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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伪满保险公司

  东北沦陷时期的保险业务,绝大部分被日商保险业所垄断。伪满洲国政府与日本关东军 签订的《日满将定》将定:生命保险契约在2000元(伪满币,下同)以上的,均由日商生命 保险业承办。伪满洲国保险业只能办理500—2000元之间的小额简易生命保险。因此,伪满洲 国自身的保险业发展较晚。在黑龙江地区先后营业的,主要有3家
    1937年10月,伪满洲国邮政机关开始办理简易生命保险。当时,黑龙江境内的龙江、北 安、滨江、黑河、牡丹江、三江、东安7省的简易生命保险分别由哈尔滨、牡丹江、新京(今 长春)邮政管理局办理。业务范围为小额生命保险。
    1940年12月,伪洲国先后成立“满洲生命保险株式会社”和“满洲火灾海上保险株式会 社”。满洲生命保险株式会社总店设在新京,在哈尔滨设支店,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 、黑河设出张所。按《日满协定》规定,该会社负责经营500元—2000元(后改为800—200元 )之间的生命保险契约,200元以上的契约仍由日商保险公司经营。
    满洲火灾海上保险株式会社,由满洲兴业银行、大兴公司、国际运输会社和34家日资财 产保险公司出资组成,总店设在新京。该会社是在接管1923年成立的日资大连海上火灾保险 株式会社的全部资产和业务的基础上,增资建立起来的。该会社在哈尔滨设支店,齐齐哈尔 、牡丹江、佳木斯设出张所。在大兴公司和国际运输会社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均设有该会社 的代理机构。保险种类有“火灾保险”、“海上保险”、“运输保险”、“汽车保险”、“ 松花江航运保险”。按伪满洲国《保险业务调整处理纲要》规定,官厅、军、警、宪、特及 监察等特殊机关的财产火灾保险,均由该会社经营。到1940年,满洲火灾海上保险株式会社 保险额达345000万元,保费收入达800万元。
    随着日本投降,于1945年8月,伪满洲国各保险机构自行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