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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金融业

  黑龙江地区的旧式金融行业,始于19世纪初期经营高利贷的典当业。其后,适应银两、 制钱等互相兑换需要的银钱兑换业也相继问世。并由单一的银钱兑换,向银色评定、存款、 放款和汇兑等业务发展,逐渐形成钱庄、钱桌子、借贷庄、银号、票号等多层次的旧式金融 业。进入20世纪后,随着黑龙江地区经济、政治、交通、文化的发展,新式金融业开始建立 、发展。股份制、半官半商性质的黑龙江广信公司成立后,奉天官银号、吉林永衡官银钱号 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先后在黑龙江地区设立分支行号。中外合营银行、外资银行先后进 入哈尔滨建立分支机构。清末民初,黑龙江地区有新式银行12家,新旧金融业并行发展。至 1919年(民国8年),全地区有银行80余家,银号、钱庄、借贷庄等数百家。1931年(民国2 0年),黑龙江地区有银行90余家。其中,外商银行21家;另有保险公司23家,其中,外商保 险公司13家。
    “九一八”事变后,中国民族金融业受到限制。伪满洲中央银行及其官办金融机构、日 资银行凭藉政治特权,垄断金融业,其他中外金融机构经“整顿”,至太平洋战争爆发后, 几乎全部停业。1945年,日本投降后,伪满银行和日资银行全部关闭。
    黑龙江地区解放后,在百业凋零、金融停滞的废墟上,开始建立人民金融事业。从解放 初期的地方银行发展为统一的东北银行,由东北银行统一于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全省初步形成一个以人民银行 为领导,以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专业金融机 构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金融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