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公司
1949年11月1日东北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改称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简称
分公司)。经理由松花江工商银行副经理王雨田兼任。在道里区中国十道街26号办公。有工
作人员37名,设业务股、会计股、总务股和秘书室。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组织条例》,规定分公司为国营保险组织,由中国人民银行直接领导。当年
2月根据总公司关于分支公司名称应冠以省或市、县名称的通知,分公司改名为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松江省分公司。内部机构由原来3股1室改为秘书、干部、会计、财产保险、农业保险、
研究等6个股。6月,东北银行总行免去王雨田兼经理职务,任命松江省分行副经理史之光兼
任松江省分公司经理。7月,黑龙江省分公司正式营业,设于齐齐哈尔市龙华路,曹希彦任副
经理。同时松江省分公司开始筹建支公司一级机构。10月,佳木斯支公司开业。12月,牡丹
江支公司开业。当年代理保险处达48个。1951年6月19日,黑龙江省分公司副经理曹希彦因贪
污被撤职查办,东北区行任命黑龙江省人民银行副行长高亚行兼省分公司经理。9至12月,松
江省分公司陆续建立鸡西、鹤岗、双城和密山4个市、县支公司;原黑龙江省分公司同时建立
绥化、克山、肇东、海伦和北安5个县支公司。当年松江省分公司办公地点迁至中国三道街1
4号。是年,凡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均由兼业改为专职代理。有的过渡为保险办事处,由市
、县公司直接领导。
1952年原黑龙江省公司经理高亚行调出,由李庆云继任分公司经理。5月1日两省分公司
隶属关系改变,同时脱离银行领导,改由省财政厅领导。10月,松江省分公司经理史之光调
出,田英明继任分公司经理。当年,两省分公司均升格为处级单位,内部改设办公室(秘书
科)、人事科、计划科、会计科、城市业务科和农村业务科。松江省分公司定编制为87人。
同时成立哈尔滨市支公司。省分公司以下的机构设置为:一等支公司牡丹江、佳木斯两市,
定员各54人;二等支公司鹤岗、勃利、富锦、巴彦、尚志、鸡西、双城、密山等市、县公司
,定员30人至40人不等。原黑龙江省分公司定员89人,包括营业部25人,下设10个支公司,
即海伦、绥化、克山、大赉、肇东、白城子、黑河、讷河、龙江、北安,定员17人至32人不
等。设营业所18个,即望奎、铁骊、通北、绥棱、拜泉、依安、肇州、肇源、青冈、安达、
明水、兰西、洮南、泰来、甘南、昂昂溪、朱家坎、嫩江,定员5至13人不等。此外,还在1
3个县或集镇派驻在员。1953年松江省分公司根据总公司关于省分公司组织机构的整编原则,
商清省人事厅转出多余的干部,截至12月1日共转出干部303名,全省尚有保险干部465名。原
黑龙江省分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干部未作调整。
随着两省建制的合并,1954年原黑龙江省分公司和松江省分公司合并为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设在哈尔滨。经理李庆云,副经理田英明。齐齐哈尔市设支公司。嫩江
和合江两专区曾建立保险中心支公司,后在精简机构中撤销。1955年干部管理范围变动,省
公司及所属支公司经理一级干部由省管理,其他干部一律由当地政府统一管理。7月,省公司
经理李庆云调出,亓克英继任省公司经理。当年有37个县的银行代理处或办事处改建为支公
司。1956年全省保险干部编制为1100人。实有干部1223人。195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精简机构
,紧缩人员的指示,黑龙江省保险机构进行调整,省公司以下市、县支公司59处。省公司改
设秘书、农保、财保、计划、会计、人事5个科。
1958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保险工作管理制度》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
公司脱离财政部门,改由省人民银行领导。省公司搬入省人民银行内办公,对内为保险处,
对外仍挂保险公司牌子。经理亓克英。10月,西安全国财贸会议和11月武汉全国财政厅局长
会议提出“人民公社化以后,保险作用已经消失,除国外业务继续办理外,国内业务立即停
办”后,中共黑龙江省人民银行党组向省委呈报《关于人民公社化后保险工作安排意见的报
告》,经省委批转各市、县贯彻执行。省人民银行、省财政厅于同年12月发出《为做好保险
停办工作的联合指示》,全省除哈尔滨市保险仍继续办理(直至1969年2月10日因“文化大革
命”停办)外,其余市、县保险公司全部撤销。省公司由少数干部留守,处理善后。由于认
识上的差误,给人民保险事业造成重大损失。1977年8月,由于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
,又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主要办理涉外保险业务。配备4名专职干部。分公
司设在中国银行内,由中国银行兼管。
1979年2月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上,回顾了停办保险业务的经验教训,重新
提出在全国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省人民银行于1980年1月向省长办公会议提出《关于恢
复保险业务安排意见》,经省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省人民银行即着手重新组建保险机构
。当年,在原哈尔滨分公司的基础上,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简称省公司
)。接着,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和佳木斯4个市的保险机构成立并开始办理业务,并在
鹤岗、双鸭山、肇东、绥化和海伦5个市、县建立银行代理机构。到年末,全省共配备保险人
员164人,其中专业干部133人,占81%,归队老保险干部24人,占14%。到1982年末,全省在
40个市县建立了支公司。
1983年7月经省政府批准,省公司升格为副厅级。经理赵庆祥,副经理郭庸生、商成邦。
地、市县公司升全格。黑河、望奎等24个市、县经省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保险支公司。并经总
公司批准成立黑河、嫩江、松花江、合江、绥化地区保险中心支公司。
1984年1月,保险公司在基建、物资、劳动工资、财务、人事、外事等方面实行系统管理
,垂直领导。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公司升格为厅局级经济实体。王振俭、赵庆祥任
副总经理。内部机构设置调整为9个处室。根据国务院规定,哈尔滨市保险公司计划单列,行
使省公司一级的业务管理权限,与省公司原来的隶属关系不变,仍受省公司行政领导、业务
指导和区域内的业务协调。11月,总公司对省公司领导再度调整,王振俭任总经理,赵庆祥
、陈凤玺任副总经理。1985年末,全省保险干部2589人。在83个市、县中除五大连池市外,
普遍建立保险公司分支公司。省公司1个,省辖市分公司10个,地区中心支公司4个,县支公
司68个,办事处35个。形成完整的与行政区划相适应的三级管理体制的保险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