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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科学技术管理

  一、科技管理体制
    1958年以前,黑龙江省没有单独设立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全省的科技管理计划分别在文 教和经济部门编制实施。
    1958年4月,黑龙江省科学工作委员会成立,1959年改称为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全 省地、市、县在50年代末期也相继成立了科学技术委员会。省直各厅局和国务院各部委在黑 龙江地区的业务管理部门也从此时开始相继成立了科技处,省内各大专院校、主要厂矿企业 及后来的大中城市的区和县以下的乡也都先后设有科技管理机构或专职科技管理干部,这些 便形成了全省的科学技术管理体系。
    黑龙江省科技管理主要是通过制定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及攻关规划实施的。1958省科委 成立后,便开始单独编制全省的科技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通过计划,把全省各科研机 构、高等院校和工矿企业的科技力量组织、协调起来,使全省科技发展走上了有计划管理的 轨道。1958年至1962年科技发展规划分工业、农业、农机、畜牧兽医、林业、水利、医药卫 生、土木建筑8个部分,共安排770个研究课题。由于受“大跃进”、“高指标”、“浮夸风 ”的影响,这个规划脱离全省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和科技能力,因而在实践中未能按原规划 进行。
    从1961年开始贯彻中央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和科技工作“十四条 ”,纠正了一些“左”的错误。黑龙江省在科技计划管理上贯彻了“两当”(当前、当地) “两为”(为经济建设、为国防建设服务)的方针,大力发展新产品和中间试验,促进了全 省工农业生产的发展。1963年8月,省科委根据国家科委的指示,组织全省有关单位,以领导 、专家、群众三结合的组织形式,编制了1963至1972年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各年度计划,但 因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的冲击而废止。
    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省、地(市)、县科委先后被“砸烂”,科技 计划管理工作陷于停顿。这期间各级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虽设有科技组,但当时是阶级斗 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一起抓,所以各级部门均没有单独编制科技年度 计划。
    1972年以后,省、地(市)、县相继成立了科技局,并恢复了科技计划管理工作,但由 于受“左”的路线干扰,科技计划项目有的难以实现。1973年4月恢复省科委。
    1977年8月,省科委根据国家科委和省委的指示,组织全省力量,采取科技管理部门、专 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生产部门相结合的办法,编制了1978—1985年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及 各年度计划。此次规划的编制是以党在新时期总任务中提出在本世纪末实现四个现代化为指 导思想,以省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地方资源特点为主要依据,以应用科学研究为主,适当 开展基础理论研究。规划提出8年内要集中力量,主攻农业、林业、能源、材料、新技术等5 个领域的科学技术课题,并具体安排了326个研究项目。到1985年底统计,已完成303项,占 原计划的93%。
    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以后,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各级科委的综合职能和参谋作用,省 科委的管理职责也随之扩大和加强。省科委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科技工作的路线 、方针和政策,对全省科技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政策、统一协调。与此同时 ,全省恢复重建了各级科委的计划管理机构,并在计划管理上进行了改革。
    从1981年开始,全省科技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主要是推行计划项目“合同制”。即凡重 大项目,都必须经过课题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同行评议、专业组审核后才能立项。 立项的课题要甲(项目下达部门)、乙(项目承担单位)、丙(业务主管部门)三方签定合 同,并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为与省第六个五年计划相衔接,本年还编制了全省“六五”科 技发展规划。
    1983年,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进行,全省在科技计划管理上又实行了指导性计划和指令 性计划相结合管理体制。对科研项目普遍实行了“专项管理,分级负责,同行评议,签定合 同”的管理制度,并对部分科研项目试行课题招标管理制度。
