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提
出“发展合作事业”后,1950年中国人民银行制订《合作社信用部今后推进办法》。黑龙江
地区松江、黑龙江两省银行和两省供销联社按照《办法》规定,分别试办信用部。松江省银
行配合供销部门在双城县五家区民和村试办;原黑龙江省银行与供销部门配合在绥化县津河
区等3处试办。这4个信用部在业务上由银行扶植、指导;在社务上由基层供销社以兼营的形
式经营。资金、财务均不独立。当年,两省除试办信用部外,还在农业生产互助组中试办信
用互助小组。在推进信用部和信用互助小组的基础上,两省银行于1951年分别制订《农村信
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和《农村信用社互助小组公约草案》。信用组织以“自愿互利”为
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大家集股,共同经营,自负盈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是信用社
的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是信用社的执行机关,监事会是信用社(部)的监察机关。5月,原
黑龙江省在讷河县老莱镇试办第一个信用合作社(简称信用社)。对农村信用部,继续由各
县人民银行配合供销社管理,帮助巩固提高,改进经营,解决实际困难,给予贷款支持。银
行短期周转性放款,经信用部转贷,并试办代收银行农贷,办理储蓄等业务,支持其发展。
1952年4月,原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省供销联社、省人民银行共同组织工作组,分赴克山、
肇东两县进行信用部转信用社的试点工作。但因在资金、办公用房以及人员等方面困难很多
,不具备立即转化的条件,决定原由基层供销社兼营的信用部管理体制暂不变动。但当年信
用合作组织发展很快。到年末,两省信用社、部、组已达788个。
1953年4月,根据中共中央东北局的指示,两省由基层供销社兼营的信用部开始向银行移
交。在接交中,对工作基础较好、专业干部较强、业务经营正常的信用部,直接转为信用社
,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与此同时,又新发展一批信用组织。年末,两省共
有信用社108个,信用部768个。信用社普遍开办代理银行业务。70%的信用部也开办代理银行
业务,代银行发放小额贷款,办理储蓄存款。从而,使信用社、部的业务得到开展,与农民
的联系和影响扩大,收益增加。至1954年末,经银行与供销社接交,已有536个信用部转为信
用社。到1955年末,全省信用部接交工作顺利完成。至此,省内有信用社1409个,职工3119
人,入股农户147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79.3%,社员301万人,拥有股金778万元,业务范
围普及1545个乡镇,实现了农村信用合作化。1957年6月,黑龙江省人民银行为进一步巩固、
提高信用社,促进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发展,制定并颁发《黑龙江农村信用示范章程(草案)
》。全省各级银行按照《章程》要求,组织信用社普遍建立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并召开代表大
会,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和群众办社的方针
,体现出信用社的群众性、民主性和灵活性。当年入社农民达330万人,股金达816万元。
1958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适应人民公社化的形势改进农村财政贸
易管理体制的决定》,对农村财贸体制实行“两放、三统、一包”的办法。黑龙江省根据这
一决定精神,把设在区、乡的信用社和当地银行营业所合并起来,下放给人民公社领导,改
称人民公社信用部,统一核算,共计盈亏。对外挂“银行营业所”和“公社信用部”两块牌
子,既是人民公社的组成部分,又是银行的基层机构。但由于信用社领导体制下放给公社后
,公社党委和公社管理委员会随意抽用信用部的资金和信用部专业干部,对农村信用事业带
来不利影响,1959年4月1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信贷管理工作的决定》
。根据这个决定精神,中共黑龙江省委决定,把下放给人民公社的信用部管理权限收回,交
银行统一管理。全省原有3119名信用干部转制为银行编内干部。但对外仍挂“银行营业所”
和“公社信用部”两个牌子。信用部管理权收回后,各级银行对信用部下放期间的债权债务
关系进行全面清理,同时在全省组建信用部的基层机构。到年末,在生产大队建立信用分部
7517个,在生产队建立服务站26301个,有兼职代办员37421名。信用分部、服务站受所在管
理区和公社信用部(即银行营业所)双重领导。这一阶段信用组织的管理体制,是由银行营
业所一竿子插到底的信用组织,共实行3年。由于银行、信用社一套帐目统计盈亏,群众性的
信用组织有名无实,原信用社股金,既不计息又不分红,有的社员质问银行:“群众办的信
