关于小学实施五年一贯制 的指示》,并且将小学始业时间一律改为秋季。1953年11月,政务院在《关于整顿和改进小 学教育的指示》中规定,关于推行小学五年一贯制,由于师资教材条件准备不足,不宜继续 推行。因此,从本学年起,小学学制仍沿用“四、二”制,分初、高两级,初级修业期限4年 ,高级修业期限2年。“大跃进”期间,高指标,浮夸风也影响至教育界。1960年黑龙江省教 育厅制订了全省学制改革试验总体规划,要求小学一年级试行10年制(小学5年,中学5年) 的班级,在多数市县占班级总数的40—50%,少部分市县占70%左右。小学二、三年级向新学 制过渡的班级大体上占30—50%。另外,各市县还选择少数学校,重点进行了9年制试验和复 式班学制改革的试验。实践证明,黑龙江省不具备实行10年制条件,因此,1961年9月,黑龙 江省又制订了《黑龙江省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规定小学实行5年和6年两种学制。大部分城 市小学、部分城镇小学、个别农村小学,其领导力量较强,师资条件较好,教学设备齐全, 可试行5年制;其他小学仍执行6年制。“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学制要缩短,教育要革命 ”的口号下,原来实行的“六三三”学制被砸烂,出现了四年一贯制,五年一贯制、九年一 贯制和十年一贯制并存的现象,造成小学教育学制的极大混乱。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特 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82年3月,黑龙江省教育厅发出《关于小学学制改革问题的 通知》,要求全省从当年秋季开始,将在校的小学一年级定为六年制,在校的四、五年级不 动,二三年级采取五年制与六年制两种学制并存的过渡办法。同年10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正式批转了《黑龙江省普及小学教育规划方案》,全省贯彻“两条腿走路”办学方针,不仅 国家要办,生产队、工厂、部队等也要办,逐步做到本管区、本单位内7至12周岁的儿童都能 入学。其办学形式,可以办完全小学、初级小学,也可以办复式小学、巡回小学和简易小学 。其招生年令是7至12周岁,边远地区和文化基础较差的地方可以招收13至14周岁的儿童。据 统计,至1985年底,全省有小学校18157所,在校生为467793人,入学率为97.7%。1985年7 月1日,黑龙江省委作出《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决议》,确定全 省从1985年起,有步骤地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三)中学教育
    1945年日本投降后,黑龙江地区废除了日伪的奴化教育制度,按照老解放区的教育传统 ,实行师生民主管理学校,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向苏联先进教育制度学习活动。三年经济恢 复和“一五”计划时期,黑龙江省认真贯彻1949年10月东北教育部颁发的《东北区中学教育 暂行实施办法(草案)》和1952年4月中央教育部颁发的《中学暂行规程(草案)》,为探索 和发展新型正规化教育制度采取了许多措施。黑龙江省规定修业年限为6年,分初、高两级, 修业年限各为3年。初级中学招收小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入学年令以12足岁为标准。 高级中学招收初级中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入学年令以15足岁为标准。1953年,黑龙 江省部分地区出现了中学二部制。到1957年,全省中学由1949年的54所,发展到211所,增长 3.9倍。1958年,由于受“大跃进”的影响,中学发展速度过快。从1961年开始进行调整整 顿工作,到1964年开始步入常规。1963年4月,黑龙江省教育厅制定和下发了《关于讨论和试 行全日制中小学工作条例草案计划》,要求全省按照《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 ,全面恢复和建立学校的规章制度,并将省重点中学由7所增加到11所。“文化大革命”时期 ,错误地批判了刘少奇同志倡导的《两种教育制度,两种劳动制度》是修正主义黑货,并以 “重点校是培养修正主义苗子基地”为由,一刀砍掉了所有重点中学。根据毛主席的《学制 要缩短、教育要革命》的指示,黑龙江省实行了初高中二二制,要求城镇高小毕业生全部升 入初中,农村的70—80%的高小毕业生升入初中,初中毕业免试转入高中。1968年改秋季入学 为春季入学(1970年又改为秋季入学),并废除考试制度和留级制度。1976年是全省第二个 二部制高峰年,全省有11069个二部制班级,二部率为19.8%。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197 8年,黑龙江省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全日制中小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规定,恢复了“文 化大革命”前的学制、考试和留级制度。