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济调节
一、行政手段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手段调节经济的作用很强,
黑龙江省做为一个资源性省份,行政手段调节的作用就更强。
对农业的调节。农业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农业计划自上而下,一直下到生产队,各级
层层加码,都具有指令性,农业基层生产单位缺乏经营自主权。农产品采购,实行统购、派
购制。政府确定限额派购,只有在完成派购任务之后,才能在集市上出售多余部分,农民自
己无权支配产品,挫伤了生产积极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农业计划管理作了改进,
农业生产计划指标由指令性改为指导性,计划指标由40种减少至20种,缩小了统购、派购的
品种范围。与此同时,通过减少农业税收、提高农产品价格等经济手段,调动了农民商品经
济的积极性。
对工业的调节。全民所有制企业基本实行指令性计划,必要时对少数集体企业下达指令
性指标。属于指令性计划的产品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执行国家统一定价。企业在
确保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和供货合同的前提下,可以组织超产;完不成计划,要按国家分配
的原材料和能源相应部分在下一年度计划指标中扣回,并要罚款。省内国有大中型企业执行
指令性计划生产任务,平均达70%,企业生产经营缺乏活力。近年来,指令性计划生产任务逐
渐减少,到1985年,工业生产计划指标由100多种减少以70种,其中,27种产品执行指令性生
产任务。另外,自1985年起部分企业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企业的生产积
极性。行政手段对经济的调节,渗透到各个地区、部门,对不同经济领域起着不同程度的作
用。但是,行政手段的调节都在不同程度的弱化,如交通运输业,由集中领导下的分级管理
体制逐步向改变独家经营的分散经营体制转变;基本建设的管理由国家集中控制向全民、集
体、个人投资决策分散化转变;商业管理由国营单一渠道变为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总
之,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经济调节的作用在逐步强化,由直接的行政性的干预,转向间接
的政策性导向。
二、经济手段
经济体制改革,使政府对经济的调节由过去以行政手段为主,逐渐转向经济手段调节为
主。1984年,省政府决定,由省计划委员会牵头,会同省经委、财政厅、劳动局、人民银行
、物价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围绕计划目标,有计划地及时调节价格、税收、利率,使其
成为国家计划的有效手段。同时要求,各地、市、县也应由各自的计划委员会牵头,会同有
关部门协调经济杠杆的运用工作,并建立研究和运用经济杠杆的机构。
价格政策在不同时期呈现不同特点。1949年至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物价波动大,
采取了统一货币,打击非法活动。1953至1957年,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对粮食、食油、油
料统购统销,对私营工业进行改造。大跃进期间,物价全面上涨,采取了稳定生活必须品价
格,紧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等政策。十年动乱,全省的物价机构被砸烂,物价处于无人管理的
状态。1978至1985年,恢复了物价机构,加强了价格调控力度,并对价格管理进行了改革,
主要是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调整消费品价格、开展物价大检查、实行部分商品浮动价格
,以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需要。
税收对经济的调节在不同时期也有自己的特点。大跃进以前,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19
56年,黑龙江省对国营、合作社企业,实行按行业对口,分工负责,各税统管。1958至1978
年,税权适当分散。财政部下放税收管理权限,省对工业、农业、个体经济、地方税收等拥
有更大的减免税权,地方政府对经济调节能力增强,但管理出现混乱局面。从1983年起,开
始将国营企业上交利润的办法改为征收所得税的办法,增强了税收的职能作用。
从1953年起,黑龙江省开始编制综合信贷计划,开始对经济进行调节。80年代以前,信
贷计划主要是指标、基金管理、差额控制和差额包干,保证了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同
时还支持了其他各行业的发展。1981年后,实行多存多贷。贷款以销定贷,扩大了信贷业务
。并加强对外汇资金管理,鼓励引进外资,试办用股票、债券的直接融资来筹措资金,举办
信托投资业务,金融业务全面繁荣。1985年,各专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全部纳入人民银行综合
信贷计划,改变敞口供应资金的办法,控制信贷规模,调整信贷结构和存贷款利率,为国民
经济协调发展创造了条件。
财政收支调节经济运行。建国后至1957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确立省、县、村
三级财政。1958年至1970年,实行以收定支,总额分成管理,对市县财政划分了收支范围。
1971年至1979年,实行比例分成,收支包干管理。1980年以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
分级包干管理,收支基级逐级核定,地方超收可以多支,有利于调动各级政府当家理财的积
极性,促进了各地区社会发展。
工资管理也是经济调节的一种手段。1978年以前,工资管理以行政手段为主,对工资、
奖金进行严格控制,企业缺乏灵活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资管理同整个经济改革联
系在一起,克服了高度集中、统得过死,工资分配吃“大锅饭”等弊端。由过去以管劳动力
计划为主,开始转向以管工资总额为主的工资管理,对调动生产积极性,繁荣经济,提高生
