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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伪满兴农合作社

  “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关东军和伪满洲国政权对金融业的统制,由城市逐步向农村伸 展。1933年始,效仿朝鲜信用组合制度,在农村试办金融“合作”组织,黑龙江境内农村伪 政权相继仿效者日多。
    1934年9月,伪满政府公布《金融合作社法》,并以是年登记的金融合作社为会员,在伪 都新京设立金融合作社联合会。该法规定:一县一社,由伪满政府贷给每社基本金2万元;各 社有关负责人任免、放款额度、利率标准以及业务范围等,均须接受伪满政府监督。
    1937年7月,伪产业部为推行所谓增产计划,又要求各地以县为单位成立“农事合作社” 。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金融合作社”和“农事合作社”彼此在业务上的矛盾,纠纷时有 发生,伪满政府遂于1940年3月公布《兴农合作社法》,将两者合并,改名为“满洲兴农合作 社”。
    《兴农合作社法》自称:“兴农合作社是以农户之互助精神为基础而设立的社团,以谋 农事之改良,增进农户之福利,发展国家之经济为目的。”是年,伪满兴农合作社中央会, 各省联合会以及市、县为单位的兴农合作社先后成立。原由伪满洲中央银行借给金融合作社 或农事合作社的贷款,由伪满兴农合作社中央会继承。
    据1940年4月伪满兴农合作社中央会《统计年报》记载,伪满兴农合作社在黑龙江境内的 机构有:龙江省的讷河、富裕、洮南、龙江、泰来、开通、大赉、白城、林甸、镇东、安广 、醴泉、瞻榆、甘南、泰康等15县社;北安省的克山、依安、拜泉、绥化、海伦、明水、克 东、望奎、庆城、北安、嫩江、德都等12个县社;三江省的桦川、依兰、富锦、勃利、方正 等5个县社;东安省的宝清县社;牡丹江省的宁安、穆棱两个县社和滨江省的兰西、巴彦、阿 城、呼兰、双城、青冈、宾县、肇东、肇州、延寿、木兰、五常、郭尔罗斯后旗、安达等14 个县社,共49处。
    1942年12月,伪满政府在《基本国策大纲》中进一步明确伪满兴农合作社活动范围“以 村为单位”,并制订伪《兴农合作社及县旗兴农合作社联合会设立要纲》,确定伪满兴农合 作社的性质“应成为农民自兴自助之协同组合。”为加强控制,以“为谋与行政联系”为由 ,委派日籍伪副县长(或旗参事官)为县(旗)兴农合作社副社长,并将省联合会改组为中 央会支部,在(县、旗)合作社之下设村合作分社;以屯为单位设立兴农会。实际上广大农 民均无入社资格,只有地主、富农才能入社。地主、富农以年息7%—8%从伪满兴农合作社取 得贷款,然后以年息100%—200%的高利再贷给农民。且贷款的回收条件极为苛刻:当年放当 年收;到期必须偿还,到期不能偿还,卖粮时扣收,扣收仍不够,便经法院拍卖抵押土地或 由铺保归还。
    兴农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靠搜刮存款。对工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职员,实行 强制存款,按工资比例扣存;对农民则通过全民性的“国民储蓄运动”,按卖粮价款的15%硬 性扣收储蓄存款,3年不准动支。伪满洲国实行全面的农产品统制和“粮食出荷制”。1942年 公布《农产品出卖法》,施以暴力强迫“出荷”。1943年和1944年又实施所谓“报恩出荷” ,额外加征。兴农合作社参与这些罪恶活动:办理“出荷粮”的开票、结算,提供情报,供 给数据,征收手续费;有的还配合伪军警特宪翻箱倒柜,殴打农民,参加抢掠。1945年8月, 伪满兴农合作社随着伪满洲国的覆灭而不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