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地方币
1945至1946年间,黑龙江地区先后建立地方民主政权。当时,解放区处于被分割状态。
中共中央东北局为支援解放战争,恢复和发展地方经济,于1946年3月在抚顺市召开的第一次
财经后勤会议决定:“东北地区由东北银行发行东北流通券,通行全境。各省可发行十元以
下小票,在省内流通。”会后,黑龙江解放区的绥宁(牡丹江)、合江、黑龙江、嫩江等省
,均先后发行地方纸币(见图1-8-1)。松江省和哈尔滨市,距离国民党统治区较近,不具
备发行地方币条件。1946年4月28日哈尔滨重新解放后,又因东北一级政权机关和东北银行总
行随即迁来哈尔滨市,立即以东北流通券为本位币而没有发行地方币。
一 绥宁省
绥宁解放区的地方币有“宁安县地方银行券”、“牡丹江实业银行券”和“东安地区实
业银行流通券”3种。
1.“宁安县地方银行券”。简称“宁安票”,由宁安县地方银行于1945年12月28日开始
发行,面额为一百元,流通于宁安县境内。1946年1月4日起,经牡丹江市政府同意,同时流
通于牡丹江市所辖地区。宁安票原定与伪满币、红军票等值行使,但当地商人因到外地办货
无法行使,不愿收存,致流通中比值略逊于伪满币和红军票。1946年10月,当地设立东北银
行机构后,由东北银行以东北流通券等值收回。
2.“牡丹江实业银行券”。由牡丹江实业银行在1946年1月10日开始发行,有十元券2种
,五十元券1种和一百元券3种,流通于牡丹江全区。原发行额为2.21亿元。1946年10月10日
起停止流通,由东北银行绥宁省分行按牡丹江实业银行券每100元合东北流通券80元的比值兑
回,截至同年10月30日限期兑换日止,实际收回2.17亿元。
3.“东安地区实业银行流通券”。是东安地区专员公署于1946年8月为恢复和发展地方
经济需要,由东安地区实业银行发行的。面额有五角、一元、十元3种。发行总额为1000万元
。流通于东安(今密山县)、鸡宁一带。1946年11月,东安地区实业银行由东北银行接收改
组为东北银行鸡宁支行,同时停止发行,并于1947年5月间由东北银行以等值东北流通券收回
。
二 合江省
合江解放区地方币有“合江地方经济建设流通券”、“依兰县金融救济券”、“富锦下
江银行支票”和“鹤岗煤票”4种。
1.“合江地方经济建设流通券”。简称“合江票”,由合江银行于1946年1月间发行,
有一角、五角、一元、十元4种。发行时,规定每10元合江票当伪满币、红军票100元使用。
但由于合江银行发行准备不充裕,一切公营工业企业又不能生产出多少东西来,加之发行后
没有注意掌握一定物资来巩固,使合江票在流通中信用逐渐下降,由开始时的每10元当100元
,陆续降为70元、60元、40元、20元,直到1元顶1元。
1946年6月,东北银行合江省分行在佳木斯成立,本着统一货币的原则,撤销合江银行,
停止合江票流通,并由合江省政府责成合江贸易公司于1946年6月5日起到11月30日止,按合
江票1元合东北流通券1元的比值,以物资收回。
2.“依兰县金融救济券”。依兰县民主政府1945年11月组建时,决定成立地方银行并发
行纸币,以解决军政各费之需。但又考虑到社会秩序尚未恢复,成立银行怕惹来麻烦,于是
决定成立金融救济会并发行依兰县金融救济券。金融救济券是利用原伪满中央银行库存的空
白支票,加盖面额戳记和金融救济会负责人印章后行使的。面额分五百元、一百元、五十元
、十元、五元、一元6种。先后共发行500万元。1946年6月,东北银行合江省分行成立后,合
江省政府命令停止发行。经由依兰县政府在金融救济会原址开设经营各种生活资料的益生商
店,以商品收回救济券。
3.“富锦下江银行支票”。1946年初,富锦专员公署经合江省政府同意,以下江地区人
民银行名义发行。同年6月,东北银行合江分行成立后,停止发行,并由县政府于7月15日起
陆续以豆油、白酒等生活资料收回。
4.“鹤岗煤票”。经合江省政府批准,于1945年10月由鹤岗煤矿发行,是一种变相货币
。票面分一百元、五十元、十元3种。先后发行两次,共计1200万元,以该矿的20万吨储煤为
担保。流通于鹤岗矿区、佳木斯和兴山铁路沿线一带。东北银行合江分行成立后,合江省政
府命令停止流通,并责成鹤岗矿务局自1946年6月17日起收回。
三 原黑龙江省(指1945年11月在北安成立的黑龙江省。当时仅辖北安、德都、依安、克
东、克山等25个县。)
原黑龙江省的地方币有“黑河地方流通券”、“克山县地方流通券”和“克东县粮谷交
易存款证”3种。
1.“黑河地方流通券”。于1947年1月由黑河地方政府委托东北银行黑河办事处发行。
当时黑河地区交通多阻,由哈尔滨调运东北流通券有困维,票料是利用原黑龙江省政府印制
的黑龙江省银行(当时此行在筹备中,但始未正式开业)钞票半成品(无号码),加盖“黑
河地方流通券”字样,并打号发行,在当地流通,与东北流通将等值行使。面额为一百元,
共发行900万元。1948年5月,黑河社会秩序日趋稳定,统一的东北流通券货币体系在全省已
基本确立,黑河地方流通券就不再使用,由黑河政府以贸易公司货物和地方税收陆续兑回。
2.“克山县地方流通券”。于1946年2月由克山县政府批准成立的大众银行发行。面额
有十元、百元两种。发行总额为500万元。1947年间由克山县政府委托当地大众油坊、大众纸
坊代为收回。
3.“克东县粮谷交易存款证”。由克东县贸易管理局于1946年9月间发行,是一种变相
货币。面额有十元、二十元、五十元、百元4种,总额为1000万元。先后在当地周转行使近3
年,到1948年3月才停止流通。
四 嫩江省
嫩江解放区的地方币有“东北银行吉江流通券”、“嫩江省银行券”两种。
1.“东北银行吉江流通券”。简称“吉江券”,由嫩江省银行前身东北银行吉江分行于
1946年2月在洮南发行。总额为2289.5万元,主要流通在当时的嫩南行政区,即南至瞻榆,
北到泰来,东至安广,西到突泉等十几个县。东北银行吉江分行还发行一种十元蒙文吉江券
,总额约400万元,流通地区为大赉、前郭
旗及肇东、肇源、肇州、扶余等县。吉江券经中共西满分局指示于1946年7月起,由嫩江和辽
北两个省银行各负责收回一半。收回方式是银行收进来不再用出去,群众来兑,随来随换。
2.“嫩江省银行券”。简称“嫩江券”,由嫩江省银行于1946年6月间开始发行。有五
元券1种、十元券3种、五十元券2种、百元券2种。发行总额69493.77万元。1947年3月嫩江
省银行并入东北银行黑嫩省分行后,即停止发行。并由黑嫩省分行以东北流通券陆续兑回。
至1949年8月末结束时止,共收回54385.4万元,回收率为78%。嫩江券初期与伪满币和红军
票等值行使,东北银行嫩江省分行在齐齐哈尔市成立后,与东北流通券同时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