将全省初级中学于1979年全部改为3年制,1980年省 重点高中和少部分基础较好的高中的新生改为3年制。1981年,黑龙江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全 日制六年制重点中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规定,又将剩余的高中改为3年制。为了防止1 982年全国高考招生断档,省教育厅决定把1981年全省重点高中二年级在校生的一半改为3年 制,一半仍于1982年毕业。这样全省高中转制工作实际是在1983年全部完成。据1985年统计 ,全省重点中学由1980年的34所增到40所。全省共有中学2904所,其中高中828所,在校生2 017774人。
    (四)中等专业教育
    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的学制,因各校招收学生的文化程度、专业性和培养目标的不同 而有所差异,并且随不同时期专业计划的修改而有所变动。1949至1952年黑龙江地区共有16 所中等技术学校,一般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3至4年,其中哈尔滨工业大学附设航空工业学 校则为5年。1952年7月12日和8月30日,教育部先后制定了《中等技术学校暂行实施办法》和 《各级中等技术教育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等文件。使黑龙江地区中等技术教育在办学方针 、培养目标、组织领导、学习年限等方面有所遵循,为新的中等专业技术教育制度奠定了基 础。1954年9月26日,政务院《关于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年限的决定》规定:工科性质的中 等专业学校定为3至4年;农、林、医及其它中等专业学校为3年;计划、经济及会计中等专业 学校定为2年半至3年。此后,个别专业的学制根据需要有所变动。如黑龙江省建筑工程学校 ,1954、1955年招收房建和卫生设备专业高中毕业生,学制为2年。1958年“大跃进”时期, 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大发展,新建校的学制一般为2年、3年或4年。齐齐哈尔中医学校的学 制则为5年。1960年建校招生的黑龙江省戏曲学校各专业的学制分别为3年到6年。1964年下半 年,为贯彻刘少奇提出的两种劳动制度和两种教育制度的讲话精神,以及教育部和中共中央 关于两种劳动制度和两种教育制度的指示,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开始了教育制度的改革工 作。1966年上半年,全省农科校根据自身的特点改秋季招生为春季招生,其中北安农业学校 为适应农业劳动的实际,取消署假,延长寒假,改学期制为学年制,下半年“半工半读”制 度,因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而终止。1970年、1972年恢复招生的学校,因贯彻“学制要 缩短”的要求,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招生对象虽规定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工农兵青年,但 因学员实际文化程度参差不齐,难以达到规定要求。黑龙江省体育学校的学制为4年,黑龙江 省艺术学校演员专业学制为4至6年,其它专业2至3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有的中专 学校调整了学制。如黑龙江省交通学校,1977年将原2年制的船舶内燃机管理与修理、汽车技 术使用与修理、公路与桥梁3个专业,改为2年半。1979年,教育部规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 高中毕业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为保证质量,个别专业的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1982年4 月15日,教育部发出《1982年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中规定:今后中等专业学校招 生应按专业的不同特点确定招生对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习年限为4年,个别为5年,有的 专业仍保持3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医科和工科有些专业可为2年半或3 年。据此,全省中等专业学校学制的情况是:招收初中毕业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至4年;招收 高中毕业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个别专业为3年。艺术学校学制2至6年;体育运动学校学制 为4年。从1949年至1985年,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为国家培养了189377名各科各类中等专业 技术人才,他们遍布全省各地区各行业。
