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国家外汇管理总局黑龙江分局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到1959年,黑龙江省侨汇业务和外币兑换业务很少,由中国人民银
行哈尔滨市分行国外业务部办理,对外汇的管理未设专门机构。1960年省人民银行把哈尔滨
市人民银行的国外业务部收回省行领导后,外汇管理工作的任务,由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
分行国外业务部承担。1965年成立中国银行哈尔滨办事处,既承担外汇经营业务,又承担外
汇管理工作。嗣后,这一机构虽然在隶属关系和内部机构设置等方面几经变化,但外汇经营
与外汇管理一直由这个机构兼办。
1981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为加强外汇管理,成立国家外汇
管理总局黑龙江分局,与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个牌子,统一由省人民
银行领导。田春荣任局长,外汇管理分局的任务主要是:(1)宣传、贯彻国家外汇管理政策
、法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制定省的外汇管理具体办法,组织实
施并检查执行情况。(2)编报本省的外汇收支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检查计划执行情
况。(3)编报国际收支、国家外汇收支和外汇留成收支计划。(4)对贸易和非贸易外汇的
管理和检查。(5)根据国家批准的各项外汇留成项目和比例,核对、审批、核拨地区有关单
位的外汇留成。(6)审批省内有关单位将外汇存放境外,以外汇收入抵作外汇支出或借贷、
转让外汇及外币计价结算的申请。(7)审批省内党政机关、企业出国代表团和科、教、文体
代表团(工作组)用汇的申请,并检查、督促核销。(8)审批本省的中国人、外汇侨民和无
国籍民的汇出外汇以及携带或邮寄出境的外汇资产凭证、证书、契约等外币有价证券。(9)
审批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汇出签证费、认证费的申请。(10)审批本省收取外
汇券的单位,检查外汇券的使用范围和对象,印制、核发和管理“免收外汇券”优待证。(
11)会同有关部门检查侨汇政策执行情况,管理和检查本地区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拟订侨
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与本省的企业或个人之间使用外汇进行结算的办法,并检
查其外汇收支情况。(12)管理、审批本省驻外机构的资本汇出、利润收入,审批中外机构
在境外开立外币存款及透支帐户的申请。(13)根据汇价政策和规定,管理和检查本地区执
行汇价的情况。(14)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外汇市场的管理,打击黑市外汇的非法活动,受理
、检查和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案件。
1984年1月,成立外汇管理办公室,为国家外汇管理总局黑龙江分局的办事机构。同时,
管理分局与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分设。4月省人民银行行长陶源兼任分局局长。1985年3月,
设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哈尔滨分局。7月,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分别设分局。各
二级分局在省分局和当地人民银行分行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外汇管理工作。10月,省人民
银行副行长惠有玉兼任省外汇管理分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