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黑龙江农业银行
1916年4月13日,经黑龙江省巡按使朱庆澜批准组设“黑龙江农业银行”,属于官商合办
股份有限公司性质。原定名黑龙江东北路农业银行,总行设海伦县。26日,该行筹备处提出
:银行名称之首冠“东北路”三字的区域限制,与振兴全省农业兼以维持金融的宗旨不合。
总行设置地点,经实地勘查,绥化地居适中,商务繁盛,以改设绥化为宜。这两条建议均获
批准。
该行章程规定资本总额为大洋20万元,分作1万股,每股20元;收足资本额二分之一即开
始营业。
9月10日,该行集得股本7/10后,在绥化正式开业。并由省长公署委任原该行筹备处长
林松龄为行长。在筹建总行期间,派员分赴三地组建克山分号(1916年5月16日)、齐齐哈尔
汇兑分所(1916年6月10日)、哈尔滨汇兑分所(1916年8月10日)。总行开业后,又相继设
立讷河汇兑分所(1916年10月)、海伦汇兑分所(1916年11月10日)。
黑龙江农业银行章程规定经营范围为:1、动产、不动产抵押放款;2、金银及有价证券
抵押放款;3、两家以上殷实商号担保的信用放款;4、各种存款;5、买卖粮石;6、买卖生
金银及各种货币;7、办理汇兑及发行期票;8、期票贴现;9、其他银行、公司的委托代理业
务。
自开办至1918年12月末止,该行总计纯损大洋15.089万元,实收股本已全数亏尽。亏损
原因主要有3:一是因货币兑换:1917年6月间陆续购存羌帖28万元,平均价每元折钱8吊300
文,到11月19、20日卖出,平均每羌帖值钱2吊600余文,一次亏损159万余吊,合小洋7.1万
元。加上1917年夏损失小洋2.1万余元,共亏损9.2万余元;1918年又损失4.3万余元,货
币兑换损失合计小洋13.6万余元。二是因买卖粮石:当地买卖粮豆惯用江钱,而财务结算以
银元为本位,故买卖粮石和买卖银元分别立户记帐。1916年冬买进小麦1500石,均价每石15
9吊,平均每石折小洋13.70元。1917年6月,售出时,平均每石190余吊,比买入时能获利3
1吊。而当时折成小洋每石仅值11.56元,比买入时反而每石亏损小洋2.14元,致一次就亏
赔小洋3210余元。再该行股本系以大洋为本位(小洋1.20元,合大洋1元折算),故每期结
算,各种货币均折合成大洋计算。1916年底小银元价为江钱14.5吊;1917年3月为15.5吊;
6月为16.4吊;9月为20吊;12月为23吊。致银元帐户逐年亏赔。三是开办时原入官股小洋6
万元,清丈局是按每元12.5吊拨给的江钱,当时会计人员见银元价涨,买进银元势必亏折,
同时认为买粮适用江钱,所以即以江钱收帐,岂料此后银元有涨无落,仅此一项先后亏赔小
洋3.7万余元。
当时黑龙江省长公署考虑:与其让该行从此歇业,不若准令续办一年,或有恢复希望。
为此,省财政厅长董士恩与该行行长林松龄共同筹划,将该行实有流动资产20余万元,扣除
拨还官银号、清丈局欠款后,结余1万元权作资本,将银行范围缩小,开支力求撙节,量力经
营。并考虑到:克山县物产富饶,商业繁盛,收粮、贷款都很便利,决定结束绥化总行业务
,于1919年7月7日,另在克山城北街租赁房间,继续开业。行长以下酌留营业员、会计员各
1名,行伙2名,练习2名,护勇2名,余皆裁撤。经营到1920年12月末,虽然在续办过程中有
稍许盈余,但因行长林松龄突然病故,难以继续经营,经代财政厅长王树翰奉省长孙烈臣批
示:“该行应即就此收束。现存小麦170余万石铺垫等物,会同克山县商会按照时值公平作价
,由广信公司承受,应得价款如数缴厅,分作十成,以十分之三归还龙江道署存款,其余十
分之七,按照股款多寡分别发还各股东。”至此,黑龙江农业银行宣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