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红军票
1945年8月8日苏联出兵东北后,由苏联红军司令部在东北地区发行的一种不兑换纸币(
见图1-7-1)称“红军票”。面额有一元、五元、十元、百元4种。此种纸币曾经国民党政
府与苏联政府共同签订的中苏友好共同对日作战协定所确认,并规定事后由国民党政府负责
收回。当时国民党东北行营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嘉璈为此布告周知有案。可是国民党政府
于1946年8月1日突然下令自同年8月10日起禁止红军百元票流通,并规定长春、沈阳、四平、
永吉4市区的红军百元票持有者应在8月10日前,其他各市、县在8月20日前将券钞缴存指定银
行或机关申请登记,缴存时准先兑换1/10东北九省流通券,余数作为存款,不计利息,另定
兑换日期(至东北全境解放也未予兑换)。当时,在哈东北行政委员会洞察国民党此举旨在
以收缴办法将其所有百元红军票挤入解放区进行扰乱,所以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紧急命令各
地:“暂时停用红军票,听候处理。”但由于通讯条件关系,黑龙江境内各民主政府贴出布
告日期不一。最早的是松江省政府与哈尔滨市政府于1946年8月6日联合布告暂停使用红军百
元票。布告指出:苏联红军在解放东北对日作战中,为应付驻在东北各地陆海军部队所需经
费而发行之红军票,早经国民党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经济委员会张嘉璈于民国34年12
月22日第三号布告通令在案。不料国民党政府于本月1日忽在沈阳、长春等地宣布停止使用。
国民党政府此种反复无常违背信义之行为,造成了东北金融混乱,加深人民生活之痛苦。我
解放区民主政府,为防止国民党大量红军票之流入,造成金融混乱,物价波动,避免人民遭
受损失起见,特忍痛采取下列办法:(1)自布告之日起,百元红军票暂停使用,听候处理。
(2)拾元以下红军票仍照常使用。(3)凡我松、哈地区内一切公私收支款项往来,一律以
东北银行地方流通券为本位币。
继松江省政府、哈尔滨市政府联合布告之后,嫩江省政府和合江省政府在同年8月8日发
布通告;绥宁省政府的布告是8月13日,比松江省晚7天。黑龙江境内各民主政府除布告外,
还通过各种组织向群众进行宣传解释。嫩江省政府,在张贴布告的同时,并训令各级政府利
用各种组织、各种会议,向人民解释清楚,使全省人民知道祸害之由来,并非由于协助解放
东北的苏联,而实为国民党当局所致;各县区即时切实进行安排,按保、按街村登记,由人
民自行封存,汇报各区。限于20日前,由区汇总至县。事关人民生计,勿得延缓。在此剧变
中,可能有奸商将存有或贱价购入之红军百元票,乘我未传达到每一农民之际,抛向农村,
欺骗农民。我县政府必须利用汽车、电话、自行车、骑兵即时通知各区村,责令各村屯长即
时鸣锣晓渝各户不用红军百元票。同时,贫苦人民如有于布告之后,收到此项红军百元票者
,各级政府得准其向原使用人退回,并退还农民原数之货物,以免人民吃亏。各级政府机关
,如有在布告前两三天发给各薪给制员工薪水为红军百元票者,务必收回,另发能使用之货
币,以免依靠薪给而度日者之损失。各银行办事处(如无银行办事处者,即实业分公司或县
财政科)派要员于15日来省领取短期工商贷款及农民贷款,以安定农村及市场金融。
1949年8月,东北行政委员会鉴于东北全部解放,金融物价日趋稳定,为照顾群众利益,
特发布《红军票登记办法》。办法规定:“凡持有红军票者,自本年八月一日起至八月底止
,均可到各地东北银行登记鉴别真假,一经证明为真票者,即行存入银行,听候公布兑换比
例,实行兑换。”后为照顾边远偏僻地区群众,登记时间延长到1949年9月15日截止。同年1
2月7日东北人民政府布告限期兑换红军票。规定红军票1元,兑换东北流通券30元;1949年1
2月10日至31日为兑换期,逾期作废;凡已交存登记者,持收据到原登记银行按兑换比例领取
东北币。但各机关部队所登记之公款,不予兑换,可持收据到原登记银行将原款领回,作为
任务上缴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