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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1950年12月1日,政务院政务会议决定:企业基本建设拨款逐步交由银行实行监督,按计 划拨款。25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发《货币管理实行办法》规定:凡国家年度预算中 ,对国家事业的基本建设投资,由中央财政部委托人民银行指定专业银行统一办理拨付,并 负责监督使用。1951年6月,东北人民政府财政部据此委托人民银行东北区行自7月1日开办基 本建设投资拨款业务。翌年初,松江、黑龙江两省人民银行相继设立基本建设长期投资科( 股)。
    1952年,松江、黑龙江两省人民政府根据东北人民政府《建立东北区基本建设投资银行 方案》,于7月1日在两省人民银行分行长期投资科(股)的基础上,分别成立东北区基本建 设投资银行(简称基建投资银行)松江支行和黑龙江支行。内设拨款、会计、人秘3个股。克 山、白城子、海伦、拜泉、依安、兰西、昂昂溪、北安、齐齐哈尔(铁路办)、龙江等10个 县区人民银行内设基本建设拨款专人。松江支行内设计划、拨款、会计、秘书4个股,管辖哈 尔滨市南岗及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5个办事处和双鸭山、哈尔滨市香坊2个基建拨款 组。两支行的任务是:办理工业部所属及铁路系统各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拨款及监督资 金使用。到年末,两支行全辖共有职工160人。
    1953年后,松江、黑龙江两省人民政府为适应工作需要,根据东北人民政府电令,分别 于1月和2月将基建投资银行支行提格为分行(处级),业务和经费由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和东 北区基建投资银行垂直领导管理,有关行政管理及业务方面受省财政厅指导监督。原黑龙江 省增设绥化、富拉尔基两个支行和齐齐哈尔铁路办事处。松江省鹤岗、鸡西、双鸭山、佳木 斯和牡丹江5个办事处改设支行,增设伊春支行,阿城、呼兰办事处。
    1954年8月10日,松江、黑龙江基建投资银行,随着两省建制合并,组建为东北区基建投 资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内设人事、秘书、会计、计划和拨款一、二科。辖属机构有哈尔滨市 分行(1953年12月1日在原南岗支行、道里办事处基础上组建)、齐齐哈尔支行(1954年2月 撤销齐齐哈尔铁路办事处后成立)等7个分支行和绥化办事处。1954年,国务院《关于设立中 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决定》下达后,黑龙江省于当年10月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受上级行和省财政厅双重领导,专办基本建设的投资拨款,建筑安装企业的短期放款,组 织结算业务,并对资金的使用及效果实施财政监督。汤易川担任副行长(1956年7月任行长) 。省建设银行内部设秘书、人事、会计、计划、拨款一、二、三科和监察室,定编90人,实 有67人。所辖1个市分行、7个市支行、2个县支行,编制360人,实有352人。1955年,根据全 国第一次建设银行行长会议关于人员编制要本着“巩固整顿、提高质量、稳步发展”的要求 ,黑龙江省建设银行系统人员增配至447人,到1957年底,全省建设银行分支行处发展到16个 ,人数达741人,超出编制41人。
    1958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改进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几项规定》,将基本建设财 务拨款工作由各级人民委员会财政部门直接管理,改变系统垂直领导。8月,黑龙江省人民委 员会发出《关于改进我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决定把省建设银行并入省财政厅 经济建设财务处(办公地址迁到南岗中山路省人民委员会办公楼内);各市县除哈尔滨分行 及其所属支行和富拉尔基支行外,其余全部撤销。人员74%被调离,建设银行的工作绝大部分 停顿下来。
    1959年10月,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建设银行干部归队和加强机构 的报告》精神,发出《关于恢复建设银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并恢复省建设银行和齐齐哈尔 、佳木斯、牡丹江、鸡西、双鸭山市支行及北安县支行;在嫩江、松花江、合江、牡丹江、 黑河5个专署增设地区支行和勃利县支行;全省建设银行人员编制为500人。其主要任务是: 参与计划、管理预算、分配资金、平衡调剂使用资金;办理拨款,并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 贯彻经济核算,管理财务成本,审查工程决算;办理专户存款和周转性放款;密切配合各建 设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并交流财务管理经验。省建设银行恢复后,对内仍为省财政厅的基本 建设财务处(1959年3月27日从基建财务处分出),对外挂省建设银行牌子。行长由财政厅基 本建设财务处长苑泽生兼任。行址由中山路迁至南岗民益街46号。当年,全省共恢复和建立 19个分支机构,实有人员229人。1962年4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迅速充实银行、财政和企 业事业部门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信贷、税务人员的紧急通知》精神,为加强基本建 设财务拨款监督工作,各地、市、县建设银行先后与财政部门分设,业务实行系统垂直领导 。到1965年末,全省共有建设银行分支机构67个,实有人员952人。