    1984年4月,召开了全省科技工作计划会议,着重讨论了如何进一步改革科技计划管理体 制问题,提出的改革措施是:在科技计划编制指导思想上要从过去单一项目管理转变到以科 技发展战略为指导的全面计划管理;按照“宏观上要管住,微观上要放开”的原则,实行科 技计划分层管理,即属于全省性的科技政策、综合发展规划、科技立法、限额以上的科技引 进项目等,要统一归口,集中管理;属于地方和专业范围内的科技计划和项目,由地方和专 业部门负责,形成集中领导,分层管理,统分结合的计划管理体系;实施5年计划,按年度滚 动,并编制市场调节计划,作为滚动计划的补充。科技管理体制的改革,促进了全省科技事 业的发展。据统计,全省“六五”科技规划共安排28大项326个课题,除28个课题因选题不准 和条件不具备等原因中止外,其余均按原计划完成,这为全省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 动力。
    二、科技经费管理
    黑龙江省科技经费可大体分为科技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研基建费三大类。
    (一)科技事业费
    科技事业费是省财政用于省、地(市)、县所属地方独立科研单位的人员工资和日常支 出的经费,它按科研单位的隶属关系拨款和管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79年,一直实 行全额预算管理,即由国家财政拨款,收入全部上缴国家财政。这种统收统支的管理办法有 利于国家对科研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但存在着“吃大锅饭”的弊病,不利于调动科研单位和 个人的积极性。
    从1979年开始对全省地方独立科研单位的科技事业费推行了预算包干的管理办法。即根 据科研单位的工作性质不同,分别逐步推行了技术合同制,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实行科 研基金制,国家只拨给一定额度;实行全额管理,经费包干等管理办法。
    1981年1月,省科委和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黑龙江省省级科研单位增收分成试行办法》 ,允许科研单位在保证完成上级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自己的技术力量和条件,组织 经济收入,作为国家财政拨款之外的补充。同年11月,省科委,省财政厅还转发了国务院《 关于有偿转让技术财务处理的规定》,允许科研、设计等事业单位留用的技术转让收入,视 同科技事业费包干结余。
    全省科技事业费实行预算包干和增收分成管理办法以后,增强了科研单位的自我发展能 力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活力。仅1985年,全省地市以上228个科研单位的国家财政拨款以外的 收入总额达2855万元,占当年国家财政拨款的16%。
    (二)科技三项费
    科技三项费是国家为发展科学技术而设立的专用款项,它包括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 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其资金来源,属于全国性的项目,由中央有关部委拨款;属于地 方安排的项目,由地方财政拨款。1954年,省财政设立了“试验研究费”科目。1956年,省 财政设立了“科技支出”和“科学研究费”两个科目。1962年,国家计委、科委、经委、财 政部颁发了《新产品试制暂行管理办法》。1963年,省财政在“技措费”中列支新产品开发 试制费。1964年,国家计委、科委、经委、财政部下发了《工业科学技术中间试验管理办法 (试行草案)》。同年省财政列支了工业中间试验费科目。1972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中 国科学院相继下发文件,将新产品试验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合称为“科技 三项费”。1973年,省财政单设科技三项费预算支出科目。长期以来,对科技三项费一直实 行无偿使用的管理办法,不利于提高科技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985年,黑龙江省政 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对科研三项费的管理办法进行了6个 方面的改革。据统计,从1954年至1985年,全省科技三项费支出总额为123920万元,占省财 政支出总额的2.13%。在全省科技三项费中,由省科委分管的总额为38160万元,占省财政科 技三项费总额的30.8%。省科委分管的科技三项费,除21%用于地、市、县科技“砍块”费外 ,均投入省内科技发展计划。另据统计,从1979年至1985年,纳入省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有 876个,共投入科技三项费8035.6万元,其中重大科学研究项目563项,投入经费4556.3万 元;新产品试制180项,投入经费1353.3万元;中间试验127项,投入经费2125.7万元。
    (三)科研基建费
    科研基建费是由国家或科技、基建主管部门以基建投资的方式拨给科技事业单位,主要 用于新建或扩建研究机构的科研、试验基地以及列入基建计划的仪器设备购置等经费。
    黑龙江省科研基建费一直实行的是多渠道拨款制度。国务院各业务部门驻黑龙江省地区 科研单位,其基建投资由中央财政拨款;省属科研单位的基建费由省财政拨款;地市县科研 单位的基建投资由地方财政拨款和管理。省科委、科协、科学院所属科研单位的基建投资由 省财政拨款,省科委统一管理。全省科研基建费。1953至1957年为0.07亿元;1958至1962年 为0.26亿元;1963至1965年为0.21亿元;970至1975年为0.1亿元;976至1980年为0.77亿 元;1981至1985年为1.92亿元。从1953至1985年为累计投资额为9.33亿元。截止到1985年 ,全省地市及地市以上政府部门所属228个科研单位,共有固定资产49亿元。其中科研用房为 1.6亿元;科研仪器设备1.7亿元;科技图书资料891万元。
    三、科学仪器设备管理
