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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东北币

  1946至1947年间,随着收编敌伪残余武装和肃清特务土匪斗争的节节胜利,黑龙江解放 区日益巩固,各地分区发行的地方币对扩大的物资交流和经济往来已不适应。在收回各民主 政权发行的地方币同时,松江、黑龙江、合江等民主政府改以“东北银行地方流通券”(简 称“东北币”,见图1-8-2)为本位币。其中最早统一行使东北币的是合江省。
    1946年6月17日,合江省政府发出《统一东北币制、稳定本省金融》布告四条:(1)即 日起确定东北银行流通券为本省本位币,各种货物一概以该币作价,职员、雇工薪金亦改以 东北币计算发给。(2)所有合江省的各种税收及铁路、矿山、电灯等公营事业,一概改用东 北银行流通券,任何支付行为均不得拒收该券。(3)过去发行的合江地方流通券责成合江贸 易公司在1946年11月30日前以物资作价收回。(4)所有各县发行的票币,从布告之日起一律 停止发行,由各县政府切实负责加以整理。
    
    
    但黑龙江地区各民主政府在统一币制过程中,对日本和伪满洲国遗留下来的货币,则采 取完全不同的政策。
    伪满中央银行发行的伪满币,发行额高达130多亿元,抗战胜利后本应立即禁止行使,但 考虑到大多数已落在人民手中,倘停止流通,势必给群众造成巨大损失。为此采取在流通中 逐步驱赶的政策,即先在解放区大后方停止流通;中部地区折扣行使并逐步压低比价;边缘 地区照常使用或大额币停用,小额币暂准使用,迫使伪满币从内地向外缘流动,直至逐出解 放区。1946年8月27日,绥宁省政府布告:“为防止国民党政府向我区倾销废币夺取物资,决 定除十元以下伪满币暂准流通外,百元伪满币自9月1日起停止使用。”黑河地区行政办事处 1946年8月28日布告:“即日起东北流通券对伪满币比价,由原来的一比一降低为一比零点七 ,即原值伪满币百元物品,仍值伪满币百元,付东北流通券七十元。”20天后,黑河专署公 告:“9月17日起,伪满币按东北流通券六折通用。”同年10月15日,黑河专署再次通告:“ 即日起伪满币改按东北流通券五折用。”当时哈尔滨市则照常行使,以吸引内地伪满币向哈 市流动。与此同时,哈尔滨市民主政府把流入的伪满币组织商人去蒋管区换购棉花、纱、布 等必需品,并提高价格在解放区出售,让商人有利可图。
    对残留在解放区的日币和国民党要员关吉玉当滨江省长期间流入哈市的“东北九省流通 券”等票币,民主政权采取坚决排斥、抵制的政策,禁止在市面流通,机关、企业一律拒收 拒用。
    1947年1月8日,东北行政委员会鉴于解放区伪满币已近绝迹,停用伪满币,人民已无损 失。特明令:“伪满币百元券、拾元券、伍元券自1月15日起一律停用。”
    同年8月,东北战局节节胜利,解放区多半已联结成片。东北行政委员会第二次财经会议 作出“在解放区建立统一以东北币为本位的货币体系”的决定。当时,黑龙江地区除黑河地 方流通券因交通多阻暂准继续流通外,其余均根据此决定,建立起统一的东北币货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