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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系清政府为赎回京汉铁路和经办铁路、电报、邮政、航运4项事业的收付,于1 907年(光绪三十三年)经邮传部奏准设立,1908年正式营业。
    1913年5月,交通银行在哈尔滨道外正阳街(今靖宇街)设立支行,属长春分行管辖。此 后在哈尔滨道里(1914年)、齐齐哈尔(1915年8月)、绥化(1916年)、瑷珲(1919年)等 地设立机构多处。
    1919年6月,交通银行总行取消长春分行东北地区总管辖行的职能,同时将哈尔滨支行升 格为分行,管辖北满各行处。
    交通银行在黑龙江境内的业务,主要有货币发行、存款、放款、汇兑及货币买卖等。其 中以哈尔滨交通银行业务量为多。
    1915年,哈尔滨交通银行经哈尔滨特别行政区批准,曾发行印有“滨字区”字样的兑换 券,即交通银行在全国发行的货币,后被地方当局指令收回。1919年10月,哈尔滨交通银行 取得哈大洋券发行权,发行注有“哈尔滨”与“凭票即付国币”字样的大洋兑换券,备有准 备金现大洋360万元。流通于吉、黑两省。
    东三省巡阅使张作霖原核定交通银行哈大洋券发行限额为500万元。后因该行贷款单位戊 通公司被东三省当局无偿占有,改为东北航运局,为“补偿”计,特准其增发哈大洋券500万 元(第一次300万元,第二次200万元)。
    1928年,国民党政府把交通银行定为特许的“发展全国实业的银行”。但在关外受到地 方当局的限制,其营业范围受到很大局限。1929年,哈尔滨整顿金融时,对交通银行发行限 额核减为900万元。1931年又批准该行增发哈大洋券50万元。
    哈尔滨交通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靠发行哈大洋,其次是吸收社会存款。该行吸收的存款 ,少于哈尔滨中国银行,截止1931年末,该行存款余额为253.8万元(哈大洋,下同)。
    交通银行为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特拨给现大洋10万元作为资本,设立储蓄部,并在哈尔 滨道里、道外、南岗设立3个储蓄分部。除办理各种储蓄存款外,还办理小额贷款。截止193 1年末,该部储蓄存款余额145.9万元,小额贷款余额8.3万元。
    哈尔滨交通银行的贷款业务以抵押放款为主,贷款大于存款在“六行号”中居首位。该 行1931年末,原贷给戊通公司的500万元,因其财产被东三省当局全部没收作呆帐处理(详见 第四篇第六章)。贷款余额为320.7万元;资产总额仅为766万元,而负债总额达1713.5万 元,产不抵债947.5万元,相当其发行哈大洋券总额。亏损主要原因:一是戊通公司抵押贷 款损失500万元和信用贷款呆帐42万元;二是附属企业通记油坊因1930和1931两年大豆价暴落 ,出口受阻而亏损54.8万元;三是1929年后受世界经济危机影响,不少贷款户不能如期偿还 贷款而造成损失约300余万元。
    1932年伪满洲国成立后,哈尔滨交通银行在伪满当局严格的金融管制下,仅处于维持状 态,存、放与汇兑业务逐年下降,营业日见惨淡,经营连年亏损,1942年5月31日,被迫停业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