    黑龙江省的科学仪器设备,在1957年以前是由省商业厅供应和管理。1958年,改由省科 委和省商业厅共同领导。1962年,又改为由省科委直接领导。1963年11月,省科委筹建科学 用品服务处,1964年5月正式对外开展业务工作。为了加强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和提高 其使用率,1965年成立了黑龙江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组,由省科委为组长单位,成员由 省直各主管厅局担任。管理组的任务是负责全省进口大型精密仪器的审批、布局、维修和人 员培训。
    “文化大革命”期间,随着省科委工作的瘫痪,全省的科学仪器设备供应和管理工作也 被终止。
    1976年,黑龙江省开始组织各类大型精密仪器协作组。把全省使用相同的大型精密仪器 单位的技术人员组织起来,开展协作共用。1977年,省科委科学用品服务处恢复工作后,其 工作重点是装备全省四级农科网的仪器设备,并制定了《黑龙江省装备四级农科网办法》。 经过统一采购、合理分配,重点装备了32个县级农科所、500多个公社农科站及队、组的农业 科研仪器设备。提供土壤氨、磷、钾和酸碱程度分析、种子检验、病虫防治和农业小区气象 预测等所需80多个品种、12900多台(套)的仪器设备,总金额达120多万元。
    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以后,开始实行承包业务,即对全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工矿 企业科学实验室所需要的科学仪器设备由省科学器材公司全部承包下来,统一采购和供应, 每年金额达60多万元,有计划的装备了一批重点科研单位。
    从1980年开始,经省政府批准,在全省实行了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7条管理办法。据统 计,从1982至1985年,由于开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活动,全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 用率,由过去的30—50%,提高到70—80%。截止到1985年,全省拥有各类大型精密仪器1022 台(套),其中,中科研院所469台(套),大专院校165台(套),管理检验部门64台(套 ),卫生部门47台(套),厂矿企业277台(套)。另外,据统计,全省地市以上科研单位拥 有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2192台(套),原值总金额达8308.6万元,其中,国产仪器设备1 284台(套),原值为3472.9万元;进口仪器设备908台(套),原值为835.7万元。
    四、标准化管理
    标准化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基础工作,它随着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发展。 标准化工作以制定标准、贯彻标准和实施监督为主要任务,其目的在于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 、经济效益。它涉及国民经济、科学研究、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对经济发展和 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由于采用的技术标准混杂,黑龙江地区同全国一样没有统一 的标准。论陷时期,伪满洲国发布了一些产品规格标准,但大多数以建筑材料,工业原料, 零配件为主,成套机器很少。因此,当时的标准化工作极其薄弱,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一五”时期,黑龙江省在大量引进苏联设备的同时,也引 进了苏联的技术标准,其产品基本上采用的是苏联国家的质量标准。1953年,通过学习苏联 标准化管理和总结自己的工作实践,全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始组织本行业的标准化制订工作 。同年12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业厅制订了所属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及操作规程,供企业执 行。
    “大跃进”运动时期,由于忽视产品质量,使全省标准化管理工作遇到一些困难。1959 年11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在计量管理处的基础上,成立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归黑龙江 省科学技术委员会领导。在大部分市、县建立了标准计量机构,标准化工作开始由政府的职 能部门统一管理。其主要任务除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工作的方针、政策外,还负责组 织制定、修订地方的企业产品技术标准,督促检查标准的执行。1962年底,国务院颁布《工 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进一步推动了黑龙江省工业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黑龙江省的工业一方面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标准、部的标准,另一方面根据生产需要,制定企 业产品标准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1963年1月,国务院批准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所属的 省标准计量局改为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直属局。1964年,根据国家统一标准代号、编号的规 定,为便于管理,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制定了《关于企业标准代号,编号的规定》。