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3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命令:自1951年4月1日起,责成中国人民银行
限期以人民币(见图1-9-1)收回东北币。收兑比价规定为东北币950元兑换人民币1元。
中央人民政府命令下达后,黑龙江解放区上下立即行动。松江和黑龙江省政府均成立“
统一币制委员会”,由省主席任主任委员,省城市长为副主任委员,商业厅、公安厅、省委
宣传部、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银行、省供销联社、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
纪律检查委员会等负责人为委员。委员会下设兑换(由银行负责)、宣传(由省、市宣传部
负责)、物价(由商业厅、市工商局负责)、检查(由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公安
(由公安厅、市公安局负责)5个职能组。各县也成立类似组织,统一领导兑换工作。俭
省政府首先召开省市主要机关负责人会议及各县县长会议,接着由各系统、各县分别召
开宣传会议,进行动员。宣传统一币制的重大意义,要求各级组织把兑换东北币作为当前工
作的中心任务,做到既稳定金融、平抑物价,又使社会安定,群众满意。
由于人民币和东北币兑换率有零数,不好算,为照顾群众利益和防止差错,省统一币制
委员会决定:(1)由银行、商业厅和市工商局印发“兑换比值计算表”;(2)商品物价一
律以3月31日原东北币价格为基础,折算成人民币.同时标价;(3)折算中发生的零数,公
营企业一律“只舍不入”,找零时“只入不舍”;(4)自4月1日起,各工商业者对东北币“
只入不出”。
银行方面,除省分行及时召开所属行处行长、主任联席会议,传达东北区行行长会议精
神,讨论统一币制意义和如何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保卫、宣传
等工作外,着重学习研究《收兑东北币办法》,并组织各行抽调干部集中全力做好兑换工作
。
3月26日,省分行开始向各兑换点运送人民币。月末前全部送齐。4月1日,兑换开始。为
方便群众,黑龙江境内共设兑换所674处,流动兑换组138个。此外尚有机关、企业以及农村
合作社代兑所百余处。供销合作社由村社集中到区社,由区社向银行兑换。
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签发布告:“5月1日起,东北币不准再在市面流通,只准到银
行或兑换所兑换。公私企业或商店不得再以东北币计算和标价;不许借故抬高物价;商贩人
等不得贬值兑换,从中获利。如有故违,以破坏币制扰乱金融论处。”
5月30日,兑换限期将至,但尚有部分流散僻远乡村的东北币未收回。为使农民不受损失
,东北人民政府决定,将收兑期延至6月15日,但对外不公布。6月上旬,为照顾边远乡民利
益,兑换期再次延至6月30日。
1951年6月28日,东北币收兑即将届期。松江、黑龙江两省分行根据东北区行指示精神,
通函各分支行处:6月30日以后再有兑换者,须持机关、部队或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函件(同一单位应尽量集中兑换)。证明要写明理由、东北币券别及金额等。各行处收到后
,应先将证明函件寄区行审核,俟区行批复后方得给予兑换。
截止1951年7月14日,松江省分行合计兑回东北币367292186.0832万元;黑龙江省分行
至8月31日,合计兑回东北币183646278.2607万元。两省共兑回东北币550938464.3439万元
。
黑龙江地区兑换工作开始时,少数群众及部分怕露富的居民,曾拥向市场购买物品和金
银,至4月5日前多数商店卖钱普遍超出平时半倍乃至一倍以上,特别是布匹类交易繁忙。随
着宣传工作日益普及深入,加上群众看到国营商店物资充足,整日无限量供应,5日起,交易
逐步恢复正常。
在此期间,全地区流通的旧人民币,面额有12种,版面62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