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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四厘债券

  黑龙江省行政当局在1924年(民国13年)春,两次邀集全省乡老共同计议整顿全省金融 对策,于1926年初饬令广信公司增发一种变相货币,称“四厘债券”。当时,发行因由有三 :
    一是发行四厘债券以减轻公司为公家垫款的经济负担。债券以广信公司大洋汇兑券为本 位,凡完纳租赋捐税以及公家收入支出,一律通用。由于公司对债券负有付息义务,所以公 家再有应需垫款,亦须按照一定利率付息,以免公司亏累。从前垫欠款项,凡预算内各项一 并计算,预算外者暂予免息。此后无论预算内外,均须付息。
    二是继续保存汇兑券以补助金融。四厘债券只为调剂全省金融之需,倘无汇兑券辅助, 不仅商民向省外调款有困难,省内金融亦无法活动,所以汇兑券应与债券并存。考虑到债券 发行之初,财力不及,应略加限制,每日以汇兑券500至10000元为度,待债券流行无阻,实 力稍充,再解除限制。
    三是吊帖宜陆续收回,不可立即断绝。债券初行,决难普及,仍须吊帖为之辅助,待商 民皆知债券之便利后,自然会将过去对吊帖的信仰移向债券。
    当时,黑龙江当局曾把这一决策,赞为“挽救全省金融之良计”(黑龙江省档案馆档案 :62全宗5目2585卷。)。于是,四厘债券于1926年1月17日由省长公署第11813号指令广信公 司正式发行,面额分一元、五元、十元共3种(见图1—4-7)。省府并决定将债券价格较当 时市价略宽,订为每券1元合官帖120吊。年息4%,半年付息一次,以农历四、十两月为付息 期。
    随着四厘债券的陆续推行,债券的内在缺陷逐渐暴露。因债券既以江钱折算,那就是每 发行100万元四厘债券,等于增发12000万吊官帖;同时,债券既定年息率四厘,那就是每发 行100万元四厘债券,还得每年多付息金480万吊官帖,得不偿失。省府当局遂于1929年1月7 日通知广信公司停付息金的同时,责令增发官帖,将债券陆续收回。
    
    1932年6月,伪满洲国政府颁布《旧货币清理办法》。据伪满中央银行当时调查,应清理 的四厘债券,实有34600673元。至于应付息金,伪财政部第131号训令确定:《旧货币清理办 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失效,既往利息,因已包括在第23号部令规定的旧货币换算率内,故亦 不应付利。
    四厘债券清理结果,据伪满中央银行截止1935年8月31日统计:实有额为34600673元(原 币),按14:1兑换率折合成伪满币247147664元。至截止期实际兑出伪满币2409329.51元, 未收回的合伪满币62147.13元,回收率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