同年, 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重点调查了省直10个厅(局)的主要产品,有标准的达362种,已达到标 准要求的有195种,占54%;为配合贯彻产品标准,还对全省9个城市进行了检查,完全达到标 准规定要求的占有标准产品的28%,主要指标达到标准规定要求的产品占46%。1965年,黑龙 江省标准计量局对省管的523种主要工业产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首次编制出制定标准、修订 标准、贯彻标准的两年规划,并协助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落实,把全省标准化工作向前推进了 一步“文化大革命”期间,黑龙江省各级标准计量机构及其工作均处于瘫痪状态,大批干部 和技术人员被迫离开工作岗位,到“五七”干校劳动或去农村插队落户。标准化各项法规被 束之高阁,全省标准化管理工作遭到严重破坏,给国民经济造成很大损失。如1971年,煤炭 含矸率超过标准规定7.7倍,多运石头11万多吨,仅此一项浪费2554个50吨车皮。1972年, 国家标准局重新公布《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以后,全省开始恢复标准 化工作。1973年5月以后,黑龙江省逐步开展了标准计量制定、修订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按照国家标准总局的要求,对全省机电 、冶金、轻工、纺织等11个行业列入生产计划的主要工农业产品执行标准情况,进行了大清 查、大整顿。在8769种产品中,有各级技术标准7724种,占产品总数的88%。1979年,国务院 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后,使全省标准化管理与法规建设工作得到加强。 同年7月,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全省对企业标准化工作进行了整顿验收,推动了企业贯 彻执行标准化的工作。80年代以前,黑龙江省的农业标准化工作主要是贯彻国家提出的“抓 住两头、打好基础”的方针,开展了“种子”标准化和农产品标准化。进入80年代后,随着 农业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农业标准化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开展了农业综合标 准化工作。1984年2月,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与黑龙江省农牧渔业厅在绥化市召开了第一次农 业综合标准化试点工作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农业综合标准化试点工作方案》。确定在克 东、克山等10个县进行小麦、大豆、水稻、玉米、甜菜等综合标准化试点。1982年3月,国家 发布了《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后,1985年,黑龙江省制定了《黑龙江省采用国 际标准管理细则》、《黑龙江省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到年底,全省 已有149个企业的846种产品按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生产,产品打入了国际市场。
    五、计量管理
    计量在历史上称为度量衡或权度,现代计量已远远超出了这个范围。计量工作的基本任 务是保证计量单位的统一和测量结果的准确一致,它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基础工作 ,是随着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黑龙江省的一些企 业,特别是苏联援建的企业,均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标准计量管理体系,企业一般均设有计 量管理机构,对计量器具实行统一管理和定期检定。其间计量器具制造业也得到发展,建立 了哈尔滨量具刃具厂、哈尔滨电表仪器厂等一批专门生产计量器具的工厂。
    为了加强全省计量管理工作,1957年7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 核定省、市、自治区计量机构和编制问题》的文件精神,批准成立了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计 量管理处,对全省计量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批准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市和绥化县 建立了计量检定所,从此,全省计量工作开始纳入政府管理职能。随着生产的发展计量管理 范围不断扩大,由商贸领域的度量衡器具扩大到工业企业,科研单位使用的计量器具。1958 年“大跃进”时期各级计量管理部门抽出大部分人去搞土仪器仪表,为大炼钢铁服务,因而 放松了正常的计量管理,使大量计量器具失准。1959年6月,黑龙江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关 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采取了积极推行公制,保留市制,限制英制,淘汰旧杂制的措施 ,促进了计量事业的发展。1959年11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在计量管理处的基础上,成立 了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归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领导。1960年至1962年,为贯彻落实“ 以工业为主,为生产服务”的方针,走计量与生产相结合道路,拓宽计量工作领域,各级标 准计量部门普遍开展了量值传递工作。对计量技术薄弱的一些中小型企业,组织国营大厂中 心试验室与地方中小型工厂建立协作网,用以大帮小的办法解决企业计量器具检定问题。