    (五)高等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1950年8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暂行规程》和1951年1 0月政务院颁发的《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确定了黑龙江地区高等学校的学制。其后,在高 等教育事业调整、发展的各个阶段,各类高等学校的修业年限虽略有变动,但基本上仍按上 述规定执行的。
    (1)大学和专门学院的学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除哈尔滨工大、东北农学院分 别确定学制本科为5年和4年外,东北铁路学院的学制为1—2年,哈尔滨医大为2年,均为专科 。1952年,全国高等院校进行院系调整后,东北铁路学院学制改为本科4年,哈尔滨医大从1 953年起,学制改为本科5年。东北林学院1952年学制是4年,1956年独立设校后,学制改为本 科5年。哈尔滨外国语专科学校学制,1952年改为本科3年,1956年扩建为哈尔滨外国语学院 后,学制定为本科4年。同时期,哈尔滨师专改为哈尔滨师范学院后,学制本科也定为4年。 1961至1963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四定方案”,确定全省17所大学及 专门学院的本科学制5年的有11所院校,4年的有5所院校,6年的只有1所院校,即黑龙江中医 学院。“文化大革命”期间,高校恢复招生,但在“学制要缩短”的思想指导下,全省高校 的修业年限一律降为2—3年。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至1985年,按照全国统一的规定 ,黑龙江省高校本科修业年限:文科、理科、工科、农科、林科、医科、师范、财经、体育 院校各专业一般均为4年。哈尔滨医大的医学、口腔医学、生物医学工程与议器、卫生检验及 公共卫生11个专业本科为5年;医学专业的俄语医学班、日语医学班为6年。
    (2)研究生和博士生的学制。建国初期,根据1953年高等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培养研 究生暂行办法(草案)》确定研究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2—3年。如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部 ,有30个学科招收研究生,修业年限为3年;东北林学院举办林业工业、林学、林业经济、木 工、水运、林业机械等研究班,修业年限为2年。哈尔滨医大举办助教研究生班,学制为2年 。哈尔滨师范学院1960年,举办中国古典文学、现代文学、现代汉语、基础数学、无机化学 、有机化学等研究班,学制均为2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研究生招生停止。粉碎江青 反革命集团后,从1978年开始,全省有11所高校恢复招收研究生,恢复1965年前学制。1981 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后,开始招收攻读学位的研究生。截至1985年,全省 有16所高校265个学科招收了硕士研究生,修业年限均为3年;有8所院校34个学科招收博士研 究生,其修业年限均为3年。
    (六)职业技术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根据当时经济建设的需要,黑龙江省学习苏联经验,创建了 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1958年,学习江苏省的经验,兴办了农业中学,其学制一般均为 2—3年。至1964年,黑龙江省城市半工半读职业学校和各种半工半读职业中学达到106所,在 校生18016人,教职工1577人。到1965年,全省农业中学发展到1564所,在校生109913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城市职业中学和农业中学被全部砍光,改为发展普通中学。粉碎江青反 革命集团后的1979年,开始恢复试点招生。至1982年,全省城乡职业中学达297所,在校生1 39809人,教职工9857人。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的指示精神,全省各级职业中学、农业 中学,都根据自己学校的特点,明确地制订了学制和培养目标。学制大多数学校是2年制,后 来由于普通高中已改为3年,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大都实行3年学制。截至1985年,黑龙江省 城乡职业中学均有了很大发展,已初步改变了中等教育结构单一的不合理状况,使之走上健 康发展的道路。
    (七)特殊教育