用社,为啥归了公?”无人能回答。196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讨论和试行农村信
用社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的通知》,要求各省分行组织干部讨论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试
行。黑龙江省人民银行接到文件后,边组织银行和信用干部讨论、边试行,对信用部进行整
顿。1962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经过讨论修改后的《关于农村信
用社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整顿中,黑龙江重点恢复信用组织的群众性。部分信
用部恢复后,实行独立核算,与银行营业所分计盈亏。
1964年1月,省农业银行制定《整顿健全信用合作组织若干问题的方案》,重新明确信用
社性质、任务、组织机构和领导关系。省分行设立信用合作处,各地、市、县行设信用合作
科、股;过去银行用信用社资金发放的贷款,划转给信用社;信用社与银行营业所未分帐的
全部分开,并对原信用社的财产、帐目进行清理;结合开展业务逐户核对股金,换发股金证
,重建股金帐。当年,全省共整顿(包括新建)信用社814个,在生产大队整建信用代办站8
537个。有194个社选举出社员代表,召开代表会议,建立民主管理组织。选配信用干部1642
人,由农业银行负责管理,政治、经济待遇同银行职工一致。信用社恢复后与银行营业所合
署办公,人员统一管理使用,对外挂“银行营业所”和“信用社”两块牌子,两套帐务,分
别核算,由市、县农业银行统一领导。
1966年1月,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党组《关于加强
信用合作工作的报告》,把农村信用工作作为金融信用工作的重点,统一政策,统一会计制
度,统一信贷计划。并把在生产大队建立信用站,生产队建立信用小组肯定下来。信用社主
任实行民主选举与上级批准相结合的制度。全省从县(市)以上银行,抽出2000名干部充实
农村第一线,解决信用社(营业所)人力不足。这些措施使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得到发展健全
。
“文化大革命”中,从1968年8月始,全省8000多个生产大队信用服务站实行了“贫下中
农管理”。1969年1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调查总结克山县发展公社《贫下中农管理信用社
的经验》后,一部分地区把信用社下放到生产大队,由贫下中农自己办,独立核算,自负盈
亏。11月2日《人民日报》发表《一个由贫下中农管理的信用社——河南省简县闰庄信用社的
调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发电报、召开座谈会,要求组织银行、信用社干部学习,推动信
用社的“斗、批、改”。省财政金融局在勃利县倭肯公社信用社召开整顿信用社,实行贫下
中农管理现塌会议并向省革命委员会报送《关于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的报告》,对方正
县天门公社信用社、勃利县倭肯合作信用社等“依靠群众办信用社”的典型,给予充分肯定
。全省农村信用社普遍实行“三级组织,二级管理,一级核算”的管理体制,即在公社设信
用社,生产大队设信用服务站,生产队设信用小组;公社建立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大队建
立管理小组;大队信用站,由信用社统一核算,信用社和银行营业所统一领导,合署办公;
国家银行在金融政策、资金计划和业务活动上,对信用社实行领导,资金有困难的给予支持
,亏损由银行补贴,盈余按规定比例上缴银行,用于信用干部福利开支。全省信用社虽然均
建立起两级贫下中农管理组织,但多数流于形式,不起作用。
1969年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财贸组在望奎县灯塔公社,进行农村“四合一”
的财贸管理体制试点,把农村信用社也合进去,并向全省推广。省内有的参照试行“四合一
”(“四合一”即银行营业所(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粮库和收购站合而为一。体
制,挂四块牌子,分别核算,实行贫下中农管理。但这种管理体制弊端很多,不切合实际,
受到一些地方抵制,在全省没普遍推开。到1971年底,全省农村信用社有1121个,自筹资金
投放贷款1.06亿元。但因几年的动荡不定,又失于正确引导,信用社业务很不活跃,有些信
用社只有放款,没有存款或只放不收。有些信用社财务不严,制度混乱,贪污盗窃现象不断
发生。有的核算观点不强,经营成果不好,全省有300多个信用社长期亏损。
1972年5月,省人民银行革命委员会提出《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合作工作的意见》,下发
全省执行。这个《意见》要求信用社在干部管理、业务政策、财务开支等方面均按银行制度
