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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伪满币

  伪满中央银行于1932年7月根据伪满洲国政府公布的伪满《货币法》发行“满洲中央银行 券”,俗称“伪满币”。伪满币以其纸币的版面区分,有“改造券”和“正版券”之分(见 图1-6-1)。
    1932年7月1日伪满中央银行开业时,市上流通的“四行号”(东三省官银号、边业银行 、吉林永衡官银钱号、黑龙江省官银号)货币有15种之多(其中黑龙江省官银号货币有哈大 洋票、官帖、江大洋票、四厘债券4种)。因币值各异,不利于日本帝国主义建立殖民地金融 体制,该行即以伪满币收回上述货币。由于当时伪满洲国政府委托日本内阁印刷局印制伪满 币尚须相当时日,为应急,临时取东三省官银号库存未盖印章的一元及十元大洋票略加以改 造,即在这两种票子的票面加盖红色“满洲中央银行”字样,在伪满中央银行开业当日发行 ,俗称“改造券”。
    1932年9月,日本内阁印刷局承印的伪满币正版券陆续运到。伪满中央银行即于是月9日 发行五角券;11月10日发行十元券;1933年4月10日发行百元券;6月1日发行五元券,并陆续 改回开业初期发行的改造券。另见有五百元券和一千元券流通于市场,但未见有发行的记载 。伪满币以纯银23.91克为价格单位,称为元。计算为十进法,一元的1/10为一角,一角的 1/10为一分。种类有纸币一百元、十元、五元、一元、五角;白铜货币一角、五分;青铜货 币一分、五厘。
    伪满中央银行对黑龙江省官银号4种货币收兑的比价为:伪满币1元分别兑换哈大洋1.2 5元、官帖1680吊、江大洋1.40元、四厘债券14元。伪满政府规定,自1932年7月1日起由伪 满中央银行在两年内负责回收,后因到期时尚有相当数量的旧币未收回,延期到1935年8月末 结束收兑。
    
    伪满币的发行准备金,据伪满《货币法》第10条及第11条规定,伪满中央银行必须备有 发行额30%以上的现金准备(即银块、金块,确实可靠的外国通货及在外国银行的金银存款) ,其余部分可以公债、商业票据及有价证券抵充,称“保证准备”。
    伪满币发行初期,伪满中央银行为取得商民及国外的信任,现金准备尚称健全。自1935 年8月伪满币与日元决定维持等价关系到1937年伪满实行产业五年计划时止,现金中的金银块 ,相继输出英美,法定现金准备内容空虚。于是伪满政府把伪满《货币法》解释为:日本公 债即可充作现金准备,且不受任何限制。1937年“七七事变”及1941年太平洋战争相继爆发 后,现金准备内容益趋枯竭,从而一再改变伪满《货币法》有关现金准备的解释。1938年9月 ,规定伪满国债可计入现金准备,充任准备数额不超过1亿元;1939年11月,将限额提高到2 亿元;1944年11月,又规定伪满国债无限制充任现金准备,并将伪满政府借款以及对日军费 垫付等都列入现金准备之内,使现金准备完全变成公债及借款证书。
    1945年9月3日抗战胜利后,黑龙江境内各解放区民主政权相继建立。当时市上流通的伪 满币为数不少,据佳木斯市调查,约占当地各种货币流通总量的40%左右。这部分票币,本应 随着伪满洲国的垮台而停用,但民主政府为维护人民利益,并未立即公布作废,采取慎重的 、有计划逐步取代的政策。直到1947年1月,东北行政委员会才布告停用(参见本篇第八章第 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