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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私营银行

  1945年日本投降后,伪满官办银行全部关闭,为数不多的华资商业银行纷纷停业。1946 年,黑龙江地区陆续解放并建立人民政权之后,正式申请复业的私营银行,只有哈尔滨的哈 尔滨银行、益发银行、益通银行、功成银行和犹太国民银行5家。这5家私营银行规模都不大 ,从业人员(包括工人在内)共124人。
    黑龙江地区解放初期对私营银行的管理,比较宽松。1948年8月26日,哈尔滨特别市政府 公布《哈尔滨特别市私营银行业务管理办法》,9月1日起开始实行。《办法》规定:私营银 行除经营存放款外,不再兼营其他业务。存款额的30%,存入国家银行,其中25%按国家银行 定期存款章程办理,余25%作为活期存款,利息按月息18‰计算。超比例存款,国家银行依增 加情况,酌予提高存款利率,以示奖励。放款报经国家银行审批后执行,对工业放款按不低 于放款总额的60%掌握。取缔私营银行本票、期票及类似本票、期票之有价证券。每年6月底 和12月底为决算期,每期决算后5日内向政府及国家银行提报营业实际状况、借贷对照、损益 明细、资产目录、负责目录等,并附文字说明。东北银行责成松花江工商银行负责对私营银 行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私营银行复业初期,经营状况尚能维持,后因物价上涨,开支增大,利息所得往往入 不敷出。1948年间,大部出现亏损。1949年3月东北银行实行现金管理办法后,公营单位存款 不准再存入私营银行,它们的经营进一步受到约束。
    1949年6月24日,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管理私营行庄暂行办法》,明确东北银行为管理 私营行庄之机关。东北银行根据党和政府对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方针,对私 营银行采取不增设新的私营行庄,不再扩大私营行庄业务,私营银行资金主要用于工业生产 等措施,实行利用、限制、改造。《办法》规定,私营行庄之资本金,最低为30亿元(东北 币),限一次以现金缴足。《办法》公布前已经营业之行庄,可用公债、房产、营业用器具 设备充抵一部分,但现金不少于10亿元,限于《办法》公布后两个月补足。私营银行的业务 范围只限于:收受各种存款;办理各种放款及票据贴现;解放区内之汇兑及押汇;代理收付 款项和代理保险业务。各私营银行为维持经营,不得不变卖部分房产,补充流动资金,并裁 员减薪,压缩开支。
    1951年3月,东北银行松江省分行改订私营、合营银行放款申请办法及报告制度,实行每 月25日前提出下月放款计划书及放款说明书制度,说明资金来源、存放款比例及放款增减原 因等,经核准后执行。放款同时要向国家银行报告,不能按期收回的,应填报放款到期滞交 明细表。
    1951年7月,功成银行由于经营不善,连年亏损入不抵出,无力继续经营,于19日申请关 闭。
    1951年底,“三反”、“五反”运动中,中国人民银行松江省分行发现益发、益通两私 营银行存在隐瞒资金、行贿漏税、利用库款拆放收取暗息、套用资金投机倒把等不法行为。 哈尔滨银行1952年上半年,也出现经营亏损。此时,国家银行已逐步壮大,完全有力量取而 代之,于1952年又先后批准3家私营银行关闭,只剩下犹太银行继续营业到195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