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帖的广泛流通,不仅为各地奸商豪富所利用,更为当地军政官吏巧取豪夺、搜刮民财
找到了机会。他们纷纷以商会或临时虚设的组织如“农商钱局”、“筹饷处”乃至直接由县
公署出面,借口“接济地方”、“赈济灾荒”以及“组建自卫团保境安民”等需要,肆意发
行。
市帖(见图1-2-2)与商帖不同,主要反映在:一是利用地方团体或组织的名义,凭其
在当地的权势进行发行,强制群众收受;二是只发不收,不能兑现,有的虽声称“准持此条
完纳饷捐”,但到后来也成了欺骗百姓的一纸空文;三是发行数额巨大,动辄数十万、上百
万吊,有的甚至一次就发行1000万吊之多;四是发行几及全县城乡,比商帖只在本街本屯行
使范围广。
市帖的发行,以民国初期最盛。例如1915年(民国4年)春,通河县水灾严重,县知事史
某伙同农商绅民4人成立农商钱局,以赈灾名义发行市帖40万吊。后因连年荒歉,更以该局经
理人等意图肥己,藉词陆续增发新帖40万吊。1916年8月10日,广信公司坐办李品堂,就通河
农商钱局滥发市帖事,曾亲赴通河进行了解。
1924年7月,黑龙江省长史纪常据群众多次告发,曾饬令通河知事复称:“该农商钱局所
发市帖,纯系不兑现纸币,但在流通中却与官帖等价行使。致该局究竟由谁负责,屡次邀集
地方绅商开会,都说不知。经查农商钱局卷宗帐簿,历年来共贷出398万吊,其中有抵押品的
225万吊,无抵押品只有担保人的173万吊;再各机关挪用计507万吊,其中私人应酬欠款51万
吊,公产占用56.7万吊,历年开销261万吊,现该局已浮滥支出并无余存”。(黑龙江档案
馆档案:62全宗5目2508卷。)
1923年12月,庆城县以胡匪骚扰,乡民带款来县城纳捐不便,警察饷粮难于发放为由,
发行一种“接济款条”,面额有五百吊、千吊、二千吊3种,总共40万吊。(见接济款条式样
)
1924年,通河县知事宋汝霖与该县绅商李玉堂等以“保境安民”为由,筹设自卫团兵丁
1000名,由地方发行“筹饷券”1000万吊,以购买硝磺、服装等用。县署规定:所需饷款由
当年已种的粮田内,每垧地收粮2斗。不分地主、租户,概以得粮者为征收对象。同年12月2
4日,通河县公民、前省议会议员许常英等向省府控诉道:“宋知事先于大街路西设立团部一
处,并设秘书、军需、营副、连排长等官职,团长、团副,营、连、排长等薪饷动辄数千。
办理月余,无一兵一卒,而花费则月不停止。后强令旧有堡防拨归自卫团,按乡分营编排。
且堡防之兵,原系各乡民自筹兵饷,本年各乡甲已支饷十个月,再加县署规定每垧捐粮2斗,
实系重复。以致有地一垧,无论抛荒与否,官租、警政、省防兵饷已达二百四五十吊,再加
堡防每垧亦须二三百吊不等,再捐粮2斗,值价四百余吊,与本年乡僻之地卖价相等,已种者
固已无力交纳,而未种者更以何缴款?”(黑龙江省档案馆档案:62全宗5目2507卷。)
此外,呼兰县地方储蓄银行尚发行面额为五吊、十吊、二十吊、五十吊总额27万吊的“
储款收据”;明水县商会以举办公益事业为名发行凭帖251万吊;绥东县发行“救济券”小洋
1000元;汤原县商会发行“存款收据”50万吊;通北县政府发行“存款证书”45.1万吊等。
黑龙江禁止私帖流通,开始于副都统程德全执政时。但由于当时币制无法统一,同时官
帖实际上在数量上一时也无法替代,以致不了了之。1909年(清宣统元年),财政部制订《
限制官商银钱行号票纸暂行章程》二十条,明文规定:
“非银钱行号不得擅自发行纸币”,但并未引起地方重视。1914年(民国3年)7月,财
政总长周自齐在东三省官银号督、会办呈阅的百余种私帖票样中,有所触动,当即饬令东三
省总督并黑龙江巡按使,要求商户限日收回所出私帖,并强调不准续发,否则从严惩处。可
是在上下之间一番体面的公文往返之后,各地行动并不积极,禁者自禁,发者自发,有些地
方甚至愈发愈多。直到1924年,黑龙江省政府迫于民愤和地方财政需要,在通令各县查禁同
时,撤职查办了通河县擅发筹饷券的直接责任者县知事宋汝霖,还制订了对违令者按情节轻
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金的处罚条例。省政府的这一行动,引起了地方官的震动。
从此,黑龙江省滥发私帖的情况,渐见收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