19 62年12月颁发了《黑龙江省计量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对计量制度、计量工作的方针、任务 和管理范围、计量器具的检定、计量标准的建立和量值传递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黑龙江省 的计量管理工作开始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1965年,集中力量抓了全省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 具的建立,到年底,全省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由1961年的5类14项增加到5类20项;各市 县的计量标准器具也相应有所增加。这一年全省共检定各种计量器具865954件,基本上满足 了当时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
    “文化大革命”时期,计量管理工作受到冲击,管理法规和管理制度被废弃,计量机构 被解散,计量器具基本上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造成全省量值传递的中断,社会上计量器具 失准失修,产品质量失去控制,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计量管理工作受到各级政府重视。1977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为贯彻落实《条例》,1977年8月,黑龙江省制定了《黑龙江省计 量管理办法》,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的管理都作出具体规定,使计量管理工 作的法制建设逐步健全。
    1984年以后,黑龙江省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在我国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命令》, 推行国际单位制,统一计量制度。在全省计量改制工作中,完成了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改 革。省标准计量局为配合国营企业全面整顿工作,制定了《黑龙江省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和管理验收标准(试行)》,对重点企业和耗能大户进行了计量整顿和验收。根据国家计量 局下发的《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的通知,开展了企业计量定级、升 级工作。商业企业,全面开展了计量信得过活动,对贸易市场加强了计量监督检查,维护了 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这一时期,黑龙江省各级标准计量部门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建立 健全了一些急需的计量标准,到1985年底,建立省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10类43项109种。
    六、专利管理
    1979年,黑龙江省科委开始着手全省的专利管理工作。1984年1月,经省政府批准成立了 黑龙江省专利服务中心,由省科委领导。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专利法》,同年8月,国家经委、科委、劳动人事部和中国专利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 设置专利工作机构的通知》。
    1985年1月,经省政府批准成立了黑龙江省专利管理处,它具有执法和管理的双重职能。 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全省的专利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的专利工作 ;处理全省专利纠纷;管理全省专利许可证贸易和技术引进中的有关专利工作;组织专利的 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领导全省专利服务机构。
    1985年2月,哈尔滨市建立了专利管理处;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绥化、鸡西、大 兴安岭、黑河和哈尔滨8个地市设立了专利事务所;省科学院、省国防工办、哈尔滨工业大学 、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哈尔滨电机厂等单位成立了本系统、本部门的专利事务所。这些机 构不仅承担为发明人申请专利、进行许可证贸易等代理服务,而且还负责专利法的宣传,开 展企业专利,调解专利纠纷等管理工作。
    1985年9月,成立了中国发明协会黑龙江省分会,它是全省发明者从事或支持发明工作的 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及工农群众的组织。其主要工作是引导、鼓励和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发 明创造活动;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发明创造的法令和条例,维护发明者的正当权益;开展发明 创造咨询服务;荐举、奖励发明人才;开展国际间的联系。
    1985年9月,黑龙江省召开了全省第一次专利工作会议,除了传达全国专利工作会议精神 外,还研究布置了全省的专利工作。据统计,1985年4月1日至12月底,黑龙江省共组织和代 办专利申请361项,其中发明156项,实用新型201项,外观设计4项;其中非职务发明247项, 占68%,大专院校31项,占8.5%,科研院所34项,占9.5%,工厂企业45项,占12.5%,机关 团体42项,占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