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伪满商业银行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伪满洲国为建立殖民地金融体系,控制东北经济,在建立伪
满中央银行之后,随即于1933年11月9日颁布《银行法》(又名《私营银行法》),对原有民
营商业银行强行“整顿”。凡经营存款、放款或办理票据贴现、汇兑业务者,不论现用何种
名称,一律视为银行,在整顿之列;非经经济部大臣许可,任何人不得经营银行业务。整顿
办法是重新办理“营业执照”,限当年6月底以前提出申请。根据申请,先后两次调查核实,
对黑龙江地区54家民营商业银行发给“执照”,许可继续营业,余者皆令关闭。对新设银行
,采取严格控制方针,以其资产信用必须绝对真实可靠为条件,组织形式为股份制,资本因
地而异,在哈尔滨特别市要40万元以上,在齐齐哈尔市要30万元以上,在县公署所在地要20
万元以上,其他地方要10万元以上。
1935年伪满政府对已批准继续营业的民营商业银行又提出改组和增资要求.对于凡是个
人组织的银行,均要求改组为股份制;主要办事处应改为支行,其余办事处或代理店一律撤
销银行间互相订立票据交换契约资本总额最低10万元,实收现金需过半,资本总额不足10万
元者,采取合并办法。经这项改组与增资,由个人经营的改为股份制,全东北地区增资者19
家,无力经营而歇业27家(均无分省数)。
1938年12月伪满政府公布《新银行法》。该法规定:银行经营主体一律限定为股份组织
;进一步提高银行资本金,凡独立经营必备资本金50万元,在哈尔滨特别市要在100万元以上
;以保护存款人权益为由,要求银行将相当于储蓄存款总额1/5的公债或伪经济部指定的有
价证券,寄存于伪满政府,银行现金(包括邮政转帐储金、公债、经济部核准的有价证券和
在指定银行之存款)不足存款总额1/10者,不准发放新贷款或分配股利。《新银行法》的实
施,使一批实力较差的民营商业银行宣告停业,一部分勉强维持营业者,大多数不得不接受
日本或伪洲国资本渗入,日本和伪满洲国还借机向银行派领导人或高级职员,从而把民营商
业银行纳入殖民地金融体系,变为附庸。
1940年3月伪满政府又抛出所谓《共同融资制度》,要求各商业银行以存款总额的40%留
作存款支付准备金,30%用作购买公债,其余30%交给伪满中央银行存入“共同融资户”,由
伪满中央银行统一支配运用。从资金运用上完全剥夺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
1941年3月伪满政府又公布《金融机关稀密调整纲要》,对“业绩欠佳”和未达法定资本
限额的民营商业银行强令停业。经这一系列的“整顿”,到当年末,黑龙江地区除关内系的
中国、交通、金城、大中4家银行外,尚有滨江实业、德泰、大城、犹太国民、中泰、天和、
恒聚、瑞祥、功成、益发、环城等银行在维持营业。
1942年伪满政府为加强对长春、哈尔滨、沈阳等主要城市商业银行的控制,将总行设在
哈尔滨的民营银行裁撤7家,只留下滨江实业、德泰、大成、犹太国民4家银行,关内系的除
保留中国银行外,交通、金成、大中3家因业务一再受阻,于当年5月被迫关闭。1944年11月
,在伪满政府的斡旋下,在黑龙江境内开设哈尔滨银行(总行设哈尔滨),并由该行收买德
泰、大成两家银行。至此,在哈尔滨设有总行的商业银行,只有滨江实业银行、哈尔滨银行
和犹太国民银行。
截至日45年8月伪满洲国覆灭时止,黑龙江境内商业银行,除中国银行外,计有总行设在
哈尔滨的滨江实业银行、哈尔滨银行、犹太国民银行,总行设在长春的益发银行和总行设在
吉林的功成银行。除中国银行、益发银行、犹太国民银行均见本篇第一章第三节、十一节和
十二节外,其余各行概况如下:
一 滨江实业银行
滨江实业银行是伪满政府对民营商业银行强制进行所谓“整顿”、“优化”的产物。它
是于1941年12月22日经伪经济部批准收买并继承原日资哈尔滨实业银行一切业务而成立的一
家股份制银行。资本金1000万元,其中实收250万元,伪满洲中央银行渗透资本50万元,实缴
12.5万元。该行有华、日、俄籍股东615人,在伪满政府授意下,由日本人藤冈任经理,并
于1942年4月兼并环城银行。1945年8月伪满垮台时关闭。
二 哈尔滨银行
哈尔滨银行系1944年11月由德泰、大成两家银行合并而成立的,行址在哈尔滨市道外南
四道街49号。资本金2200万元,实收550万元。全部资本分44万股,其中华人拥有28.1466万
股,伪满洲中央银行及日本人渗入股权分别为10.7324万股及5.1210万股。该行在哈尔滨市
区及省内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25处,并和东北多数城市以及京、津等地直接通汇。1946年
4月哈尔滨解放后,继续营业。1948年8月,根据东北人民政府法令,由东北银行接管该行日
伪股权。1951年3月更名为:“公私合营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52年11月因经营亏损
申请关闭。
三 功成银行
功成银行系1938年5月由原功成玉银行更名而来。总行设在吉林省吉林市。当时伪满政府
核定该行资本为500万元,实收200万元。哈尔滨功成银行在日伪统治时期,惨淡经营,勉强
维持。日本投降后,一度停业。1947年4月经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准恢复营业。1951年7月因
收不抵支,申请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