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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济监督

第八章 经济监督与经济调节

  一、计划监督
    共和国建立初期,人民政府没收了官僚资本,建立和壮大了国营经济,掌握了国家经济 命脉,为实行计划监督创造了条件。计划监督主要是参照苏联计划管理的模式,通过集中统 一的计划管理体制,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各个方面,分门别类,建立计划指标体系,根据统 一规定的表式,编制年度和中长期计划,并通过行政指令,层层分解下达执行。编制计划分 为省级计划、部门计划,地方计划和企业计划,要求相互衔接,协调一致。计划就是命令, 必须坚决执行,保证完成。在计划执行中,需要部分修改或调整时,必须按照管理权限逐级 上报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修改和变动。
    1953年,中共中央批准了编制国民经济年度计划暂行办法规定:中央各部及各大区、省 (市、自治区)接到中央批准的计划后,要分别按管理系统、按不同企业和事业及规定的时 间,以最迅速办法下达至各基层计划单位,同时规定:未曾预料的重大变化、企业领导系统 改变等情况,计划执行发生变化,要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方可调整或修改原计划。这种指 令性的计划管理形式,所依靠的手段是行政命令,所起到的监督作用是强有力的。计划的监 督对经济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也显露了不能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和“大锅饭”的弊端, 这种状况基本延续至1983年。
    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单一的指令性计划进行了改革。自1984年起,计划管理形式、内容 等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根据建立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适应简政放权、搞活经济、搞 活企业的需要,开始改变过去单一的指令性计划管理形式。同时在计划管理上列入市场机制 ,逐步把计划建立在等价交换、尊重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对关系国计民生产品生产和分配, 关系经济全局的骨干企业和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任务实行指令性计划;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 比较重要的任务,实行指导性计划;对不影响全局的其它经济和社会活动,国家不再下达计 划,由企事业单位根据社会需要及市场的状况自行安排。指导性计划不再具有强制性,各级 计划执行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适当调整。1985年国家对计划管理体制做了进一步调整 。农业生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计划指标由40种减少为20种,工业生产计划品种由100多种 减至70种,全省指令性产品27种。其它计划多数都由指令性转为指导性。
    计划体制的改革,相应地改变了计划监督范围和手段。计划监督范围逐步扩大,不再是 单纯的生产领域,扩展到流通等领域,由单纯国有经济向多种经济成份转变;计划监督的手 段由直接的行政手段监督,开始向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转变。计划监督转变,有利于放 开市场,搞活经济,繁荣地区发展。
    二、市场、物价监督
    市场、物价关系人民生活的大事。建国以来,对市场、物价的监督管理始终是各级政府 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采取行政干预和运用经济法规,逐步加强了对社会主义市场、物价的 管理和监督。
    市场建设是物价监督的基础。各级政府把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市场做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 抓。1951年11月9日,原松江省政府发出了《加强市场管理工作的指示》,要求抓好市场建设 。1956年6月15日,黑龙江省委发出《关于活跃农村市场的指示》,1961年11月27日,又发出 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市贸易领导和管理》,要求加强农村市场建设。1963年5月22日 ,省人委举行会议听取关于全省市场情况的汇报。1973年11月25日,全省物价工作会议研究 了市场建设问题。《黑龙江日报》1982年8月25日报道,全省集贸网点达551处,比1979年增 加了3倍多。
    组织工商产销衔接,保证供应。为搞好市场供需平衡,由省计、经、财委(办)领导组 成工商关系三人小组,定期组织工商部门衔接年度地方工业品产销计划,协调主要产品结构 、布局和产品产量的增长速度,在主要原材料、投资、能源、贷款等安排上,支持适销对路 产品的生产,建国后至70年代,主要靠行政手段调节产供销关系,进入80年代后,转向用物 资调剂会的形式,调剂产供销关系,保证市场供应。
    强化管理机构对市场的监督。1957年7月27日,省人委发出《关于建立各级计量机构的通 知》。1959年12月11日,省人委发出《建立与健全各级市场物价管理机构的通知》。1973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省、地、市、县单独设立工商行政管理局,县 以下设工商行政管理所。1985年末,全省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共有642个,工商行政管理人员 由建国初期不足2000人增加到3644人。通过建立健全市场物价的监管机构,发挥了政府部门 行政执法和经济监督的职能作用,依法对市场进行经常性监督管理,保证了经济领域新秩序 的建立。
    加强对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价格的监督、检查,除了由各级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会和物 价部门负责进行以外,还通过工商行政管理、计划、统计、财政、审计和银行等综合部门的 业务活动,分别从不同方面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党的各级纪律部门,也把查处重大违 反物价纪律的案件列为一项重要任务。全省建立了商品价格和劳务收费分级管理制度,对重 要的商品管住、管好,小的、次要的商品放开搞活。各时期,政府对价格的管理都是比较严 格的。新中国建立后,就陆续开展了物价检查工作,从1978年至1985年全省每年都组织一次 规模较大的物价大检查,严肃查处错价、违价案件。1979年至1985年,全省查处投机倒把案 件21.8万件,查处大要案7619件,罚没款5191万元。
    加强法制建设,把对市场、物价监管纳入法制化轨道。1978年以后,省人大和省政府陆 续颁发了多项有关市场的经济法规,如《物价管理暂行办法》、《经济合同管理暂行条例》 、《个体工商业暂行管理办法》、《放宽农村产品贩运政策的几项规定》等,使市场的经济 监督有法可依。
    三、财政监督
