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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公司

  1945年,黑龙江地区解放后,伪满洲国时期的外资保险公司和华资保险公司纷纷停业。 唯有哈尔滨市华资私营保险公司还继续营业。这些私营保险业均为工商业资本家或房产主所 垄断,趁时局不稳之际,任意抬高保险费率。至1947年10月,保险费率比1945年初提高10倍 左右。并借金融物价波动之机,用保费收入囤积木材、煤炭、皮货等物资,不仅常常保证不 了对赔案的及时赔付,还给稳定金融物价带来干扰。
    为改造私营保险业,1948年8月,东北银行调辽南分行经理王雨田到哈尔滨筹办合营保险 公司。11月,东北银行联合哈尔滨企业公司和太平、联保、中兴、亚洲、阜成等6家私营保险 公司,组成哈尔滨联合保险公司。该公司由东北银行哈尔滨分行直接领导,按公私合股有限 公司体制,设理事会和监事会。并订有《公司组织章程草案》、《分保合同规则》、《业务 规程及办事细则草案》等。袁忠祥任总经理(私方代表),王雨田任经理。地址设道里中国 十道街原太平保险公司旧址,并在道外设支公司对外营业。
    联合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太平、联保两私营公司,因资金困难,无力独立经营,主动提 出合并于联合公司;二是亚洲、中兴、阜成3家尚不愿合并的私营公司,只是在联合保险公司 领导下,以原公司名义对外营业,公私双方订立“四六分保”协议,按保费收入的60%由联合 保险公司参加分保。联合保险公司原定股金100亿元(东北币),东北银行出资40亿元,哈尔 滨企业公司出资50亿元,5家私营保险公司共出资10亿元。但太平保险公司声称资金困难,拒 付股金,对内却私分黄金。其他私营公司也取消极抵制态度,私股股金未能落实,合股经营 未得实现。哈尔滨联合保险公司实际上是靠东北银行做后盾开展业务的。
    
    5家私营保险公司共有经纪人(招揽业务的中介人)99名,外务员(即外勤人员)27名。 联合保险公司成立后,他们除按规定扣除拥金(保费的30%)和领取薪金外,还暗地接受各公 司给的好处。在招揽业务时,常常截留保费做投机买卖,延长收费时间,影响公司信誉。因 此,哈尔滨联合保险公司决定逐渐减少经纪人和外务员,增加公司公务员,俟机取消经纪人 制度,由公司直接办理。
    亚洲、中兴、阜成3家私营公司因失去囤积物资和收取高额保费的自由,实行分保制度后 ,保费收入又通过分保付给联合公司一部分,感到无利可得提出两条意见:1、要求调整分保 保费分配,哈尔滨联合公司分保40%,私营公司占60%,分保部分由联合公司另付代办费;2、 要求哈尔滨联合保险公司仿效国民党中央信托局管理私营保险公司的办法,总公司只负责分 保,不直接经营保险业务。当时东北银行从改造旧保险业和创办国家保险业出发,曾答复: 同意总公司和私营公司实行四六成分保,但3家私营公司必须在划定区域内展业,以免与总公 司竞争;私方交纳剩余资金的30%作为营业基金,每一最高保额不准超过各私营公司剩余资金 的1/3;不准利用保费囤积物资或经营其它副业。3家私营保险公司接哈尔滨联合保险公司答 复后,见无厚利可图,于1949年2月,重新提出与联合保险公司合并。合并后,哈尔滨联合保 险公司于3月1日,更名为“新华保险公司”。总经理袁忠祥辞职返乡,由王雨田经理主持工 作。5月,新华保险公司与道外支公司合并,并将公司地址迁至道外支公司处。自联合保险公 司成立至1949年6月21日新华保险公司营业期间,共承保财产险总额1656亿元(东北币,下同 )。其中,工业占46.7%,商业占44.2%,住宅占9.01%。收入保费(包括接收私营公司未 到期保费和分保保费)24.1亿元;赔偿1亿元,占保费收入的4.1%。
    同年6月9日,东北银行重新任命王雨田为分公司经理兼松花江工商银行副经理。当月, 分公司派出人员到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开展业务,并建立银行保险代理处。6月21日, 经东北保险总公司批准,新华保险公司更名为“东北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并根据东北 银行总行指示,在没设立保险机构的地方,均于东北银行支行、办事处设保险代理处。中华 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东北地区行政体制的变迁,东北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改组为“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松江省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