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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商行政管理

第七章 工商与物价管理

  新中国建立初期,黑龙江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分别由松江、黑龙江两省的商业厅负责 。1954年8月合省后,由新的黑龙江省商业厅负责。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 ,工商管理机构基本解体,企业按行业分别由业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属于综合性的市场管 理、打击投机倒把、核转商标等,仍由商业厅负责。
    1958年,省商业厅、供销社、服务厅“三合一”,工商行政管理仍归商业厅。1959年, 成立省市场物价管理局,1963年成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市场物价管理局一个机构两个牌 子。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被撤消或削弱,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处于“ 瘫痪”、停滞状态。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1978年省、地、市、县的工商管理机构重新 恢复。县以下按经济区设工商行政管理所,为县的派出机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 以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工作也逐步走向了正常。
    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发展,工商行政管理范围也不断加深和拓宽,主要包括市场管理 、企业登记、商标注册、经济合同及个体工商业管理、广告管理、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制止 商品流通领域中的不正之风等8项内容。
    一、城乡集市贸易和个体工商业管理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5年,黑龙江省继续执行“东北解放区境内贸易自由”的方 针,黑龙江地区集市贸易市场迅速得到发展。到1950年末,全省集贸市场达到550处,成交额 达5500万元,集市交易发展出现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1956年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以后 ,国家对主要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逐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统一市场。对集 市贸易管的偏严,有的市、县甚至关闭了集市贸易市场,从而造成集贸市场萎缩。从1956年 起,集市数量逐年减少,成交额逐年降低。1960年以后对集市贸易管理有所松动,黑龙江省 集市数虽然继续减少,但成交额有所增长。1961年全省集市数为267个,比1960年减少13.9 %,而贸易额猛增至20000万元,比1960年增长近10倍。以后几年集市数和成交额逐年下降, 到1965年,全省集市数仅有230个,成交额4892万元,分别比1961年下降13.9%和75%。1966 年到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极“左”思想的影响下,把城乡集贸市场当成产生资本 主义的温床和土壤加以批判,全省设立120多处检查站,强行关闭大中城市的集贸市场,严格 限制农村集市贸易。1969年全省城乡贸易集市减少到170处,是新中国建立以来历史上最少的 年份,成交额只有2400万元。“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贯 彻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方针,全省恢复和发展了农村集贸市场,开放了城市农副产品市 场,允许农副产品长途贩运,出现了轻工、家俱、农副产品批发等专业市场。1980年,黑龙 江省人民政府颁发了《黑龙江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试行办法》,坚持对城乡贸易实行“管而 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城市集市贸易迅速恢复和发展,成为城乡间、地区间商品流通的 一条重要渠道。在市场建设中,黑龙江省坚持建设大中小结合,以中小型为主;集中与分散 结合,以分散为主;综合市场与专业市场相结合的市场网络,逐步向定型化发展。1979至19 85年7年间,全省共筹集资金6518万元,新建和扩建城乡集贸市场1193处,建设总面积2017万 平方米,售货台8.7万延长米。到1985年末,全省城乡集贸市场发展到1406处,比1978年增 加5.4倍,成交额达16.87亿元,比1978年增加28倍,相当于社会商品零售额的10.23%。
    对个体工商业的管理,其发展过程与集市贸易管理大体相似。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时, 全省共有工商户10800户。黑龙江省对个体工商户动员其合作、合营、转业或回乡生产,到1 955年末,全省个体工商户下降到8.79万户。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 引导小商小贩和个体手工业者走合作化道路,对残存的个体工商户提出“清理、整顿、改造 ”的方针,到1957年末,全省个体工商业户已经减少到5940户,到1958年末只剩下1100户。 三年经济调整时期,贯彻中共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把并入公私合营商 业中的一部分小商小贩又调整出来,到1962年底,全省个体工商业者恢复到38000户。1963年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前十条)。这个文件提 出:“当前中国社会出现了严重的尖锐的阶级斗争情况”,致使个体工商业又开始萎缩。到 1965年末,全省从事个体经营的只有15401户,16658人。经过“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到19 78年末,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只剩下5200户。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1980年以后,省 委、省政府放宽了个体工商业从业对象、经营项目、经营方式,强调对个体经济的场地、货 源、原材料供应与国营和集体企业一视同仁,同时加强对个体工商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积极加以扶持,使个体工商业户有了很大的发展。到1985年末,全省共核发个体营业执照32 5975户,从业人员达445203人。个体工商业户自有资金6.3亿元,营业额达24.6亿元。商品 零售额15.5亿元,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重由1984年的7.9%,上升到9.62%。个体工商 业的恢复和发展,不仅补充了国营、集体网点的不足,满足了消费的需要,而且扩大了就业 ,安置了一大批待业人员和社会闲散劳动力。
