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伪满商工金融合作社
东北沦陷初期,除农村的农业金融合作社外,在城市尚有以中国人为对象的“都市金融
合作社”、以朝鲜人为对象的“都市金融会”和以日本人为对象的“金融组合”3种金融合作
组织。1940年初,黑龙江境内的都市金融合作社有哈尔滨、黑河、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
斯等5个;都市金融会有齐齐哈尔、佳木斯、哈尔滨、珠河、牡丹江、东京城、新安镇等7个
;金融组合仅有哈尔滨1处。
1940年4月,伪满政府为加强对城市的金融统制,以“谋城市商工业者的金融疏通,发展
国民经济”为由,公布《商工金融合作社法》,把上述3种不同国籍居民组成的城市金融合作
组织合并,于是年5月改组成立伪“满洲商工金融合作社”。在长春设立伪满商工金融合作社
中央会,作为该合作社中央指导机构。从此,伪满兴农合作社和伪满商工金融合作社,分别
成为伪满农村与城市的两大金融合作机构。
伪满商工金融合作社在黑龙江境内的机构共有:哈尔滨道里、哈尔滨道外、齐齐哈尔、
牡丹江、佳木斯、黑河、北安、拜泉等8处。社员数4785人,股金伪满币14.511万元。年末
该8个商工金融合作社共吸收存款1187万元,借入资金321万元,发放贷款1401万元。
1942年7月9日,伪满商工金融合作社为适应战时体制(1941年12月23日,伪满洲国政府发
表《战时紧急经济方策纲要》。其要点为:“实施有效的经济统制;以国内自有资材,从事
战时急需物资的生产;力争粮食增产,增加对日输出满、华、鲜为应付战时紧急需要,在资
金、运输上制定三国综合计划”等。)强化中央统制权力,将原伪满商工金融合作社改组为伪
满商工金融合作社总社,原合作社均改为分社。
1943年1月25日,伪满政府颁布新《商工金融合作社法》,明确商工金融合作社是以城镇
中小商工业者为社员,由政府出资1000万元组成的金融机构;按伪满洲国政府政策进行融资
,并以“发展国家经济为目的”。确定商工金融合作社业务是:对社员(含伪满经济部大臣
认可之非社员)的资金贷放及票据贴现;社员存款或定期储金的收受;为社员办理汇兑交易
;以余裕资金买入公债、地方债或其他有价证券;经济部大臣认可的其他业务。伪满经济部
根据《商工金融合作社出资金公债发行规程》发行公债1000万元,作为政府向商工金融合作
社出资的资金。从而使改组后的商工金融合作社失去原有的互助性质,成为一个完全由伪满
政府控制的变相银行。
1945年8月,伪满商工金融合作社随着伪满洲国的覆灭而不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