执行,对信用社的群众性、民主性、灵活性只字未提,使农村信用组织从此变成名符其实有
“官办”性质。这种局面一直延续到1978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9年9月,在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的全国银行工作会议上,提出
信用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根据会议精神,黑龙江省对农村信用组
织开始进行整顿。到1982年末,除在整顿中普遍巩固提高信用组织外,全省共撤销1765个长
期不起作用的信用站。
1983年3月,中共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信用社应坚持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后,中国
农业银行拟定《关于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的情况和今后意见》。黑龙江省农业银行与嫩江地
区中心支行,在甘南县进行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试点。为改变信用社“官办”性质,提出恢
复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简称“三性”)。组织扩股
分红,建立健全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贯彻“小型多设,深入农村,接近群众,经营灵活”
的方针。并下伸信用网点,在公社小经济区,适当增设信用分社,整顿健全信用站。在经营
管理不亏损原则下,分别情况,从农村招收不转城镇户口,不吃商品粮,不拿固定工资,联
系业务量计算报酬的“三不一联”合同制人员。扩大信用社贷款范围和自主权,试行浮动利
率,实行常放常收,活放活收。与此同时,各地、市中心支行也各选择一个公社进行试点,
分批铺开,恢复信用社“三性”。当年,全省有27个县,727个信用社初步进行体制改革。全
省补发拖欠20多年股金利息275万元,增扩股份115万个,吸收股金262万元,增设1516个信用
网点,补充“三不一联”人员858名。甘南等5个县成立县信用合作联合社。
198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又指出:“信用社要进行改革,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
”。全国农业银行分行长会议也作出部署。黑龙江省农业银行对全省信用社体制改革提出方
案后,在密山、海伦、甘南、巴彦等县进行全面试点,海林、宾县、汤原等39个县(市)也
自行试验。这次改革使农村信用社工作在5个方面发生了变化:
(1)把银行营业所与信用社“合署办公”改为所、社分设,各自独立经营,把信用社办
成真正独立的经济实体,当年,全省有101个所、社实现机构分设,新增乡级信用社6个,建
小信用社97个,储蓄所和信用站1090个。
(2)清理股金,落实股权,变义务性入股为投资性入股,保息分红,实行入股自愿,退
股自由。入股社员贷款优先,利率优惠。当年全省共扩充新股25.1万个,吸收股金265.7万
元,比1983年末股金总额增长21.5%,农民入股面由改革前55%增长到86%。
(3)建立民主管理制度。全省共有1010个信用社成立理事会、监事会,建立社员代表大
会制度把信用社的人数、财权和业务经营权交给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社员代表大会对干
部拥有选举权和罢免权,信用社主任由“任命制”改为“选举制”。新招用职工由“固定制
”改为“合同制”,择优招聘。在民主协商选举的基础上,全省有12个县(市)召开信用社
社员代表大会,组建县信用合作联合社,其余各县都成立县联社筹备小组。
(4)信用社实行浮动利率,扩大经营自主权,全省有900多个信用社,本着接近市场利
率原则,在银行规定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信贷项目的社会效益、信誉好坏等实行浮动利率
。贷款利率浮动1344万多笔,发生额2.02亿元,发挥利率杠杆作用,提高贷款经济效益。
(5)试行浮动工资,基本工资加奖励和经营承包,超利润分成等各种形式的责、权、利
相结合的经营责任制。
1985年,全省1113个信用社中有526个所、社实现分设,占原有“合署办公”所、社总数
的48%。所社分设后,有的经济基础薄弱的小乡信用社出现亏损,所、社争夺存款竞相放款也
有发生。针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省农业银行在双城县试点后决定,由集镇和经济比较发达
、业务量较大的中心点,所、社继续双设、并存;经济基础差、业务量较小的乡,继续实行
所、社合署办公,即“一实一虚”的办法。社实所虚的由信用社代办农行业务;所实社虚的
,银行营业所代办信用社业务。到年底全省设有信用社(见图2—4—3)、信用分社、信用站
、储蓄所、代办所等信用机构13410个,比改革前增加2621个,增长24.3%,全省信用社拥有
20088人的合作金融队伍,有信用代办人员11748人,已成为农村金融活动中一支重要力量。