    二、工商企业登记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5年来,全国性的工商企业普查登记先后进行了3次。第一次是195 0年,按照国家公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政务院《关于公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应进行 登记的指示》,各地工商部门对工商企业进行了登记,到1951年3月末,原黑龙江省登记的工 商企业13653户,从业人员35706人,其中商业企业12980户,从业人员26071人。松江省登记 的工业企业10763户,从业人员28728人;商业企业16425户,从业人员31218人。第二次是19 63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对工商企业进行登记管理。到19 64年1月底,总共核准了25137个企业开业,职工总数为71.66万人。其中:全民所有制为15 093户,职工人数为63.82万人;集体所有制为10080户,职工人数为7.83万人。第三次是1 979年,这次登记的范围是除“国防工业、国营交通运输业和公用事业”外,对国营、地方国 营工业企业,各种类型的集体工业企业及农村社队企业,全部实行普查登记发照管理。到19 79年末,全省登记的工业企业28935户。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5136户,集体所有制企业107 64户,农村社队企业13035户。1981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部署,对商业、饮食业、 服务业、修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施工企业进行了普查登记。其中:商业、饮食服务业共 21638户,从业人员767679人,注册资金44.15亿元;分属全民所有制的9430户,集体所有制 的12164户,全民和集体合营的44户;交通运输企业1574户,从业人员136661;建筑企业220 0户。此外,黑龙江省工商行政部门还开展了对外资及合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仅1985年, 就登记了中外合资企业32户,合作企业1户,外国公司承包工程3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3户。
    三、经济合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为了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对于合同制的推行和管理是非常 重视的。在政务院和东北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牡丹江市于1952年10月成立了加工订货委员会 。1954年3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齐齐哈尔市加工订货委员会设常设办事机构,开展对经 济合同的管理工作。1957年,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许多地方的合同管 理机构也相继撤销,当时商业部门委托工业、手工业部门加工、订货、包销产品等,约有半 数签订合同,其他多是口头订货的“君子协议”。由于缺少严肃性,缺乏监督管理,履约率 很低。自1962年下半年,黑龙江省许多地市县的工商管理部门相继恢复了合同管理职能,开 展经济合同的备案审查,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等工作,到1966年 ,黑龙江省的经济合同制已基本恢复和完善。“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合同制受到严重破 坏,经济合同无人管理。直到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的1979年,黑龙江省的经济合同管理工 作才真正得到恢复。1979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的经济合同共4381份,合同金额达4.3 7亿元。其中工商合同1319份,3.12亿元;农商合同3062份,1.25亿元。1980年签证的合同 总值17.3亿元。其中:工商合同15亿元。农商合同2.3亿元,履约率达95%。1982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经济合同管理逐步走向正规化并得以完善。由以前的多头 管理转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主抓签约、签证的合同管理 方式,转向监督检查合同的执行、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和查处。基 本形成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管、业务主管部门主抓、企业本身自管的经济合同管理机制 。1983至1985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签证各类合同148万份,金额58.8亿元,调 解合同纠纷2830起,仲裁合同纠纷439起,确认无效合同1523份,查处违法案件672起。仅19 85年就查处案件非法利润总额167.8万元,收缴罚没款34.5万元。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在国民 经济管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商标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黑龙江省根据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管理条例 》和中央私营企业局制定的《关于国民党反动派政府商标局注册商标处理办法》的规定精神 ,对过去的商标进行了清理,对新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了核转。1957年后,对各种经济性质 的企业所使用的商标实行了全面注册。1963年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商标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到1965年末,全省注册商标达1398件。“文化大革命”期间,商标管理机构撤销 ,工作停顿,商标使用陷于混乱状态。从1974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实行商标统一注册。19 78年9月以后,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在全省开展了商标清理整顿工作。经过清理整顿,允许继 续使用的商标1359件,并有选择地恢复了一些传统名牌。从1979年到1985年6年中,全省共注 册商标2896件,是建国30年全省累计商标注册的2.18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