    财政监督主要是从财政监察、税务监察、驻厂制度3个方面进行。财政监察担负监督检查 国家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重要作用。从1951 至1957年主要围绕“三反”、“五反”运动,积极与贪污、浪费特别是官僚主义作斗争。黑 龙江省财政监察机构从1952年9月至1957年底,共检查了3000个单位,查出案件15256件,违 纪金额7580万元。在“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中,财政监察机构曾两次被撤销。1958年 6月27日,财政厅党组根据省委八次全会精简编制下放干部的精神,撤销了财政监察处,监察 工作任务,划归厅内各职能处室负责管理。1962年7月12日,根据省委充实财政机构人员的指 示精神,在财政厅内恢复设立财政监察处。1968年9月,省委驻财政厅监察组、省财政厅监察 处全部撤消。1978年4月,省财政局恢复了财政监察处,使中断了20余年的财政监察机构重新 恢复起来。1979年底,全省14个地、市中有12个地、市分别成立了监察处、科,68个县(市 )中有46个县(市)成立了监察机构或配了专职监察员。1981年底,省、地、县三级84个财 政部门,配备专职监察干部174人。1983年7月9日,财政厅财政监察处的建制划给黑龙江省审 计局,财政监察工作由厅纪检组兼管。全省各地、市、县的监察机构也随之划归审计机关。 黑龙江省财政监察工作,从1979年3月开展以来到1981年底,共检查了6843起违法案件,查出 违纪金额7500万元,接待来信来访1810次;1981至1985年,全省共开展4次财经纪律大检查, 查出违纪金额135000万元,应缴财政收入55900万元。
    税务监察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税收法令的贯彻执行,维护纳税者的合法权益 和改善征税、纳税者之间关系的重要措施。1951年2月,原黑、松两省税务局内设检查室,开 展税务检查和监察工作。自此以后,虽然税务监察机构几经变动,但税务检查和监察工作基 本未中断。1953年税务机关的检查单位改为监察单位后,主要对内部监察。1961年11月,进 一步明确税务监察是税务系统的内部监察,对象是税务干部。1982年、1985年对税务监察工 作又进一步做了规定和补允。1957年8月,据全省54个县、市不完全统计,检查发现违反税收 政策问题1694件;1963年7月,开展反浪费大检查,据8个市不完全统计,查出应收税款达14 9.9万元;1981年至1985年,开展了财务大检查、税务大清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从1962年开始,由财政税务机关派财政驻厂员,对中央、省属重点企业实行财政监督。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撤销了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制度,随之也撤回了省属财政驻厂 员,中断了财政驻厂工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1979年起重新建立了财政专管员制 度,1983年恢复了财政驻厂制度。截止1985年底,全省财政驻厂员(专管员)485人,对于培 养企业财会人员,税收征管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四、银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实现了由单一的人民银行体制到 以人民银行为中心,包括各类专业银行的多种银行体制的转变,由主要用行政办法管理到主 要用经济办法管理的转变。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积极倡导服务和监督并行,按着国家规定 的政策方针和各种规章制度对每笔业务活动进行审查,有效地保证了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银行通过信贷资金进行监督,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采取提高利息的办 法,加以制裁。
    银行通过发放各种贷款,把信贷资金有计划地运用于国民经济各部门,以促进社会主义 生产的发展和商品流通的扩大,繁荣社会主义经济。银行在供应信贷资金中坚持贷款必须按 计划发放和使用,必须有适销的物资保证,必须按期归还这三条原则,实行“区别对侍,择 优扶持”的方针,对于能源、交通重点行业,对短线产品生产和收购,对于生产出口创汇产 品的企业,积极贷款支持;对于国家决定关、停的企业,银行停止贷款;对于国家规定并、 转的企业,贷款从严掌握;对于经营管理好的企业优先贷款;对于经营管理差的企业,贷款 从严管理。至1985年末,黑龙江省各银行工商流动资金贷款余额达203.4亿元,比1952年增 长31倍。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一系列文件,重申信 贷结算监督的必要性,使银行监督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促进了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经济 效益提高。到1985年末,全省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25.6亿元,支持了轻纺、机械、冶金等 急需部门、重点工程和投产项目的需要。1985年末,农业贷款余额达30.8亿元,与1952年相 比,平均每年增长近1亿元,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五、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黑龙江、松江两省的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主要是财政 机关内部的专业监督。一是通过财政税务专业管理,对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的审查。监督 各部门、各单位应上缴国家财政的工商税收入、企业利润、折旧基金和罚没收入、规费、契 税等其他收入,是否按照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规定,按期足额上缴国家。同时监督检查各部 门、各单位对国家财政拨付与核定的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流动资金、企业专项资金、支援农 业支出、各项事业费、城市维护费、行政管理费等各项财政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财政政策规 定,合法合理有效地使用。二是通过财政机关内部的检查或监察部门,管理和检查违反财经 纪律的案件和对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政策、法令、制度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检查,体现审计监督的职能。这种财政机关内部的,有审计性质的财政专业监督,一直延续 到1983年。30余年来,始终没有建立独立于财政机关之外的审计机关。
    从1983年起,黑龙江省各级政府相继建立了审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各 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各级财政、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 计监督。用法的形式把审计监督正式规定下来,为全面推行监督创造了条件。黑龙江省的国 家审计监督进入一个全面发展时期。
    1983年下半年,黑龙江省各级审计机关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从财政收支人手进 行试审和调查。到年末,全省有30个市、县审计局试审147个单位,查出有问题金额2474万元 。1984年,全省各审计机关在迈出试审第一步之后,逐步进入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审计工作 阶段。这一年,根据省政府提出抓盈亏大户,促进扭亏增盈的要求,对基本建设、农牧企业 、科技“三项费用”、县财政决算4个专项进行审计,共审计921个单位,查出有问题金额21 280万元。1985年是审计机关继续探索前进的一年,全省共审计6890个单位,查出各类问题金 额289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