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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伪满兴业银行

  1933年3月,伪满政府公布《经济建设纲要》,曾确定“为谋工商业之发达,应设立特种 金融机构,特准发行有奖债券,藉以供应长期低利之资金。”但当时未即进行,直到1936年 12月3日公布《满洲兴业银行法》,以“谋金融之周转,并供应各种产业开发之长期资金”为 由,把在伪满的日本朝鲜银行、满洲银行和正隆银行(天津、青岛两支行除外)改组合并成 立伪满兴业银行。这一决策,被满洲国自誉为:一方面填补了伪满金融机构在工矿企业方面 的空白,另方面也使处于伪满管理外的日方银行适当并撤,而且也将有利于实现伪满币流通 统一的“三得”之举。实际上又多出一家殖民地金融掠夺机关。
    伪满兴业银行于1937年1月1日开业时,在黑龙江境内的机构有哈尔滨支店、哈尔滨石头 道街支店、哈尔滨傅家甸支店、绥化出张所、牡丹江支店和齐齐哈尔支店6处。当年,在黑龙 江增设佳木斯、克山两支店;绥化出张所升格为支店,同时撤销哈尔滨石头道街支店。1938 年,增设讷河支店和哈尔滨新市街、海伦两出张所;1940年,增设东安、北安、黑河支店; 1942年增设富锦支店,撤销讷河支店;1945年,伪满洲国覆灭前夕,该行在黑龙江境内的机 构有哈尔滨、哈尔滨新市街、哈尔滨傅家甸、齐齐哈尔、克山、北安、黑河、绥化、东安、 牡丹江、佳木斯等11个支店和1个海伦出张所,共12处。
    伪满《兴业银行法》规定,该行为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定为伪满币3000万元,其中 半数由伪满政府认可。后股东会决议,并经政府认可,增至1亿元(实收额为9000万元)。
    伪满《兴业银行法》规定伪满兴业银行业务范围除经营普通银行业务外,并办理:(1) 对地方债或以开发东北产业为由的公司债的应募与承受;(2)办理公债、地方债、公司债或 股份募集,及其缴纳金收受或本利、股息支付;(3)对于公司债权人担保权的信托,以及伪 经济部核准,得应募或承受公司股份;(4)以营业盈余买进公债券、地方债券及其他经伪经 济部指定之有价证券;(5)经伪经济部核准,对产业法人公会,或开发东北产业公司担保放 款;(6)发行伪满兴业银行债券。
    1937年11月30日,伪满政府制定《满洲储蓄债券法》,指令伪满兴业银行可随时发行伪 “满洲储蓄债券”,从发行年份算起30年内还清。
    伪满兴业银行资金耒源分为:(1)存款,1945年6月,为22.9亿元;(2)自伪满政府 、伪满中央银行、日本朝鲜银行等借入款。到1945年6月止,伪满政府借款2.29亿元、伪满 中央银行借款35.16亿元,朝鲜银行等借款0.55亿元;(3)发行兴业债券和储蓄债券。到 1945年6月止,共计2.66亿元。资金运用方面,放款和买入证券从1937年的2.59亿元、851 2万元,到1945年6月末,分别扩大到36.04亿元和28.72亿元,比开业当年分别增长12.9倍 和32.7倍(以上均无分省数字),资金渗透很快。
    1945年8月,伪满兴业银行随着满伪洲国的覆灭而自行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