    “文化大革命”中,全省基本建设财务拨款工作受到冲击省建设银行于1968年9月13日, 根据省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的决定,除留8人并入新成立的省财政局革命委员会工作外其余 均参加省直机关“财贸学习班”,搞“斗、批、改”。1970年4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财政 金融局党委按照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军事管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拨款工作,改革建设 银行机构的报告》和全国财政银行工作座谈会的精神,以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减少机构重 叠为由,把省建设银行并入省人民银行,办公地址迁至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四道街90号。随后 ,全省建设银行相继撤销,基建财务拨款业务和人员分别并入财政部门或人民银行。到1971 年初,全省专办基本建设投资拨款的只有5个支行和38个基建拨款组,专业人员仅剩下255人 。
    基本建设财务拨款监督工作的削弱,给财政工作带来很大被动。为此,1972年4月,国务 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恢复建设银行的报告》。5月27日,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将省财政局基本建 设财务处恢复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由建设银行总行和省财政局双重领导。全 省建设银行系统人员编制为850人。省建设银行内设会计、秘书、拨款、政工和建企5个科。 与此同时,地、市以下各级建设银行陆续恢复,到年末,共恢复机构50个。其中市分行3个, 地市行13个,县(区)支行31个。全省实有专业人员790人。1973年,为适应商品粮基地、石 油化工和钢铁矿山等重点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省编制委员会对全省建设银行的机构和人员 编制作调整,增设部分分支行,全省建设银行人员编制增至1200人。到1978年末,全省共有 分支机构93个,其中省辖分行3个,地市中心支行9个,市、县(专业)支行43个。实有人数 增加到1181人。
    1979年6月,省革命委员会贯彻国务院“各级建设银行必须把基本建设和挖潜改造的拨款 全面管起来”的指示精神,6月,省编制委员会下达增补指标410人,增设建行基层机构19个 。同年,省建设银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恢复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的通知》精神,于12月 7日将呼伦贝尔盟建设银行所辖12个机构和大兴安岭地区建设银行管辖的鄂伦春自治旗、莫力 达瓦自治旗及大杨树支行179名干部划归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银行管理。
    1980年3月,省建设银行由二级单位升格为一级单位,列省政府直属机构,由省财政厅代 管。省建设银行内部设立办公、人事监察、技措贷款、综合计划、中央拨款贷款、地方拨款 贷款、建筑经济财务、会计8个处室。省建设银行由总行和省政府双重领导,以总行领导为主 。王玉夫任行长,亓克英、王金良任副行长。到年末,全省共有建行机构103个,1464人。
    1984年1月,省建设银行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建设银行机构改革的报告》,和中 共黑龙江省委的意见,对全省建设银行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共接管干部1952人,工人186人。 在此期间,省建设银行根据省政府《对牡丹江等市、县行政区划变更情况的通知》及总行《 关于机构设置、机构名称的暂行规定》,撤销牡丹江地区中心支行和市支行,设置牡丹江市 中心支行,将原地区管辖的鸡东县支行划归鸡西市支行管理;佳木斯市支行、七台河市支行 由省建设银行直接领导;勃利县支行从合江地区中心支行划出,归七台河市支行管辖;阿城 、呼兰两县支行划归哈尔滨市分行管辖。以后又将嫩江地区中心支行与齐齐哈尔市分行合并 为齐齐哈尔市分行,原嫩江地区中心支行管辖的10个县支行一并由齐齐哈尔市分行管理;将 合江地区中心支行与佳木斯市支行合并为佳木斯市中心支行,原合江地区中心支行管辖的15 个县(专业)支行一并划归佳木斯市中心支行管理。同年3月,省建设银行办公地点由哈尔滨 市南岗区民益街46号迁至南岗区中山路123号。到1985年末,全省建设银行机构有114个,其 中省、市分行5个,地、市行11个,县、市(区)支行79个,专业支行11个,办事处8个。实 有职工2742人(编制2600人)。省建设银行内部设中央投资、地方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建 筑经济财务、综合计划、财务会计、投资调查、投资研究、审计、教育、行政、保卫、人事 监察、办公室等14个处室和投资银行省分行、省建设银行学校2个直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