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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业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为有利于东北的经济发展,免受关内战时物价波动 影响,在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国人民银行体系时,允许东北银行继续存在。随着全国财经工作 的统一和金融物价趋向稳定,于1951年统一全国金融体制和货币制度。黑龙江地区东北银行 的分支机构也随之全部改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此后,随着行政区划的变化、政策的 调整以及十年动乱的干扰,黑龙江省的金融机构增设、撤并变动多次。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伴随经济体制改革,黑龙江省相继恢复与建立了中国银 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保险公司等多家专业金融机构。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并与工商银行分设后,黑龙江省开始形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金融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