    盲聋哑教育1948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接管了哈尔滨市白马会(慈善团体),开办黑龙江 地区第一所聋哑学校,到1955年,有学生293人,教职工35人。齐齐哈尔在1952年兴办了聋哑 班,在1956年发展为聋哑学校。1957年,根据教育部的规定,黑龙江省的聋哑学校的修业年 限,是根据学生的入学年龄及各种具体情况有的是10年,有的是9年,有的是8年。以5—7年 的时间学习文化科学知识,2—3年时间学习专业课和劳动技能,毕业时可达到普通小学毕业 生文化程度,并能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聋哑学校实行的半工半读的教育制度,有利于学生 毕业后成为残而不废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学校通过半工半读向学生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在 第五或第六学年开始半日文化学习,半日技术实践,在第八或第九学年,在校内工厂进行整 日劳动。1981年,肇东师范学校创办招收初中毕业生的特殊教师班,即聋哑教师班,有正式 学员46名,进修生1名。学员来自省内8个市26个县。特师班学制为4年,特师班的分配原则是 哪来哪去,实行隔年招生。到1985年,全省已有盲聋哑学校1所(其学制8年的学生是小学班 ,9年级以后进入初中班)。聋哑学校60所。小学班447个,学生5446人;初中班8个,学生9 5人;弱智儿童班10个,学生126人。(2)工读教育。工读学校是对有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 进行特殊教育的半工半读学校,其教育方针是“挽救孩子,造就人才,立足教育,科学育人 ”。1979年8月20日,大庆市首先创办起了工读学校。1980年,佳木斯市、哈尔滨市道外区、 双鸭山市、牡丹江市、鸡西市、齐齐哈尔市也相继办起了工读学校。在此期间,五常、宝清 、阿城等县也有了工读学校。工读学校的学制一般均为2年,以思想教育和劳动教育为主,也 进行相当于初中程度的文化知识教育。到1985年,黑龙江省8所工读学校招收学生累计数近千 人。由于各种原因,从1982年以后,全省工读学校逐渐减少,到1985年,只剩下哈市香坊区 等3所工读学校,共有5个班,学生132名,教职工76人。
    二、教育经费
    1950年4月11日,东北人民政府在《关于1950年度教育经费的决定》中规定:教育经费由 国家财政、省县财政和地方粮分别负担。1954年5月13日,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关于处理小 学教育经费的指示》,全区从1954年度起,采取国家补助与地方自筹相结合的办法,加以解 决。1960年3月21日,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出的《关于人民公社办中、小学经费补助的规定 》中指出:为了更好地发展教育事业,国家对公社举办的中、小学和农业中学及其它职业中 学,得根据不同情况,在人力、物力、财力的可能范围内,给以必要的扶持。关于经费的补 助作了如下规定:(1)人民公社举办的中、小学,应力求自力更生。经费的筹措办法,可以 多种多样。(2)对山区、少数民族地区或严重遭灾地区和一般经济条件较差地区的公社所办 学校,其经费经公社和群众积极筹措后,还有困难的,可根据情况给予临时性或一定时期的 经费补助,以扶持其发展、巩固。(3)补助的款额,以补助解决教师工资、专职教师的集体 福利为主,对新举办的学校,也可根据情况酌情补助基本建设费或教学设备购置费。(4)补 助、奖励费的经费来源,国家预算中适当编列对公社办学校的补助、奖励费,不足时可在地 方自筹经费中,酌拨一部分款额。(5)对城市街道举办的中、小学,也可以根据本规定精神 ,给以必要的扶持。                  
    三、教师队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各级各类教育都有了较大的发展。1949年,全省有教职工2636 0人;1957年有教职工81528人,比1949年增加了209.29%;到1965年,有教职工243309人, 比1957年增加了198.44%;1985年,全省有教职工542073人,比1965年增加了112.79%。      
    据教育部门统计,1985年,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员工中,教师达378299人,比1949年的25 084人,增加了353215人,增长14.1倍。数量上虽然有很大增加,但质量比较低。1985年, 全省有小学教师207265人,其中学历达到中师、高中程度以上的有110265人,占53.2%;全 省有初中教师97008人,其中学历达到大专程度以上的仅有20496人,占21.1%;全省有高中 教师23099人,其中学历达到高等学校本科程度的有5150人,占22.3%;农村职业高中有教师 9306人,其中学历达到高等学校本科程度以上的只有661人,占7.1%;中等专业学校有教师 5953人,达到高等学校本科程度以上的占46.5%,其中中等技术学校有教师4610人,达到高 等学校本科程度以上的占46.3%;中等师范学校有教师1343人,到高等学校本科程度以上的 占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