活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法律手段
法律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在建国初期是比较弱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逐步完善,对
经济调节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并趋于系统化。法律手段对经济的调节,主要是通过经济领域
的法律、法规,监督经济运行。如黑龙江省政府颁布了《黑龙江省草甸子、苇塘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城市建设费稽征办法》、《关于林权划分及森林木材管理暂行办法》、《农业
税减免办法》、《黑龙江地方物资资源管理试行办法》、《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的暂行补
充规定》、《关于对外商投资兴办企业实行优惠办法的若干规定》、《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
企业活力的暂行规定》、《关于开发山区若干政策的规定》等,并制定了相应的奖惩办法,
对违法者追究行政责任,使政府对经济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法律对财政的调节,是国家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宪法和法律对经济活动实行的调节。
对于违反财政、金融法规的财务收支,财政部门有权检查,并责令补交或予以收回、没收。
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了《黑龙江省地方金库暂行条例》、《关于改进银行信货管理体制的规定
》、《工业企业成本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
对税务的调节,是国家税务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宪法和法律对经济活动实行的调节。税务
机关有权对任何纳税单位进行纳税检查和财务监督,凡是拖欠税款、偷税、漏税者,除责令
其补交以外,还要按照税法规定处以罚金。黑龙江省政府先后颁布了《黑龙江省契税暂行条
例施行细则》、《黑龙江省试行工商税征收办法》、《集市交易税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
对物价的调节,是国家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宪法和法律对经济活动实行的调节。各
级物价部门设物价检查机构,负责对物价进行检查、监督。凡是非法抬价压价、变相涨价,
责令其退还非法收入,并处以罚款。省政府颁发了《物价分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做
好物价改革和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的报告》、《关于放宽物价政策和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等
。
对市场的调节,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宪法和法律对经济活动实行的调节。市场经济
并不是“自由化”的经济。市场经济越发展,越需要依法进行规范。凡是扰乱市场、牟取暴
利者,用非法手段进行竞争者,都要依法给予没收、罚款、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黑龙江省
政府颁布了《黑龙江省工商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管理组织章程》、《黑龙江省城乡集市
贸易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四、思想政治工作
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以来,各经济部门和企业,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在经济调节
中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有效地改进和加强经济战线的思想政治工作,对经济调节起到了
一定的作用。
广泛开展节约运动。在企业和农村中,进行了各种政治思想方面的教育。先后发出《关
于开展群众性检查浪费与经济核算制的决定》、《关于厉行节约严禁铺张浪费的通知》、《
关于节约非生产性开支,反对浪费的补充规定》等文件,提倡节约,反对浪费。还进行反对
资产阶级思想腐蚀教育,先后发出了《打击农村高利贷活动的报告》、《关于反对浪费开展
节约运动情况的报告》、《关于我省当前打击投机倒把情况的报告》、《制止商品流通中不
正之风的通知》等文件。截至1982年底,全省检查机关共受理经济案件3613件,结案1731件
,对经济领域中犯罪活动进行了严厉打击。结合国民经济计划,进行了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的
教育。1950年12月,《黑龙江日报》发表进一步开展爱国主义生产竞赛的社论,对马恒昌小
组和铁人王进喜等模范事迹进行了报道。通过一系列思想教育,树立了工农群众主人翁的责
任感,激发了劳动热情和创造精神,涌现了一大批劳动英雄和先进模范人物,对经济建设起
到了保证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经济部门和各企业结合新时期的新情况,开展了许多活动
,使思想政治工作有了新的活力,走上了新的发展阶段。经济工作中,思想政治工作表现了
三个特点:一是思想政治工作服从、服务于党的总目标、总任务,为发展生产力服务;二是
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生产技术和经济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去;三是把思想政治工作同增强职
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贯彻物质利益原则紧密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